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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办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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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城市新增建设用地及时供应和高效利用,推进土地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依法纠正和遏制违法违规用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经市政府研究,现就加快推进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工作的重要性

全面推进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工作,是新形势下中央、省、市严格土地管理,规范用地秩序,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和高效利用的客观要求,也是确保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障。既有利于缓解我市经济发展用地需求,提供建设用地保障,切实提高供地率,又有利于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提高土地管理人员依法行政、高效行政的意识,正确处理保护与保障、服务与规范的关系。同时,用地供应工作也是迎接十次卫片核查和土地例行督察检查验收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市尚有5000余亩土地没有供应出去,如不能按时完成供地任务,将直接面临用地限批。各级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加快批而未供土地供应进度,切实将批而未供土地全部供应到位。

二、加快推进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工作的任务目标

近几年,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类建设用地需求量不断增加,全市每年需要各类建设用地约5000亩。而上级每年分配给我市的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不到1000亩。为缓解土地供需矛盾,缓解建设用地压力,市国土资源部门发挥职能,用足用活各项政策,利用置换、挂钩、挖潜等用地途径,积极协调争取建设用地指标,基本满足了城市建设和工业项目用地需求。但是由于依法用地意识淡薄和对新的供地政策的误解,有些用地单位存有“重项目报批轻摘牌拿地”的错误思想,甚至出现摘牌后不能及时足额缴纳出让金等行为,致使供地程序无法按时完成,已批土地不能及时供应出去。涉及镇街、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特别是用地单位,要强化措施,密切配合,尽快完善各项供地手续,确保10月份前将2009年前已批新增建设用地供应到80%,2010年批准农转用土地供应达到40%。

三、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加快推进国有建设用地供应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加快推进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批而未供宗地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切实解决供地环节中存在的一些项目用地征地补偿、附着物清理、用地单位资金筹措等实际问题。

(二)强化工作措施。国土部门在供地挂牌公告前,及时告知用地单位(未供先用),对于挂牌未报名或竟买未成交的用地单位,下达限期办理供地手续通知书,在期限内不能办理手续的,由政府对国有土地进行收回、整合,用于新的项目用地。对拒不办理供地手续的用地单位,市政府将对其进行经济处罚或作为违法占地进行立案查处,必要时采取依法手段,直至追究单位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各用地单位要充分认识土地供地工作的严肃性,克服懈怠和侥幸心理,积极认真办理供地手续。

(三)加强部门协调。发改、国土、财政、规划、环保、等部门,要尽可能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加快供地节奏。对于未批先用或补办用地手续的项目建设用地,规划部门要按照实际用途出具规划意见,作为国土部门的供地依据。

(四)妥善解决资金问题。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财政、金融等单位要帮助企业解决供地资金不足问题,可采用“担保贷款、土地抵押还贷等资金封闭运行”的周转方式,解决用地单位资金周转不足问题,提高供地率。

四、落实供地责任

(一)明确供地责任。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开发区范围内新增建设用地供应负责,积极督促项目用地单位尽快办理供地手续的准备工作;各镇街对本辖区内新增建设用地的供应负责,督促被征地村(居)尽快完成与市国土部门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工作,同时要求用地单位及时办理供地手续,完成供地任务;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公益事业和城乡基础设施用地,供地工作由其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各责任单位要做好每个建设项目用地的供前、供中、供后的服务工作,并监督用地单位按照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约定内容使用土地。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及时制止、上报、查处的,没有按时完成供地工作任务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协调配合。发改、国土、监察、建设、规划、环保等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土地供应的组织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项目的审核、核准和备案工作;规划、建设部门要做好建设项目供地前规划条件的编制、审批工作和用地后的规划检查工作;监察部门要做好对土地供应过程的监督工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供地环节相关工作。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严格督促用地单位依法依规、节约集约使用土地。

(三)依法依规用地。今后,凡没有办理农转用审批、没有完成供地手续的任何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各职能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否则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