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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俊平
中山大学岭南学院
房地产咨询研究中心主任
看到一篇香港律师会长苏绍聪律师谈律师专业精神的讲话(讲话可在香港律师会的官网查到,网址是:http:///gate/gb/.hk/pub_c/news/press/20170109.asp),很有感触,虽然苏会长是针对律师行业说的,但我觉得对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经纪人也同样适用。
按我所理解苏会长对专业精神的阐释,重点是在律师应该不仅代表委托方的利益,还应该照到委托方以外的所有人包括相对方的利益。
这个说法很像企业社会责任的含义,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也是认为企业不仅应该对股东负责(为股东营利),还应该对各个利益相关方(stakeholders)负责,包括员工、客户,以及社会各界。
作为专业人士,难道不应该全心全意为委托方服务吗?当然应该,这是底线的要求。但在为委托方服务的同时,不应该故意损害相对方以及其他相关方的利益,更不应该与委托方合谋作假损害他人利益。这同样是各类专业人士应该恪守的底线。房地产估价要求公平、公正(其他涉及各方利益的专业服务也都同样要求遵守这样的准则),其含义就是不能明知委托方“要求”的估价结果是不公正的、不是按照估价目的所对应的价值内涵所确定的结果,却还要去迎合其要求。笔者曾经当过两届广州市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协会会长,所以那时确实有一些朋友为了估价案找我,我也会给估价公司和估价师“打招呼”,但从来都是明确说:“我希望你们能够提供最优质的服务,估价结果是你自己负责”。也有不少“打招呼”的朋友后来投诉,说:“你们的估价师太死硬,不能通融。”我当然明白这是什么意思,我从来都认为这样的投诉是对我们估价师专业精神的赞扬。当然行业里也会有一些估价公司做出别人做不出的估价结论,他愿意为此负责,那我也不能勉强,但与此同时,包括他自己在内的业界所有合格的估价师都会明白这是违反专业操守的。
正因为如此,我也认为房地产经纪人应该采用接受买方或者买方单方委托的方式工作,这时不容易产生利益冲突,可以全力为委托方争取最有利的成交价。这和房地产估价不同,估价首先应该客观反映市场价值,而代表单方的经纪人为委托方争取最大利益是完全合理的。但当经纪人同时代表两方的时候,就很难公平地照顾到双方的利益了。
由于苏会长是在香港律师会的年会上讲的这番关于专业精神的话,所以并没有提到专业技能的问题,因为律师会的律师应该已经都是具有合格专业技能的了。但在我们目前的房地产估价和经纪领域,很多人还不具备作为专业人士所应具备的基本专业技能,这些人就不在我们的讨论范围之内了。但恰好又是这样一些人,会误导公众,让公众以为他们就是专业人士,以致对整个行业造成误解。因此,我们在提倡专业人士应该具备专业精神的时候,首先还要让每一位专业人士具备合格的专业技能。
注:本文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批准号:71231008)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