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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发展变化的基本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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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古往今来,道德发展变化呈现出千姿百态:但其基本形态可以分作道德流变、道德演变与道德变易。为了把握住纷繁复杂的道德流变,必须从辩证道德论的立场出发,坚持道德认识的辩证性,具体把握道德流变、道德演变与道德变易的基本形态,才能对道德现象获得真理性的认识,从而推动人类道德建设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道德发展变化 道德流变 道德演变 道德变易

[中图分类号]B82―0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7326(201 1)02―0010―07

马克思主义的创立,第一次拨开了道德永恒不变论的迷雾,不仅把道德建筑在唯物主义的坚实基础上,而且奠定在辩证法的坚实基石上。马克思主义认为,道德既不来自于神,也不根源于人性,道德决不是永恒不变的;道德本源于人类自身的社会生活。与变动不居的社会生活相适应,道德的不变性是相对的,而变化性则是绝对的。因此,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之一的恩格斯,在其扛鼎巨作《反杜林沦》中就十分明确地指出,世界上没有什么东西是绝对不变的,也没有什么领域存在着“最后的终极的真理”:特别是在道德领域,“在这里播下的最后的终极的真理恰恰是最稀少的。善恶观念从一个民族到另一个民族、从一个时代到另一个时代变更得这样厉害,以致它们常常是互相直接矛盾的。”

道德的发展变化如果按研究的不同视角及其范围和方向上来划分,可以分为道德演变、道德变易与道德流变。

一、道德演变

从客体研究的视角来说,道德演变主要是指道德在宏观范围里的纵向性的变化发展。它所指的特定对象主要是社会道德现象。道德演变的基本形态表现如下。

社会性道德演变。道德在本质上属于社会的上层建筑,直接为社会的经济基础所规定 每一个社会形态,都是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有机统一体;其中,社会的经济基础起决定性的作用。当社会经济基础发生变更,社会形态发生更替,社会道德必然会或早或迟地发生变化。在人类社会历史上,依据先后出现过的五种社会形态,相应地,也就有了社会性道德演变的五种道德形态:原始社会道德、奴隶社会道德、封建社会道德、资本主义社会道德和社会主义社会道德。

时代性道德演变。人类的社会进化,有着鲜明的时间阶段性。在每一个社会历史发展阶段上,都有着与以往不同的社会历史阶段根本相区别的时代内容和时代特征:因而道德的演变也就不可避免地抹上浓郁的时代色彩。迄今为止的人类社会历史,先后经历过古代、近代和现代。与此相适应,也就有了时代性道德演变的i大道德形态:古代道德、近代道德和现代道德。除此之外,社会发展的历史阶段在时间分段上,还可以作一些更细的划分。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的历史,我们可以根据社会发展进程中的部分质变状态,划分为两个不同的时代:传统计划经济时代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当然,也就有了两个不同时代的道德形态:传统计划经济时代道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道德。

民族性道德演变。每一个民族,都生活在其特定的生存空间:特定的生存空间规定了其特有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形成了具有本民族特色的禁忌、风俗、习惯、传统、心理特征和思维方式等等,从而也就形成了具有浓郁民族特色的民族道德。例如,中华民族在漫长的古代社会生活巾。形成了具有家族主义、中和主义、情感主义、尚义主义、制欲主义、德性主义、民本主义和等级主义等基本伦理精神的民族道德。西方民族在其历史发展的过程中,也逐渐形成了具有个人主义、竞争主义、理智主义、功利主义、享乐主义、自然主义、民主主义、平等主义等基本伦理精神的民族道德。虽然民族道德有其确定性,但是,民族道德所依存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在人类历史发展的长河中,不可避免地或早或迟、或多或少地发生变化,从而必然导致民族道德的演变。

阶级性道德演变。阶级并不是人类社会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远存在的社会现象。它只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上的产物。自从人类社会进入到文明时代以来,两大对抗性的阶级就存在了:随着文明社会的演进,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再到资本主义社会,两大对抗性的阶级也相继发生了根本性的演化。在阶级社会里,由于两大对抗性阶级的根本对立,社会道德也必然分化为阶级的道德。正如恩格斯曾经断言的那样,“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它或者为统治阶级的统治和利益辩护。或者当被压迫阶级变得足够强大时,代表被压迫者对这个统治的反抗和他们的未来利益。”在此,阶级性道德演变,不仅是指阶级角色的变化所引起的道德变化,而且还指阶级地位的变换所引发的道德变迁,、

宗教性道德演变。宗教在全世界各国、各民族的历史和现实中,都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从原始社会的氏族社会时期起,宗教就已经产生了。到目前为止,世界上信奉各种宗教的教徒人数约占全世界总人口的60%以上。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宗教逐渐地和道德结成了联盟。形成了特有的宗教道德;并通过宗教道德的教化活动,发挥了其文化的功能,从而深刻地影响了整个世俗社会,宗教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和文化现象,和道德一样,都寄生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之上。因而,伴随着社会经济基础的演化,宗教道德也必将发生演变。

二、道德变易

从主体研究的视角来说,道德变易主要是指道德在微观范围内的横向性的变化发展。它所指的特定对象主要是个体道德现象。在复杂多变的道德生活中,普遍而广泛地存在着道德变易现象。作为个体道德变化现象,是一个主客观辩证统一、主观因素与客观条件相互作用的过程。如果从道德主体的道德行为过程来看,它从道德主体的主观动机出发,通过相应的手段,造成一定的客观效果。然而,从动机到效果,南丁主客观的相互作用,往往会发生种种道德变易,造成动机与效果的不一致。我们可以依据动机与效果之间的关系,将种种道德变易现象概括为三种最基本的形态:动果单向型、动果多向型、动果交向型。

(一)动果单向型道德变易形态

道德的动机与效果是伦理学中关于道德评价的一对十分重要的概念,也是道德行为过程的两个非常关键的方面。在伦理学意义上,所谓动机就是指道德行为主体在同社会和他人的关系中,自觉追求一定日的的自觉愿望或意图。它反映了道德行为过程的主观方面,是道德意识的重要内容,是道德行为的基本动因或出发点。道德动机在人们的道德行为过程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它的正确与否直接规定和影响着人们的行为方向。而伦理学意义上的效果,则是指道德行为主体的个别的或一系列的行为,给社会或他人所带来的实际后果。它反映了道德行为过程的客观方面,是道德实践的重要内容,是道德行为的客观结果:道德效果在人们的道德行为过程中,也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它的善恶与否直接决定和影响着人们的道德行为的性质。在此,我们研究的重点不在于通过动机与效果的辩证关系,去明辨人们道德行为的善恶性质;而是重点研究人们的道德行为从动机出发到效果的过程中,动机与效果善恶性质变 易的根源及其规律。

在此之前,我们先要对道德行为这一特定概念有所了解。道德行为是现实社会生活巾最基本的道德活动现象:它是人们社会行为的一种形式,是指人们在一定的道德意识支配下,表现为有利丁或有害于社会和他人的行为。因此,道德行为不直接就是善的行为,而是在客观上具有善或恶的性质,在主观上可以进行善恶评价的社会行为。道德行为可以进一步分为道德的行为和不道德的行为:道德的行为就是有利于社会和他人的道德行为,也就是善的行为;不道德的行为就是有害于社会和他人的道德行为,也即是恶的行为。道德行为是相对于非道德行为而言的。非道德行为,就是指既不是由一定的道德意识引起,也不涉及自觉有益或有害于社会和他人,既无道德意义,也不可能和应当进行善恶评价的行为

道德行为过程从道德动机开始。道德动机的产生主要来自两个方面:内在根源与外在根源 道德动机产生的内在根源,是道德主体的道德需要。在道德需要的基础上,首先形成一定的道德兴趣道德兴趣是道德动机的初级形式和基本要素之一。它作为主体的一种认识和实践倾向,既与人际关系有关,又与人们的道德境界相关。在道德兴趣的发展中,进一步会形成道德意图,它是道德动机的中级形式和基本要素之一。道德意图具有道德兴趣所不具有的相对稳定性,是主体具有确切指向的道德动机,可以贯穿道德行为的全过程,成为一种持续的道德动因。道德意图具有企图(道德主体在明确意识到需要的条件和准备利用的手段时所形成的预谋动机)、幻想(道德主体通过想象活动而创造出来的本人希望达到的形象)和理想(道德主体以对社会发展规律等的认识为基础而形成的具有某些现实因素的未来形象和目标)三种基本形式。当道德意图发展到理想状态,就进入到动机的高级形式,这就是道德信念 它是道德主体对世界、社会、人生等某种坚定、执著的理解和信仰,是激励人们按照这一理解和信仰去行为处事的高级道德动机。道德动机产生的外在根源,是道德主体外部的道德刺激;这种道德刺激来自于道德主体所处的客观社会道德环境。社会道德环境主要包括在一定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制度和体制下所形成的道德关系状态、社会舆论导向、社会道德风尚等等。

道德动机确立后,在道德实践之前,还要经过确立道德目标、道德目标导向和确定道德手段等阶段。

确立道德目标是道德行为的前提。道德动机虽然激发了道德行动,但其本身既不等于行动,也没有确定的道德目标,仅仅提供了目标的可能性,从而在开始阶段就使行为呈现出几种可能的发展趋势,因此,行动的首要环节是确定目标,摆脱由动机构成的自身不确定状态。当然,确立道德目标不仅仅受道德动机的影响,还要受道德主体的知识、态度和意志倾向的左右。从根本上来说,道德目标的确立不过是主体内在价值观在行为过程开始时的投射,因此,道德主体的价值取向对道德目标的确定有着极为重大的影响。

道德目标导向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确定一定的道德目标后,如何始终如一地保持行动的方向,仅有目标是不够的,还必须有“方向盘”和“驾驶员”,不断地进行航向的协调和导向。所谓“方向盘”,就是把握正确的价值取向,正确处理各种利益关系,力求做到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的契合,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统一,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结合,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一致。所谓“驾驶员”,就是要有清醒的道德理性和坚毅的道德意志,使行动能够始终如一,不为各种负面因素所困惑、所动摇、所中止。

确定道德手段是道德行动中难度最大的一环。人们的行动不仅要符合正确的道德目标,而且还要采取道德的手段,道德手段与道德目的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一方面,道德手段与道德目的是相互区别的,道德手段是指在实现道德日的过程中的一切活动方式的总和。在道德行为中,手段往往是以方式、方法和举动等形式表现出来的。而道德目的则是指人们在进行行为选择时所预想达到并力求实现的道德或道义目标和后果。在道德行为中,目的往往以意图、理想和目标等形式表现出来。另一方面,道德手段与道德目的义是相互联系的。在道德行为过程中,道德目的决定道德手段的选择,并影响道德手段的性质;同时,道德手段的选择义会决定道德目的能否实现,并影响道德目的的性质。再一方面,道德手段与道德目的又是相互转化的。在一系列的道德活动过程中,从平行目的来看,前一个道德日的可以成为后一个道德目的的道德手段。从层次日的来看。低一层次的道德目的可以成为高一层次的道德目的的道德手段。因此,要使动机与效果能够达到一致性。就必须正确地确定道德手段。

在动机与效果的互动关系中,引发的道德变易现象,伦理学界早已注意到了。对道德行为的善恶及其变易作出判断和评价时,是依据动机还是依据效果?还是把动机与效果统一起来?在这种认识过程中,伦理学界已经发现,关于动机和效果是否一致,“一般可以区分为四种情况:好动机产生好效果,坏动机产生坏效果,好动机产生坏效果,坏动机产生好效果。”这无疑对我们认识在动机与效果的互动关系中,引发的道德变易现象提供了宝贵的思想资料。然而,认识还有待于深化。我们不仅要把握道德行为的善恶及其变易现象的评价依据,而且还要进一步认识在动机与效果的互动关系中,引发的道德变易现象的复杂性和规律性。

在现实的道德行为过程中,动机与效果之间通常会出现这样三类最基本的关系模式:一种动机造成一种效果;多种动机造成多种效果;一种动机造成多种效果,或多种动机造成一种效果。当人们在道德行为过程中,出于一种动机并造成一种效果,且动机与效果达成一致时,我们就把这种状况称为“动果单向型”道德变易形态。

“动果单向型”道德变易形态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从善的动机出发,最后取得了善的效果:也就是说,从善良的道德目的(目标)出发,通过正当和正确的道德手段的运用,最后取得了同质等量善的预期结果。用公式表示,即善―善。另一种是从恶的动机出发最后达成了恶的效果,即从恶毒的道德目的(目标)出发,通过相应的道德手段的运用,最后造成了同质等量恶的预期结果。用公式表示,即恶―恶。

在动果单向型道德变易形态中,动机与效果是达成一致的。在这里,动机与效果之所以能够达成一致,是因为它是以手段的合宜、条件的适宜为前提的。也就是说,从特定的动机出发,只要采取了与动机、目的相一致的有效手段,在外部条件不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往往就能达成与动机相一致的效果,因而。在此最突出的问题是动机的善恶与否。善的动机带来了善的效果;恶的动机带来了恶的效果。那么我们怎样才能使人们常怀善念呢?善念出自善心,善心出自善人,善人出自道德的教化和自觉的道德修养,因此,一个社会,必须要高度重视对人们的道德教化,引导人们自觉进行道德修养,不断提高人们的道德素质,从而使人们成为一个道德的人、一个善良的人、一个高尚的人。

(二)动果多向型道德变易形态

在人们的道德行为过程中,除了动机与效果完全达成一致的情况之外,我们还可以发现,由于主客观情况的复杂性。往往更多的情形下是表现出动机与效果之间的不一致。而我们把多种动机造成多种效 果这种关系模式。称之谓“动果多向型”道德变易形态。

“动果多向型”的道德变易形态有四种表现形式。第一种表现形式是,善恶混合的动机,造成善恶两种效果。这种表现形式最常见的情形是,善的动机占主导地位,而恶的动机占次要地位。但有时也会出现善的动机占次要地位,恶的动机占主要地位,以及善恶动机各占其半的情况。行为效果也会出现以上这些情形:或善的效果占主导地位,或恶的效果占主导地位,或善恶效果对半。然而,在我们这里重点探讨的不是动机与效果之间的善恶量变(这个问题将在下面探讨),而是动机与效果之间的善恶质变。事实上,人们在道德行为过程中,动机往往不是单一的,而造成的效果也往往不是单一的,善恶相混的动机,造成善恶相应的效果,这是一种常见的道德变易形态。如用公式表示,即是善恶一善恶 第二种表现形式是,善中恶混合的动机,造成善中恶多种效果。这是一种动机最复杂,效果最多佯的道德变易形态。它除了具有明显的善与恶的动机外,还有一种非善恶的动机;在这多种多样动机的驱动下,进行道德活动,并在客观上也造成了善中恶多种后果。如用公式表示,即是善中恶―善中恶。第_二种表现形式是,善恶相混的动机,造成善中恶三种效果。在这种形式中,动机本无非善恶的东西,然而在行为的结果中却产生出非善恶的东西。如用公式表示,即是善恶―善中恶。第四种表现形式是,善中恶混合的动机,造成善恶两种效果。在这种形式中,动机是最复杂的,它还包含着非善恶的动机。但是结果却丧失了其非善恶的因素,只保留了善恶的因素。如用公式表示,即是善中恶―善恶。

在动果多向型道德变易形态的行为模式中,从善恶或善中恶相混的动机出发,产生善恶或善中恶多种后果,这种行为模式在社会生活中也是常见的一种社会现象。在此,我们首先要尽可能去净化我们的动机;在一时难以做到完全净化动机的情况下,最起码也应当让善良的动机占据主导地位,如果我们撇开动机来说,在这种行为模式中,造成后果的性质主要受外部客观条件与主观手段选择的影响 因而,当客观条件既定时,主观手段的选择就成了关键的因素。也就是说,尽管我们的行为在开始阶段上还存在着善恶相混的动机。如果要使行为的后果向着善的方面发展,就必须在道德手段的选择上下功夫,尽可能去选择有利于结成善果的手段。

(三)动果交向型道德变易形态

动果交向型这种道德变易形态是指一种动机造成多种效果或多种动机造成一种效果的关系模式,和这类关系模式中,既包含着两种相反数量的道德变易形式,又包含着两种相反性质的道德变易流向,由于在这类关系模式中,不仅动机与效果之间的数量不等,而且其道德变易流向在性质上也是不等的,并呈现出交错变易的流向,因此我们就把这部分的道德变易形式统称为“动果交向型”道德变易形态,

“动果交向型”的道德变易形态有四种表现形式。第一种表现形式是,从善的动机出发,结果却造成了善恶甚至善中恶多种效果。如用公式表示,即为善一善恶、善中恶。造成这种结果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客观存在的制约。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必须努力去推进善的一面不断发展;同时也必须努力去抑制恶的一而滋生蔓延,将恶的影响限制在最小的限度内。第二种表现形式是,从恶的动机出发,结果却造成了善恶以至善中恶多种效果。如用公式表示,即为恶_善恶、善中恶。这种从恶的动机出发,结果却造成了善恶以至善中恶多种效果的形式,主要是因为客观条件和环境的影响。因此,我们要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去创造产生善的效果的条件和环境,促使恶的动机和手段失效,促使善的效果出现第三种表现形式是,从善恶甚至善中恶相混的多种动机出发,结果却出现了单一的善的效果。如用公式表示,即为善恶、善中恶―善。在多种动机后之所以造成单一的善(相对意义上)的结果,最主要有四个因素:一是在多种动机之中,善的动机占据了主导方面(它可能从一开始就占据了主导方面,也可能在行为的过程中逐渐占据了主导方面);二是有外部的比较强烈的善的诱导因素;三是以善的行为和活动作为达到善的效果的主要手段;四是把恶的动机清除干净,把不可避免要使用的恶的手段及其后果尽可能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和最低的程度内。第四种表现形式是,从善恶以至善中恶相混的多种动机出发,结果却出现了单一的恶的效果。如用公式表示,即善恶、善中恶恶。从善恶以至善中恶的多种动机出发,之所以造成单一的恶的结果,最主要的有三个因素:一是在多种动机之中,恶的动机占据了主导方面(它可能从一开始就占据了主导方面,也可能在行为的过程中逐渐占据了主导方面;二是有外部的比较强烈的恶的诱导因素;三是以恶的行为和活动作为达到恶的目的的主要手段。

在动果交向型道德变易形态的模式中,我们要使行为的后果成为善性,一方面要重视行为动机的善恶;尽可能保持善的动机,修正恶的动机。另一方面,要重视行为过程中道德手段的选择(因为道德手段的善恶性质往往会影响到效果的善恶性质),尽可能选择正确的道德手段,以保证行为效果往善性的方而发展。当然,客观条件和环境对行为后果善恶性质的影响也很大。有时虽然人们是由于善良的动机,但由于客观条件和环境的制约和干扰,也会产生出人意料之外的恶的后果;当这种情况出现后,我们必须尽最大努力去补救,把恶果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的程度。并且要对此进行认真的检讨和反思,总结出j经验教训,避免重蹈覆辙;假若某些恶果不可避免,也要尽可能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去把恶果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的限度。

三、道德流变

从主客体统一的研究视角来说,道德流变主要是指道德既可在宏观又可在微观的范围中,纵向与横向相统一立体性的变化发展。它的研究对象,既可以是社会道德现象,又可以是个体道德现象。道德流变的基本形态,主要有善恶性质流变型、善恶程度流变型和善恶质量流变型这三种形态。

(一)善恶性质流变形态

“善”与“恶”是评价社会道德现象特别是人的道德行为或事件的最一般的概念。从根本上来说,对社会道德现象或个体道德现象的善恶评价,虽然要以事实判断为基础,但它本质上却属于价值判断的范畴,由于评价主体的不同,还由于评价标准的不同等等,因而其相对性是显而易见的。然而,当人们去评判某种道德现象或去研究一定的道德现象的时候,为了评价与研究的可能,都必须去确定一个相对的“绝对善恶”前提。只有从此出发,才能去评价某种道德现象或去研究一定的道德现象,也才能去研究社会道德现象与个体道德现象的善恶流变。而当一定的社会道德现象或个体道德现象在变化发展中,相对于特定的“绝对善恶”已发生了性质、程度的流变时,我们就将这些道德现象的发展变化统称为“道德流变”。

从哲学的角度来说,客观存在的一切事物都具有一定的质和一定的量,是质和量的统一体。事物性质发生根本变化,就是质变,是由一种质态向另一种质态的突变、飞跃,是事物渐进过程的中断。道德现象在变化发展中,当其发生了善恶性质上的流变时,我们就把这种道德流变现象称之为“善恶性质流变型”。这是道德流变的第一类基本形态,它有四种表现形式。第一种表现形式是。原本为善的道德现 象却在发展变化的过程中,流变成为一种恶的道德现象。如用公式表示,即善―恶。从善的动机出发。却收到恶的结果。这其间的原因可以是多方面的。一可以因对事物认识上发生错误而导致恶果。二可以因在情况不明甚至是虚假信息的误导下作出错误的决策。三可以因脱离实际,主观主义(教条主义或经验主义)地作出错误的决策。四可以因采取了不当或恶的途径、方法和手段导致了恶的结果。五可以因造成善的道德现象的诸条件和诸因素,在发展中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而使善变成了恶等等。第二种表现形式是,原本为恶的道德现象却在发展变化的过程中,流变成为一种善的道德现象。如用公式表示,即恶―善。由恶变易为善,最重要的就是采取正确的手段和创造促进变易的必要条件。第三种表现形式是,原本是善或恶的道德现象却在发展变化的过程中,流变成为一种非善恶(非道德)也即中性的社会现象。如用公式表示,则为善、恶中性。第四种表现形式是,原本是非善恶(非道德)也即中性的社会现象,却在其发展变化的过程中,流变成为一种或善或恶的道德现象。

(二)善恶程度流变形态

道德的流变除了“质”上的流变外。在善恶性质尚未发生根本质变的时候,也会发生“量”上的流变。事物仅仅是数量上的增减或场所上的变化,我们称之为量变。量变是在原有的度的范围内的变化,具有连续性、渐进性、不显著性的特点。我们就把这类在“程度”、“数量”上的道德流变,称之为“善恶程度流变型”。

这类善恶纯量上的道德流变有四种表现形式。第一种表现形式是,原本具大善的道德现象,在其发展变化的过程中,却流变成为只有小善的道德现象。如用公式表示,则是大善小善。在中国古代宗法社会中,家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家长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为了维护这种权力,“孝”成为了最重要的道德规范。成为了一切道德准则的根基和核心。在今天,“孝”的行为无疑还是一种善的行为。但是,这种善行却在量上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由传统的“大善”相对地流变为“小善”。第二种表现形式是,原本为小善的道德现象,在其发展变化的过程中,却流变成为具大善的道德现象。如用公式表示,则是小善大善。第三种表现形式是,原本具大恶的道德现象,在其发展变化的过程中,却流变成为只有小恶的道德现象。如用公式表示,则是大恶小恶。第四种表现形式是,原本只有小恶的道德现象,在其发展变化的过程中。却流变成为具大恶的道德现象。如用公式表示,则是小恶―大恶。

(三)善恶质量流变形态

道德流变的第三种基本形态“善恶质量流变型”,则是从“质”与“量”统一的角度去考察道德的流变:从这个视角去考究道德的流变,就可以发现,道德现象的流变,不仅会发生“质”上的流变,而且同时也会发生“量”上的流变。

善恶质量流变形态也有四种表现形式。第一种表现形式是,原本具大善的道德现象,却在其发展变化的过程中,流变成为一种具小恶的道德现象。如以公式表示,即为大善小恶。中国封建社会,忠君的道德要求,为“大善”之德;反之,不忠行为乃为十恶不赦的“大恶”行为。社会主义“平等”、“民主”、“自立”等一系列新观念广泛流传,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得以确立并不断完善。在这种新的时代背景下,“忠君”的思想和“愚忠”的行为,它不仅不再成为一种“大善”的行为,而且还成为了一种只会被人蔑视的“小恶”行为。第二种表现形式是,原本具大恶的道德现象,却在其发展变化的过程中。流变成为一种具小善的道德现象。如以公式表示,即为大恶一小善。第二次世界大战,美国对日使用核武器,虽然对加速这场战争的胜利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小善),但是却以大量日本居民的死伤为代价(大恶)。这种以大恶的手段去取得小善的行为,时至今日,依然受到了全世界各国人民的强烈反对,第三种表现形式是,原本具小恶的道德现象,却在其发展变化的过程中,流变成为一种具大善的道德现象,如以公式表示,即为小恶―大善。第四种表现形式是,原本具小善的道德现象,却在其发展变化的过程中,流变成为一种具大恶的道德现象。如以公式表示,即为小善―大恶。为人父母者期望自己的儿女将来有“出息”,这种动机无疑是“善良”的。但是,由于种种野蛮性的、封建性的、强制性的、盲口性的教育方法,往往对儿女的身心造成严重的伤害,使他们的心理发生扭曲;结果,使教育效果适得其反,其中极端者,就会变成杀害自己亲生父母的凶手,酿成大恶。可怕的是,把自己儿女逼上绝路,送进监狱、甚至送上断头台的不是别人,正是为人父母的自己!这种善恶的流变触目惊心,令人深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