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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维先生之远见卓识对于我们治学而言,有着深远的指导意义,正如着名学者李学勤所说:“几十年的学术史说明,我们在古史领域中的进步,就是依靠历史学与考古学的结合,传世文献与考古发现的互证。今后对上古时期社会、经济和思想观念的探索,还是要沿着这个方向走下去”[12]。尤其是在生态环境史的研究中,我们更要改变传统思维模式,跳出固有框架,坚持出土文献与传世文献相结合这一方向,认真研究、积极利用出土文献,从而更加完善生态环境史的研究。
出土古简所记载人与自然的关系
人类诞生于自然界,必定和自然界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从人类诞生的那一天起,人类就开始探索其和自然界的关系。经过长期的探索,至先秦时期,思想家对人与自然关系的探索取得了极大的成就,对此,传世文献记载丰富,令人叹服。而已经出土的诸多古简上,也有很多相关记载,这些记载与传世文献的记载相互印证,使我国古代在天人关系探索上所取得的成就更具说服力。而弥足珍贵的是古简上所载部分内容则是传世文献未见记载,使其更具研究价值。1.首先体现在古人已经懂得了解自然规律之重要性《战国楚竹书》曰:“知天之道,知地之利,思民不疾。”[13]意思是明白了自然之道,懂得了土地的便利,人民就不会困惑。《郭店楚简》中相关记载更是十分丰富。《语丛一》曰:“智(知)天所为,智(知)人所为,然句(后)智(知)道”[14],意思是只有了解了自然的运行规律,知道了人类该做些什么,才算是知“道”了,这个“道”就是人类和自然相处的法则。古人认为,自然法则是客观存在的,人类的活动要以此为基础;《语丛三》:“天型(刑)成,人与勿(物)斯理。”[15]天的法则形成了,人与物的关系就能理顺。正因为这样,人类在和自然相处的时候,必须遵循自然规律;同书《尊德义》篇指出:“禹之行水,水之道也。”说的是大禹治水之所以能够成功,就在于他遵循了水的本性,按照水的特性采取了相应的策略,最终取得了成功。同理,“句(后)稷之埶(艺)地也,地之道也”[16]。说后稷种地也是懂得土地的特性,按照土地的具体情况种植相应的庄稼,于是成为擅长稼穑并主管种地的官员。2.其次是对自然界各构成要素的相互关系有着清醒的认识经过长期的探索和研究,古人对于自然界中各种物质的相互关系有了更加清楚的认识。《郭店楚简校释?语丛四》记载:“利木阴者,不折亓(其)枝,利亓(其)渚者,不赛(塞)亓(其)溪。”反映了古人对树荫与树枝、流水与源头关系的认识。《战国楚竹书》则有一段详细的论述:“币帛于山川,毋乃不可。夫山,石以为肤,木以为民,女(如)天不雨,石将焦,木将死,亓(其)欲雨或甚于我。夫川,水以为肤,鱼以为民,女(如)天不雨,水将沽(涸),鱼将死,亓(其)欲雨或甚于我。”[17]在这里,古人不仅对山与石木、川泽与水鱼彼此的依附关系进行了描述,而且对雨水之于石木、鱼的重要性更是做了客观的论断,如果没有了水,石头将变焦,树木将会枯死,鱼也会渴死。更为难得的是,在这里将人的需求与自然物的需求做了对比,认为自然比人类更需要水。能有这样的认识,充分说明古人对自然的重要性有着成熟的认识,只有这些物质存在了,人类才能有所依赖,才能生活、生产,否则,人类将会无所依赖,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这种成熟的生态理念,对于我们今天而言,依旧具有重要的启迪意义。3.再次是对人类自身能动性及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人类征服自然的能力也不断加强,使人类对自身的能动性有了进一步的认识,这体现在西周以来天道观的不断深化和升华。《尚书?周书?泰誓》曰:“惟天地,万物之母;惟人,万物之灵。”这段话既反映了周人关于自然对人类重要性的认识,也反映出人类对自身能动性的觉悟。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人类终于开始怀疑长期以来自己俯首称臣的上天,认识到自身的作用,逐渐从上天的束缚下解脱出来。《左传?桓公六年》所载虞国大夫季梁的言语很有代表性:“夫民,神之主也。是以圣王先成民而后致力于神。”这种观念较之前代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如果没有人类对上天依附的分离,人也就无从认识自己,更不可能探讨自身和天的关系。春秋末年,天道和人道的各自存在终于被思想家认识到。《左传?昭公十八年》郑国执政子产所说:“天道远,人道迩。”就是一个大胆的看法。“天道”、“人道”第一次作为两个对应的概念出现,反映出人的地位较之前代大大提高。上述文献的记载,使我们看到当时人们开始能够摆脱上天的控制,按照人道来行事,这对于人们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入探讨天人关系,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而同一时期的出土古简,更是不乏这样的记载,以《郭店楚简》为例:其《语丛一》篇明确指出:“夫(天)生百勿(物),人为贵”[18]。指出了人类在自然界中的崇高地位,这是我们首先要认识到的,跟其他自然界的生物相比,人类因为有思想而最为尊贵,也只有人类能认识并正确处理其和自然界的关系,正如《穷达以时》篇所言:“察天人之分,而智(知)所行矣”[19]。只有认识到人类自身的能动性,才能摆脱对上天的盲目服从,才能客观地认识自然界,才能合理地利用自然资源,在利用自然资源的同时对其加以保护。
出土古简所蕴含的生态禁忌
早期社会存在诸多的禁忌,使原始人对许多动植物都怀有敬畏、崇拜的心理,不敢轻易地伤害它们,因此生态环境在不自觉中得到了保护。随着人与自然界关系的日益密切和对这种关系的清醒认识,禁忌进一步扩大并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而且成为大家公认的社会准则。在这种社会准则的要求下,人们捕杀动物、砍伐植物的行为都不再是随意的,而是要受到许多严格的限制,违反者将会受到惩罚。在出土古简中,这样的记载比比皆是,现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讨论。1.动植物禁忌由于禁忌的存在,古人对宰杀动物以及植树、伐树的时间作了详细的规定,《睡虎地秦简》曰:“戌午不可杀牛”[20]。对宰杀牲畜的时间加以限制,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对牲畜的随意宰杀。《九店楚简》则提出了田猎的季节:“申、梄(酉)、戌、亥、子、丑、寅、卯、辰、巳、午、未,是胃(谓)外昜(阳)日……以田猎,获。”[21]意思是在这些时间里去田猎,才能有所收获。对植物树木的禁忌更多,《九店楚简》说:“午不可以树”[22]。意思是午时不可以种树,因为午时属火,此时种树,日后必被焚。《睡虎地秦简》里也有“未不可以澍木,木长,澍者死”[23]的记载,也是说未时种树会招致灾祸。如此一来,人们在植树造林的时候便会在适宜其生长的季节,反而更好地保证了其存活。对种树的季节都有规定,对伐树的禁忌就更多了。《睡虎地秦简》记载:“毋以木(未)斩大木,必有大英(殃)。”[24]意思是限制在未时砍伐大树,如果有人违背,就会有大灾难。《天水放马滩秦简》也有同样的记载:“戊巳不可伐大桑,中灾,长女死亡。”[25]“未癸亥酉申寅,五月中,不可出山谷,以材木及伐空桑”[26]。这些禁忌,在当时的社会毫无疑问是具有相当影响力的,正是出于对可能发生的灾祸的恐惧,使人们不敢随意植树伐树,确保了植物的存活及生长。2.工程营建禁忌对古人而言,土木营建等都是很大的工程,如果不在合适的季节进行,势必影响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和人类日常生活的秩序,所以很多文献如《左传》每每记载那些违背季节时令进行的工程,总是说其“不时也”,表达了对这种行为的批判。而出土古简对此记载也很多且更为具体,并指出了“不时”营建的严重后果。《睡虎地秦简》说:“五月六月不可兴土攻,十一月十二月不可兴土攻,必或死。”[27]指出在这几个月不能进行大的 土木工程,违者必死。而《天水放马滩秦简》也有同样的记载:“己酉不可为室,凶,不死必亡。”“壬癸不可为室不居,其人逃亡”[28]。说的都是同样的建造房子的禁忌,如果不在合适的月份建造房子,势必会带来家破人亡的惨剧。类似这样的禁忌,在出土古简上十分常见,《睡虎地秦简》与《天水放马滩秦简》中的《日书》记载非常之多,可见当时的禁忌颇多。在这么多禁忌的约束下,古人肯定会无意中具备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在不自觉中保护了生态环境。
上述生态环境禁忌的存在不是偶然的,它一方面反映出人由于对自然界认识的不足而产生的敬畏乃至于崇拜,比如早期人类社会的自然崇拜和图腾崇拜等,另一方面反映出古代社会已经存在生态环境问题,正是由于古代社会已经出现了生态环境问题的苗头,才使得古人发现保护生态环境的必要性。在这样的背景下,生态禁忌得到了社会的认可及推广,正如姜建设教授所说:“古代中国早就存在着内容丰富的环境禁忌,这些禁忌的源头可以上溯到原始先民的图腾崇拜。它们体现着保护环境的朴素法理,长期以来作为习俗指导着古代社会生活,古代中国有一个保护环境的优良传统……古代设有推行这些禁忌的官员,如山虞、林衡、川衡、兽人、迹人、罗氏、冥氏等”[29]。他还由此得出了秦国的环境法就直接取材于古代环境禁忌的结论。这种说法十分正确,因为古代文化具有无可争议的传承性,前代的历史文化中很多对后世有用的部分必定会被后世社会所继承,并在后世社会得到发展,正是在早期社会生态环境禁忌的基础上,终于形成了后世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这些法律相比起禁忌,更加完备,更加客观。如《睡虎地秦墓竹简?田律》里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壅)堤水。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取生荔、麛卵鷇,毋毒鱼鳖,置穽罔(网),到七月而纵之。唯不幸死而伐绾(棺)享(椁)者,是不用时。邑之近皂及它禁苑者,麛时毋敢将犬以之田。百姓犬入禁苑中而不追兽及捕兽者,毋敢杀;其追兽及捕兽者,杀之。”[30]这条律令,是我国迄今为止可以看到的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最早法律,相比起今天的生态环境保护法而言,其内容自然十分简单,但就当时的社会而言,能够颁布这样的法令,已经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这条律令里面分别规定了允许和禁止砍伐树木、捕捉猎物的时间,这些规定和之前的生态禁忌有或多或少的联系,但更为客观、科学,更适合生物自身生长的规律。更为难得的是,里面对于由于死亡埋葬而需要伐木制作棺椁的规定特别宽松,没有时间的限制,可以随时砍伐,使我们看到了古代法律非常人性化的一面。《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还有这样的规定:“者(诸)侯客来者,以火炎其衡厄(轭)。炎之可(何)?当者(诸)侯不治骚马,骚马虫皆丽衡厄(轭)鞅韅辕靷,是以炎之。”[31]意思是说,其他诸侯国的使者进入秦国国境时,一定要在国境用火熏他们所乘坐马车的衡轭等部位,目的是为了防止依附在这些部件之上的寄生虫进入秦国,以保证秦国的环境卫生。可见古人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考虑之周到甚至超乎了我们的想象,我们还有什么理由怀疑古代确实存在生态环境保护的思想意识呢?而这些内容,在传世文献上是没有记载的,如果没有这些出土古简,我们怎么可能想到二千年之前的古代居然已经有了保护生态环境的相关法律法规呢?通过这些法律法规,我们才能更加清楚古代社会对于保护生态环境工作的重视,因为其已经不再停留在思想意识层次,而是上升到了法律层次。环境法律的制定,说明了政府对于环境保护的重视,有了法律的规定和约束,定能更加有效地保护生态环境。除此之外,古代竹简的记载还能帮助我们大致了解古人的生活环境,如《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记载:“一宇二内,各有户,内室皆瓦盖,木大具,门桑十木。”[32]不仅使我们看到了当时人们所居住房屋的结构、材料,还使我们看到了其生活环境,这里记载的这户人家院子里还种着十棵桑树。由此我们可以推想其他各家住户的情况,不难想象当时人们应该生活在绿树成荫的美好环境中。综上所述,出土古简本身作为原始记录,史料价值极高,使得其对于生态环境史的研究作用十分重要,它不仅拓宽了环境史的研究领域,还促进了研究思维模式的改变。同时,出土古简本身所具有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内容,更为我们研究古代生态环境史提供了原始的、具有重要价值的资料,如果我们能够广泛深入地对其相关内容进行挖掘、研究,势必能够大大完善生态环境史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