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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应用型本科高校双师型法学教师的培养暗合了法学的本质特征及当前社会对法学专业、法学人才、高等教育使命的诉求。消解应用型本科高校双师型法学教师的培养瓶颈,制定双师型法学教师认定标准与培养办法,厘清双师型法学教师的认定标准,健全双师型法学教师培养的长效机制,有助于促进应用型本科高校法学教育的健康发展,实现高等教育的使命。
关键词:应用型本科高校;法学;双师型教师;路径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107(2014)12-0077-02
基于法学专业较强的实践与应用特性、应用型本科高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及内涵建设的诉求,迎合当前社会对法学人才的需求,借助国家在高职教育中大力推行双师型教师培养的契机,解决认定标准混乱、政策支持匮乏、实际效果不良、领导重视不够等问题,在应用型本科高校法学专业中推行双师型法学教师队伍建设,推行知识传授与理论实践相结合的一体化教学模式,实现知识传授为主向能力培养为主的转变,提升应用型本科高校与法学毕业生就业的竞争力,是高等教育的时代使命与社会责任。
一、双师型法学教师培养的意义
(一)培养法律实用人才的需要
霍姆斯在《普通法》开篇就说:“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庞德亦忠告:“仅有高尚品格以及对于正义的热诚态度还是不够的,学识必须具备,这要从教育而来,从适用和解释法律的技术而来,并从裁判技术的经验中来。”通过教师的教与学生的学,学生会用所学的法学理论知识判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定纷止争,知识内化为能力,能力作用于知识,应对法学理论研究与法律实务工作,使法学教学契合应用,支撑应用,成为经世之学。
(二)解决法学就业难问题的现实诉求
中国自古就有尊师重道的传统,“道”是知识的最高境界。按照逻辑,秉持师道的书生是经世之才。但中国传统的“经师”教导的书生百无一用,不会用“道”解决实际问题,理论与实践脱节,无法适应社会。时至今日,中国高校的法学专业亦如此。根据麦可思《2013年大学生就业年度指标》中的“2013年度就业前景最不看好的本科专业”调查显示,法学位于第二位,甚至连续三年成为就业率最低专业之一,属于红牌警告专业。在如此强调法治理念与法治国家建设的当下,这是法学专业、法学教育、法学学生与法学院校的悲哀。究其原因,主要是高校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不接榫,手段和目标不匹配,培养出重理论轻实践的同质化学生,其知识与技能无法适应社会的需求。
(三)契合应用型本科高校的人才培养目标
在以实用主义为基础的威斯康星理念提出后,能力将成为知识经济时代支配和操纵社会与人的发展的主导力量[1]。各国都强调高等教育对社会的贡献和责任,要培养社会需要的人才,“高等教育的职能从教学、科研扩展到社会服务。”[2]应用型本科高校秉持应用为本、能力为先的教育理念,立足于应用价值取向,培养高技能应用型人才,契合社会发展。
无论是应用型高校引进人才,还是教师的长远发展规划,都注重学历层次与理论水平。理论型教师不能有效应对纷繁复杂的法律纠纷,秉持师道的法学书生亦百无一用。为此,应用型本科高校必须转变法学师资引进标准及教育理念,培养双师素质的法学教师,确保就业导向与社会需求的高度吻合,提升高校法学专业及法学毕业生的竞争力及长远发展潜力,为法治中国的发展提供智力与人才支撑,实现高等教育的使命。
二、厘清双师型法学教师的认定标准
双师型法学教师暗合了当前社会的诉求,是法学本质属性与教育教学规律的必然逻辑。其认定标准决定了“双师型”法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方向,也决定了应用型本科高校法学教师的师资水平与教学质量,甚至影响到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质量与应用型本科高校的未来发展。这是我国应用型本科高校在出口决定入口时代持续发展须首要解决的问题。
双师型教师是一个广泛使用而充满歧义的词语。其内涵与认定标准纷争很多,有双证、双职称、双学位、双能力等。各种标准各有利弊,但都过于笼统简单,缺少操作性和严肃性,也不能精准阐释双师型法学教师的本质特征及当前社会对双师型法学教师的基本要求。这不仅使双师型法学教师的认证标准过于混乱,也影响了“双师型”教师专业化进程。重新审视和规范“双师型”教师的认定标准与任职资格,培养理论素质高、业务能力精的双师型教师,是提高教学质量、专业与就业竞争力、培养高技能应用型人才的具体体现与内在需求。为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制定或者应用型本科高校自行制定《应用型本科高校双师型法学教师认定标准》,厘清当前关于双师型法学教师的理论纷争与实践困境。一般而言,双师型法学教师不能仅具备双证、双职称等形式要件,更要具备娴熟的开展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从事理论研究与实务工作的能力。我们可以借鉴德国《职业训练法》与日本职业训练指导员等法律规定,取得双师型法学教师的从教资格必须经过较长时间的专业技能培训和较为严格的理论教育进修,持有教师资格证与法律职业资格证或律师执业证、法官证、仲裁员证等法律资格证件,在律师、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等领域执业三年以上且有一定的业务量与业绩,能全面指导学生法学专业实践实训活动,具有一定的职业技能与教育能力,确保教学的社会本位性和职业导向性。
三、健全双师型法学教师的长效培养机制
《资治通鉴》有云:“经师易得,人师难求。”作为教学主导的人师,不仅应具有深厚的理论知识与较高的教学技能,更应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观照当前应用型本科高校双师型法学教师培养现状,制定《应用型本科高校双师型法学教师培养办法》及个性化发展方案,分类别、分层次、多渠道培养,理论型教师通过实训平台锻炼成为理论实践型教师,实践型教师通过法学理论知识的学习成为实践理论型教师,健全双师型法学教师长效培养机制。
(一)构建多元化的双师型法学教师培养路径
1.借鉴双元制模式培养双师型法学专任教师。国外有成熟的双师型教师建设机制。德国“双元制”模式可资借鉴,即充分利用学校和企业两种不同教育环境和教育资源,采取课堂教学和实践锻炼有机结合的方式,提倡不同机构和部门的合作,确保师资质量的培养模式[3]。这是培养双师型法学教师的有效途径。法检部门、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与国内外企业等成为双师型法学教师的培养平台。针对教师不同的专业、研究方向、兴趣爱好及发展潜力,在这些部门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将法学理论知识转化为法律实践能力,如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方向的,去法检、公安等部门锻炼;民事诉讼法方向的,去法院锻炼;合同法、商经法、劳动法方向的,做企业、学校的人力资源工作;民法、婚姻法方向的,去社区做法律咨询。
2.引进法律实务工作者任课。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法律实务者有一定的法学理论基础,更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吸收优秀的法律实务工作者任兼职教师,承担模拟法庭、合同起草、公司创建与运营、律师实务、法律文书写作等实践性较强的课程,言传身教,提升学生的就业竞争力及社会对法学毕业生的满意度。当然,教育教学与法律实务毕竟属于不同层面,要加强对兼职教师的指导与监督,既要保证教学秩序与教学目的,也要保证兼职教师的作用充分发挥。
3.实行实务顾问制度。选聘法律实务人员做客座教授,做专任教师的实务顾问,可以分散式地个别咨询探讨,也可以通过法律实务专题讲座的形式集中培训专任教师,讲解法检部门、律师事务所等的具体操作规程。
4.开展实践技能大赛。通过校内外实训平台,教师与教师之间、学生与学生之间、教师与学生之间进行模拟法庭、未来律师辩论、公诉人与律师辩论、法官与律师辩论、教学技能大赛等活动,教学相长,相得益彰,一举多得。
5.完善教师进修培训机制。双师型法学教师既要响应又能预见社会的需求,通过知识更新的进修培训,与时俱进地完善自身的知识结构,加强课程内容的适切性。可以每月到与任课相关的实务部门兼职一天,也可以每5年进行一次为期半年的进修。
(二)完善双师型法学教师培养的制度支撑
十年发展靠领导,百年发展靠制度。但当前应用型本科高校培养双师型法学教师的制度供给严重不足,只停留在教师自身发掘与学校自上而下的“口号”支撑。在社会匮乏应用型人才的当下,学校必须给予制度支撑。这是应用型本科高校培养双师型法学教师取得实效的关键与保障。
1.激励机制。高校予以双师型法学教师精神、薪酬、荣誉、工作等激励。在职称评聘时,予以优先考虑。职称评聘是教师职业生涯规划的无形指挥棒。教育行政部门及高校研究制定体现双师型法学教师工作特点及应用型本科高校需求的职称评审办法,把法学教师的实践技能作为评聘高级职称的基本条件之一,以区别于理论研究型法学教师的职称评定标准,引导教师自觉提升双师素质。
2.政策支持。应用型本科高校必须为双师型法学教师的培养制定一系列的支持政策,打消教师的顾虑,排解教师的后顾之忧,为教师向双师素质方向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如允许带薪进修,给予排课照顾,报销全额或一定比例的费用,允许从事律师、仲裁员等与法学相关的兼职工作,并为其兼职提供便利条件。
应用型本科高校是高等教育从精英教育转向大众教育的必然产物,是多元化办学模式与人才培养模式的必然要求。立足于应用价值指向,以社会对应用型人才的知识结构、能力素质的要求作为应用型本科高校双师型法学教师培养的重要航标,构建其长效培养机制,实现法学教育的宏观与微观使命与法学专业的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雷鸣.论能力建设的一般规律[J].新视野,2007,(2).
[2]李海娟.应用型本科经管类经济法课堂教学的检视与重
构[J].黑龙江教育:高教研究与评估,2013,(4).
[3]朱岩.现代四大职教模式双师型教师培养方式比较研究
与借鉴[J].科技经济市场,2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