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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工作的透明性与受助学生隐私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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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实践中存在资助工作透明性要求与学生隐私保护的冲突。本文拟就资助工作透明性及隐私性展开探究,试图揭示受保护的学生的隐私以学生是否可支配或者是否具有支配的意愿为界。以此界限为准绳,笔者尝试提出一种缓和前述冲突的助学金公示办法。

关键词:学生资助;隐私保护

在我们追求透明化过程中不得不采取的公示、调查的手段无疑会造成贫困生个人信息的泄露。显然,在此难以两全的意义上,资助工作透明性与保护贫困生隐私之间存在冲突。欲理解这一冲突,还需进一步探讨受学生隐私保护的范围。

一、隐私的含义及核心内容

隐私权的定义不统一,如 “不受他人干扰的权利,关于人的私生活不被侵犯或不得将他的私生活非法公开的权利要求。”“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隐私权是公民的人格权,包括隐私隐瞒权、利用权、支配权和维护权。其中支配权能是核心。

二、受保护学生隐私的边界

认定哪些信息在何种情况下算作隐私还需我们做如下讨论:

学生的家庭情况在生源地为众所周知,对于生源地组织来说非隐私,而对于高校这一新环境则属于隐私。另外困难学生的姓名、在不与经济困难学生身份挂钩的奖学金名单中不属于隐私,但在助学金公示名单中,因该姓名易直接表明该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身份,则应当被认定为隐私。

可见困难学生的信息是否属于隐私随时间、地点、范围变化,不绝对。不过这一认识,其实忽略了上文提到的隐私权的核心权能――支配权能。支配权能指支配自己的隐私,允许或者不允许他人知悉或者利用自己的隐私。

理解隐私的支配权能需注意,学生支配其隐私是对特定对象做出的。学生将自身信息交给评审者自己将隐私置于评审者可以查看及利用的状态下。对于评审者开展助学金评审工作而言,该学生的姓名不成其为隐私。但学生并未将其隐私置于更大范围的公开。因此,学校若是将在全校范围内公示该名单,即构成对该学生隐私的侵犯。可见学生姓名是否成为隐私以学生自己支配意愿的范围为限。

三、侵蚀学生隐私边界的因素

笔者认为受保护的学生隐私以学生是否可支配或者是否具有支配的意愿为界。不过若是联系到纳税人的知情权、学校的管理职能及数据时代公开的时代潮流,完全按照学生的意愿界定隐私并不恰当。不过在确定了隐私边界的前提下,考虑其他因素又更显明晰。

四、一种助学金公示办法

基于以上结论笔者设计如下双层公示体系制度:

第一层面向学校管理层,受众包括辅导员、学院、学校资助机构以及学校管理层面,公示内容以学生填写并提交的内容为限。因该信息乃学生自己并将其置于这一层级的受众能够知悉并利用的状态之下的,故不称其为隐私。

第二层面向全校范围,公示内容有所限缩,但对于该公示信息的受众,至少对于被公示者身边的人而言,能够依据该信息判断出该名学生。笔者建议可公布学生的姓(如某同学)、性别、学院、班级、籍贯、隐去中间四位数的手机号码等。一来,监督工作可以顺利开展;另一方面,又不至于直接造成被公示学生信息的泄露,并能照顾到学生的尊严。

笔者以为受保护的学生隐私的边界存在于学生可支配以及具有支配的意愿的范围之所及。不过实践中学校的管理权、公民的知情权又总是试图撼动这一边界,因此笔者提出双层公示体系的模式,以期制度以外无公开,制度之内不隐私。

(作者单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处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