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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住房保障方式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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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解决我市城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建立健全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号)和建设部、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258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住有所居”目标,积极探索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新途径,采取发放一定数量的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和实物供应相结合的方式,支持保障对象以自主购房的方式解决住房问题。

(二)基本原则

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先购后补、不购不补的原则。

(三)目标任务

20*年度,采取货币补贴和实物供应相结合的保障方式,加大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力度,有效改善居民居住条件,逐步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

二、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市城区(不含四县)符合《*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实施意见》(洪府厅发[20*]109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通过第二十二条确定的“三级审核、三榜公示”审核程序认定的具备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的家庭。

三、购买住房的范围和面积标准

购买的住房可以是商品房,也可以是二手房,购房范围限城市规划控制区(一核五片)内,套建面积标准须控制在90平方之内,二手房必须具有城镇房屋产权。

四、补贴标准

20*年度补贴标准为800元/㎡,补贴面积上限为60㎡,所购住房小于60㎡的,按实际面积补贴,大于60㎡的按60㎡补贴,即每户补贴资金不超过4.8万元。

五、补贴资金来源

20*年按补贴3100户计,需补贴资金1.5亿元,补贴资金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解决。

六、实施程序

(一)公布方案。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经房办)根据市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和实物供应年度计划安排,将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和实物供应年度方案向社会公布,内容包括补贴户数、时间安排以及提供实物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位置、套数、价格等。

(二)申请登记。具备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的家庭根据市政府公布的方案,结合家庭实际情况,选择货币补贴或实物供应。选择货币补贴的在申报地社区申请登记,填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表》。

(三)汇总上报。社区核实后将申请货币补贴的家庭名单和《*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表》通过街办报区经房办,区经房办汇总后报市经房办。

(四)摇号确定补贴家庭。申请货币补贴的户数多于当年补贴计划户数时,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补贴对象。摇号中签的家庭由市经房办发给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领取凭证。

(五)自主购房。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凭证的家庭,应在发证之日起6个月内在本市城区范围内自主选择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一套。6个月内未购买住房的,补贴凭证作废。今后还需要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应当重新申请审批。

(六)发放补贴。购房家庭凭身份证、补贴凭证及所购房屋产权证,到市经房办核定补贴额度,发放补贴金额。

七、产权处置

利用货币补贴购买的房屋,其产权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通过货币补贴购买的住房上市交易时,须全额退回政府发放的补贴款项;产权人也可全额退回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款项后,有限产权变为完全产权。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买住房的,如需再购买其他住房,必须全额退回政府发放的补贴款项。所收回的补贴资金划入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专户。

八、其他

(一)已取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并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再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享受了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不能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二)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和诚信申报制度。对举报属实的人员给予奖励。申请人须诚信申报,对冒领补贴者和提供虚假证明的单位给予处罚。具体细则由市经房办制定。

(三)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工作人员在审查和监督管理中、、的,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市经房办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工作的统一监督和管理。

(五)本实施方案由市经房办负责解释。

(六)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