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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欧美磋商请求的几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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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端的核心

本争端的核心问题应该是整车的概念,即到底什么是整车,什么是零部件。这首先要看我国在制订被质疑的3项法规时,所依据的“整车”和“零部件”概念是否有充分的理论和事实根据,是否符合国际通行的标准和做法,亦可包括欧盟和美国的类似做法。在对这两个概念进行深入调查并认真进行研究和分析的基础上,如果中国的概念站得住脚,有关的措施就应该被视为是合理的。当然这一问题也涉及我国对《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中第93段的解释。该段规定:“……对于有关汽车零件关税待遇的问题中国代表确认未对汽车的成套散件和半成套散件设立关税税号。如果中国设立此类税号,则关税将不超过10%。……”。什么是成套散件?什么是半成套散件?它们与整车的关系如何?我们都应搞清楚。

我国是否有权充分运用WT0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规则

根据WTO《争端解决谅解》第3.10款的规定,请求调解和使用争端解决程序不应意在或被视为进行故意的对抗的行为。如果发生争端,所有成员均应以诚实信用的态度参与争端解决程序。

因此,我国完全有权充分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规则,充分用尽所有程序。但应说明的一点是,WTO规则要求各成员要以善意的态度来参加诉讼。因此我们要将重点放在收集证据、寻找充分的法律依据及理由上,避免进行原则空洞的议论。

通过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来化解中国与其他WTO成员的贸易纠纷,这是对我们WTO法律规则掌握的检验,可以使涉及中国的贸易纠纷在多边场合得到相对公正的解决。同时,对相关WTO协议、中国加入WTO的议定书以及报告书中的概念及条文的含义得到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权威的解释。这会有利于我们履行WTO的承诺,维护我们的贸易利益。

关于防止规避关税

据了解在中国存在某些厂商故意进口汽车零部件,然后进行组装销售以规避进口整车而支付较高的关税的现象。我国实施的措施的主要目的也是为了防止一些汽车厂商通过将汽车“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关税,中国政府针对这一情况采取必要的政策与措施应是完全正当的,合理的。

现在受到质疑的是达到这一正当目的的手段。欧、美的磋商请求虽然依据的是中国加入报告书的第93段等内容,但并没有考虑中国反规避的强制性法律规定,而这是各国普遍采取的通行做法,是不容质疑的。

如果一辆汽车在国外化整为零,通过整套散件出口到中国,装成整车,除去逃避了整车的关税外,这还涉及到这部车是中国制造的,还是外国制造的汽车问题。难道这部车还可以“中国制造”的车出口到外国,甚至参加中国的政府采购吗?因此,我认为中国除采取必要合法的规避关税的海关手段外,通过适用的原产地规则在很大程度上也可以同样制止这种规避行为。

如何适用原产地规则来防止对整车关税的规避

采取适用原产地规则方式来防止某些外国汽车厂商通过将汽车“化整为零”规避整车关税是可以考虑的选择。

《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98段中规定确定实质性改变的标准是;(a)在关税中4位数税号一级的税则归类发生变化,或(b)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达到或超过30%。换句话说,如果采用从价百分比标准来确定进口汽车的原产地,只要用进口零部件装配的整车的增值部分达到整车总值的30%,即使用的进口零部件的价值大于整车价值的70%,就可以认定是进口汽车。这与现行措施中60%的要求有一些差距。

另外,在我国海关总署2004年第122号令《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的附件《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中,汽车整车没有包括在适用从价百分比标准确定原产地的货物清单中,也就是说,对于用进口零部件装配的整车,目前尚不能适用计算增值额的办法确定其原产地。不过,根据122号令的第8条,《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由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实施情况修订并公告。因此,适时修订清单,将汽车产品纳入使用从价百分比标准确定原产地的货物进行管理,不失为一个解决规避关税问题的有效途径。如果用进口零部件组装的汽车被认定为非中国原产的产品,其也将不能参加我国的政府采购,不能作为原产于中国的汽车出口。

有无可能象解决集成电路增值税那样解决本案

如上文第2个问题所述,如果我们相信自己真正有一个可争辩的案件的话,就可以奉陪到底。否则的话,完全可以按照我国解决半导体争端所采用的方式,与对方达成某种协议解决纠纷。

具体到汽车零部件案,我国政府在《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204段中承诺将对当时的汽车产业政策进行修正,以保证其与WTO规N,J和原则相符。本案只是检验我国修正后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是否符合WTO的规则和原则。如果通过磋商不能解决问题,最终要看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来判定谁是谁非。即使最终争端解决机构真的裁定我国的有关规定不符合世贸组织的规则,也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那只能促使我国更好的履行自己的义务。

以平常心对待WTO的争端解决

毋庸讳言,由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时间不长,对世贸组织规则的熟悉程度远不如欧、美那么深,运用也不如他们那么老练,这是客观事实。即便我国在制订和实施法律法规的过程中有不足之处,也是可以理解的。通过在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程序,正好可以澄清有关的规则,促进WTO成员更好的履行其义务。从而树立我国作为一个信守承诺的、负责任的良好国际形象,同时也有利于建立一个以规则为基础的国际贸易秩序。

美国和欧盟均是WTO的创始成员。到目前为止,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的活动中,美国在83个案件中是方,在90个案件中是被诉方:欧盟紧随其后,在72个案件中是方,在54个案件中是被诉方。这说明欧、美虽然一方面在积极状告别人,另一方面他们违规、不遵守WTO规则的地方也比比皆是。然而现在却有人动不动就说中国不按WTO规则办事,这是有失公允的。在WTO打官司,无论是作为方或被诉方均很正常,输赢也均是常事。我们要学会在国际多边场合的博弈。

欧、美就我国的影响汽车零部件进口的措施提出磋商请求,是他们各自在WTO协定之下享有的权利,不值得大惊小怪。我们应以平常心来对待。我国政府遇有贸易争端时,也同样享有提出磋商请求等一系列的权利。目前我们要做的是认真研究欧美磋商请求中涉及的问题,积极应对。WTO的争端解决机构是一个讲道理的地方,我们如果有正当的理由,完全可以据理力争。这也是对我们运用WTO规则能力的考验。贸易争端就是贸易争端,不应与其他问题纠缠在一起;情绪化的言论无助于贸易争端的解决,徒然增加负责处理争端的政府官员的不必要的压力和顾虑。

(作者单位:张玉卿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