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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法律语言的专业化还是大众化的争论,其激烈程度之深,意见分歧之大,在当代中国社会可谓一道独特的风景。基于自身的社会角色的不同,对于这个问题,人们会给出不同的答案。个人认为,法律语言应坚持专业化的发展方向,本文主要从法律语言自身的特点,社会分工,懂法与否与违法概率的关系以及如何在坚持法律语言专业化的前提之下照顾大众的利益四个方面对此加以浅析。
关键词:法律语言 专业化 大众化
一.一个引子:"实践的内在参与者的视角"
关于法律语言的发展方向的争论已经持续很长的一段时间了,这是社会进步的体现,是人们法治观念不断提高的反映。大体上看,争论的焦点在于法律语言的发展是朝着专业化,精英化的方向,即某些人所谓的"法学家法",还是朝着大众化,通俗化的方向。之所以会产生这样的分歧,根本原因不是人们对法治与否的态度有何不同,而是人们所处的社会角色的不同:法律人士希望法律语言更规范化,严谨化,体现其专业特征;而法律专业以外的人则有很大一部分倾向于法律语言更加通俗易懂,进而更有利于其遵法,守法。
然而,在讨论法律语言的发展方向的时候,我们常常会忽略这样一个带有前提性质的问题:法律语言中的"法律"是什么?
当代著名法理学家德沃金提出过"实践的内在参与者的视角"的观点,其大致意思就是我们往往是以外在的观点来看待法律问题,然而实际上内在的实践的观点才是关键。在日常生活中,法律的概念其实是非常容易被我们忽略的,比如我们会说:"在中国,法律越来越重要",在这里,法律到底指的是什么我们其实是不会去深究的,而是往往以一种感性的方式在使用这个概念,大家达成了一种微妙的默契;然而,当我们说:"法律在立法文件中","法律在法官头脑中"等句子时,我们往往便会有这样的疑问:什么样的法律才会存在立法文件中?法官脑袋里有的是什么法律?既然法官脑袋里有法律,那么律师呢?法学家呢?我们普通百姓呢?等等一系列的问题便会接踵而至,其中最核心问题的便是这里的法律到底指的是什么?这个例子告诉我们在某些情况下法律的概念是需要探讨的,而只有在不断地实践性地以内在参与者的视角去探讨,法律的概念才会明确。
因此,我们在谈论法律语言的发展方向时,首先也必须明确我们是在什么层面上去谈这个"法律",抑或"法律语言"。笔者认为,这里的"法律"应局限在"法律文件"这个维度,亦即书面的范畴。之所以有相当一部分人坚持法律语言要通俗化,最重要的原因是他们看不懂法条和司法文书,因此我们有必要在这个层面去探讨法律语言的发展方向。
个人认为,法律语言的发展要符合专业化的特点,这是无论如何都要坚持的,我将从以下几个角度对此加以论述。
二.法律语言的特点决定其要专业化
我们知道,语言是随着社会的分化而分化的①,而分化的一个重要结果就是方言的形成,总体上说,方言可分为地域方言和社会方言,地域方言很容易理解,在此便不再赘述。所谓社会方言,就是社会内部不同年龄,性别,职业,阶级,阶层的人们在语言使用上表现出来的一些变异,是言语社团的一种标志②。法律语言便是一种社会方言,因此其便有自身的区别于现代汉语共同语的的特点,那么法律语言什么特点呢?
归纳其起来主要有四个:准确严谨,简明凝练,规范严整,朴实庄重③
准确严谨的一个重要含义就是解释单一,防止语言的歧义。而现代汉语的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一词多义,这就使得法律语言必须做出改变。例如,"法治"和"法制","权利"和"权力"这两组相对应的词,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很容易将之混淆甚至不加区分,然而在法律语言的层面上,它们是有巨大的差异的。比较"法治"和"法制"这两个概念。"法治",是指与人治相对应的一种治国的理论,方略,原则和制度,其强调的是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至高无上的地位,因此国家提出的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制,其通常有两种含义,一是国家法律制度的总称,这种解释是描述性的,任何国家都有自己的法制;另一种含义是国家依照民主原则,把人民管理国家的各项权利制度法律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④。可见,在法律语言层面,两者是有很大不同的。
简明凝练要求法律语言言简意赅,切忌冗长繁杂。日常生活中,为了表明一个概念的含义或者是一件事情的来龙去脉我们往往会运用大量的词汇和句子,然而法律语言基于其经济性的特点,只能将法律概念在最大程度上进行简化,得到一个极其抽象的概念。例如,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其含义为: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非恶意(不知道或不应知道出让人是无权处分)地受让动产不动产,依照法律应当登记的进行了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便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而原所有人不能依出让人无权处分而要求受让人返还原物的一种制度。显然,仅从字面上我们是无从知晓这个法律概念的含义的,但就此而否定这个概念,而用如上所述的大量文字去表达这个概念,又是极不经济的,毕竟我们需要的是一部法律而非一本小说。
规范严整要求法律语言整齐划一,篇章用语程式化,其重要的体现便是法律术语中四字词语的大量出现,比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表见,意思自治,善意取得等等,试想如果每个词都用普通语言表达的话,那无疑会打破这种整齐划一的状态,同时也违背了上面提到的简明凝练的要求
朴实庄重要求法律语言不能带任何感彩,不能夸饰造作,要与俗语土语,黑语暗话,污言秽语划清界限,以保持一种严肃感。比如在法律上,我们会说犯罪未遂而不会说犯罪未得逞,会说教唆犯罪而不会说撺掇犯罪等等。
三.社会分工决定法律语言要专业化
恩格斯在其著作《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提出了发生在东大陆原始社会后期的三次社会大分工,即游牧部落从其余的野蛮人群中分离出来;手工业和农业的分离;商人阶级的出现。所谓社会分工,是指人类从事各种劳动的社会划分及其独立化、专业化。正是这三次社会大分工使得人类从野蛮走向了文明,从此人类文明得到了飞速的发展,大量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被创造出来。从古至今,这种社会分工的进程一刻也没有停止,并且朝着越来越精细化的方向发展。法律,作为社会生活的一个领域,也不可避免的要受到社会分工这种历史潮流的制约,其发展也要遵守这样一个客观规律,体现其专业的特点。也许有人会提出疑问,法律作为调整社会生活的重要规范,其怎能走专业化的道路呢?这样岂不是不利于普通百姓知法懂法?其实,这种问题换在任何一个领域都会有人提出,比如在经济学领域,有人会说在市场经济时代,懂得一些经济知识是非常重要的,然而那些繁杂的数学公式和专业术语却使我们望而却步,相比于法律术语所谓的艰涩抽象,其更难为专业外人士所了解。然后,有人可能会再问:经济学问题离我们还是有些距离的,并非对我们的日常生活有多么大的影响。那么医疗卫生问题呢?这个可是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其重要性可谓不言而喻,然而其状况又是如何呢?我想,相比于法学而言,其专业性,垄断性更强,比如那些用化学名称来表达的药品成分使得这种标识对于大多数老百姓来说形同虚设,在食品领域更是如此,什么膳食纤维,维他命之类词语的我们根本就不知道其到底是什么。这样的例子我们还可以举出很多,农学,心理学,语言学,化学,会计学等等很多领域都是处于本专业人士垄断。我们之所以对法律的专业化与否存在争议,仅仅是因为我们在此谈论的是法律,而非其他的学科。我们在这个过程中无意识地把法律的地位抬高,高到成为成为经济学,医学,教育学,语言学,农学等等的近似于上位概念的一个地位,其实这只是思维的怪圈罢了。我们能说法律比以上领域更高级更重要吗?显然不能,法律与它们一样,都只是大千社会千千万万个方面中的一面,如果法律要打破专业化的话,那么其他领域也没有任何理由在固守自己的领地了,显然这是与时代的发展进程相违背的。
四.一个误区:懂法与否与违法概率有必然联系
坚持法律语言发展要通俗化的人大多会有这样一个预设:一个人越是懂法,他就越不容易犯法,或者说之所以会有很多人触犯法律,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根本原因是因为他们不懂法。然而真的是这样吗?以犯罪为例,吴鹏森先生在他的《犯罪社会学》中写道:"改革开放以来,在全国发生的各类犯罪案件中,盗窃,,抢劫,诈骗,伤害,杀人这六类犯罪合计占全部犯罪的95%,其中盗窃案件数量最大,占全部犯罪数的80%。"⑤张明楷教授在其《刑法学(二)》中,从与伦理道德的关系上把犯罪分为自然犯和法定犯。自然犯是指在侵害或者威胁法益的同时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传统型犯罪,如抢劫,、杀人、放火等。法定犯是指侵害或者威胁法益但没有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现代型犯罪,主要是指违反行政法规,经济管理法规的犯罪。自然犯的危害性容易被一般人认识(不借助法律便可认识),法定犯的危害性则难以被一般人认识(通常需要借助法律来认识)。由此可知,吴鹏森先生的数据表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犯罪仍然集中表现为自然犯罪,而自然犯罪行为一般人即使没有法律专业知识也会判断出来,因此我们便会得出这样的结论:大多数人犯法并不是因为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与法律相抵触的,即知法犯法。这样前面的预设就似乎欠缺说服力,其坚持法律语言发展通俗化的理由在这个角度便不是那么充分。那么促使人犯罪的原因到底是什么呢?在此我只能说:这是各方面原因综合的结果,但可以肯定的是,懂法与否绝不是必然原因。
五.如何照顾大众的利益
坚持法律语言发展专业化的同时,我们不要忘记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是与每个人的利益息息相关的,如果百姓最终不能利用法律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那么法律的存在也就失去了意义,只是"看上去很美"。那么,法律如何在坚持其专业化的前提之下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呢?我们知道,法律其自身是不具有主动性的,因此我们不能奢望法律去自动保护我们,那么我们就只能自己去寻求法律的帮助或者有其他力量作用于法律使其帮助我们。
第一种情况,因为我们在讨论法律语言的问题,因此仅指我们不知道某个法律概念的意义时我们如何寻求法律的帮助或者不会因为不知道法律而触犯法律进而使自己承担不必要的不利后果。这又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在行为前,我们由于对法律条文的理解有困难而不知道我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时,我们可以通过查阅资料得到明确的解释或者向专业人员寻求解释。第二种情况,当我们进入司法程序时,便可以同司法人员进行近距离的交流,如有不懂的法律知识,我们有权利当场要求司法工作人员进行解释,这也能使我们不会因为不懂法律规定而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二种情况,其他力量的介入使得法律在发挥其权利保障作用时更加积极主动,同样这也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一些法律概念极其抽象造成百姓很难理解,在坚持法律语言专业化的前提下,我们可充分发挥法律解释的作用,国家应尽可能制定相关的法律解释,使得一些抽象的概念更加明晰。第二种情况,就是国家主动出击,即为我们所说的普法活动,在这个过程中不仅要使百姓懂得与其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更要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中国法治进程之所以举步维艰,与大众的法律意识不强有重要的关系,当我们一再强调法律语言要大众化以使百姓懂法进而提高我国法治程度时我们无疑是将百姓的认知水平看做一个衡量而以牺牲法律自身的特点来实现目的,与之相比,坚持法律语自身的特点,同时通过普法等方式使得百姓能够懂得相关法律概念的意义进而提高其法律意识,这难道不是一种更好的方式吗?毕竟人类的认知能力是很强大的,法律概念又不是艰深到不可理解的地步,而通过破坏法律语言自身的特点而适应百姓不仅仅对于法律的发展无益,更是对人类认知能力的一种怀疑,这无疑是一种文明的倒退,是不可取的。
法律语言的专业化道路之中,律师应是专业法律语言与社会大众化语言最重要的媒介,而不是当事人自身或者司法工作人员。首先,如果要求当事人自己通过查找法律知识,理解法律理论,得出正确结论,对于稍微复杂的法律条文与法律理论的结合,如果得出错误结论,对当事人可能会带来不利后果;其次,司法工作人员完全释明也不现实,因为工作的繁忙以及当事人的文化水平都会成为法律语言能否释明的重要因素之一。
六.结论
无论是从法律语言自身的特点,还是从法律语言外部的因素来看,法律语言的发展应该坚持专业化的方向。然而,在这个前提下,我们仍要照顾到法律行业之外的更广泛的社会群体的利益,使二者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一种平衡,通过法律解释,专业化的法律语言不会成为大众理解的障碍,这样我们的法治建设的道路才会更加光明,法治国家也不再仅仅是一个理想。
注释:
①叶蜚声,徐通锵 著《语言学纲要》,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4月第3版,第180页
②同上,第181页
③参见:孙懿华 著《法律语言学》,湖南人民出版社,2006年12月第1版,第19~29页
④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所法律辞典编委会编 《法律辞典(简明本)》,法律出版社,第147,148页
⑤吴鹏森 著《犯罪社会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11月第1版,第115页
参考文献:
[1]叶蜚声,徐通锵 著《语言学纲要》,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4月第3版
[2]孙懿华 著《法律语言学》,湖南人民出版社,2006年12月第1版
[3]吴鹏森 著《犯罪社会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11月第1版
[4]刘红婴 著《法律语言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