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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办土地矿产资源管理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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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的各项政策措施,切实维护土地矿产资源市场和国土资源管理的良好秩序,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保护与发展并重,切实加强土地管理

(一)强化耕地保护。按照国家坚守18亿亩耕地保护红线要求,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巩固提高基本农田保护成果。各镇街要健全完善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考核体系,严格责任管理,确保全市耕地保有量不少于87337.5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78184.3公顷,保护率不低于89.5%。

(二)严格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强化建设项目的土地规划审查和许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国土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不得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项目建设单位申报审批或核准使用土地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具土地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审批或核准建设项目。各镇街(开发区)要按照政策调整投资导向,优先选择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科技含量高、附加值大、低碳产业的项目,对这些项目,国土部门要会同项目单位积极跑办,最大限度地满足建设项目用地需求。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要实行“八个不”,即:发改部门不审批、规划部门不许可、环保部门不环评、国土部门不供地、工商部门不注册、供电部门不供电、水务部门不通水、金融部门不贷款。

(三)加强国有土地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必须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使用条件,不经国土部门批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各级各部门要统筹协调建立良好的供地秩序,对不配合、不积极办理用地手续的项目单位,国土部门要限期纠正并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加强建设用地供后监管。使用出让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条件、期限,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对建设项目用地实行竣工验收,没有国土部门检查验收意见,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四)扎实推进农村建设用地综合整治工作。要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管理,禁止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与项目用地单位私下交易土地,不得“以租代征”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严禁镇村干部越权批放宅基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住宅建设;对擅自转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要依照法律规定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加强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各镇街注意整治工作的方式方法,严禁敷衍塞责,严禁上交矛盾。市土地卫片执法检查领导小组要统筹安排,精心组织,突出难点,各成员单位要协同作战,形成强大工作合力,确保卫片检查安全过关。

二、坚持开发与保护并举,切实加强矿产资源管理

(一)继续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合理调整矿山企业布局,推进矿产资源整合。按照“禁采区关停,限采区收缩,开采区集聚”的原则,对不符合规划、位于“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的一律取缔关闭。对超层越界、私挖滥采等违法行为,由所在地镇政府组织实施整治,市国土部门不得为其发放采矿许可证,公安部门不得批准其购买、使用爆破器材,供电部门不得为其供电,工商部门不得为其发放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为其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违法行为涉及到的矿山企业负责人要依法严惩;该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二)进一步加强矿业权市场建设。按照《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新建矿山准入条件,坚持不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不办、生产能力达不到最低规模的不办、位于耕地内的不办、未通过环评的不办。发挥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作用,强制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生产技术,促使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推进资源利用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要严格执行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征收管理规定,做到依法征收、足额征收、应收尽收,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要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目标,坚持矿产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明确治理责任人,矿山企业必须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要求,边开采、边治理。采矿权管理要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相结合,对不依法缴纳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不积极或不达标的,国土部门要吊销其采矿许可证、矿山年检视为不合格。对于历史遗留,难以确定治理责任的损毁山体,各辖区镇政府是治理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充实完善《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确保全市不出现地质灾害事故。

三、强化责任意识,健全政府问责制度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配合。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镇街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国土、发改、建设、规划等部门要在建设项目立项、工程设计、用地选址、用地预审和规划审查、供地审批等各个环节,各负其责,协调配合;监察、财政、审计、司法等部门要协同作战,严肃查处土地供应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在全社会形成依法用地、依法管矿的共识。

(二)要切实强化措施,抓好落实。各级政府是落实两个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主体,要加大对乱占滥用耕地行为的监管力度,确保辖区内耕地保护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要全面开展山体保护和恢复治理工作,集中时间和力量,按照“三不留、一恢复”(不留人员、不留采矿设备、不留建筑物,对损毁山体实施恢复治理)要求,加大对非法盗采、滥采乱挖国家资源的监管整治力度,坚决取缔盗采国家资源行为,确保辖区内不发生私采滥挖、破坏矿山环境等现象以及因监管职责不到位而引发的矿山安全事故。

(三)要健全监督机制,严格考核。国土部门要会同纪检、监察、安监、公安等部门对各镇街履行国土资源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半年考评一次,年底总评,并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而引发后果的要实行“一票否决”,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