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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蔡锡勇是晚清首批接受西学训练的学生之一。他先后在广州和京师同文馆学习,先绪四年随驻美、日、秘公使陈兰彬出使美国,担任驻华盛顿使馆翻译。他驻美期问翻译了《美国舍邦盟约》,即今日美国联邦宪法。由于中西文化传统不同,蔡氏译本无形中对原文内容进行了“改造”:一是将作为最高建国原则的“eonstitution”,翻译为带有政治联合色彩的“盟约”:二是将国家与地方并存的复合共和制,描述成偏向于中央集权的民主制。不过,该译本所体现出来的新的话语表迭,以及其对美国政制和人民权利的规定,仍然对中国儒家学说带来了巨大冲击力。1897年于《时务报》刊发后,《美国合邦盟约》进入了康有为等人的视野,成为他们改造传统“民本”思想的一种知识参照。
[关键词]蔡锡勇 京师同文馆 《美国合邦盟约》 民权学说
[中图分类号]K207;K25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11)03-0092-10
在晚清西学东渐史上,蔡锡勇的名字少为人知。即使有人闻见其名,也很少了解其早年的履历和行事。多数研究仅仅关注其创立速记学、协助张之洞洋务等事,而不知蔡氏早在驻美期间已翻译了美国联邦宪法及十五条修正案。这与蔡氏在西学东渐史上的贡献,实不相符。有鉴于此,本文在勾勒蔡氏早年履历的基础上,对其翻译美国联邦宪法一事进行了史实考证。进而,又以蔡氏美国联邦宪法译本为中心,分析了美国“eonstitution”传人中国过程中的“再生”问题及该译本在晚清思想史中的意义。
一、从广州同文馆到驻美使馆
蔡锡勇,字毅若,福建龙溪(今龙海)人。有些资料称蔡氏字“毅敬”,目前看来没有依据。关于蔡氏生年,各种材料说法不一。其中有1847年之说,有1850年之说,更有1845-1851年间之说。实际上,史料已提供了答案。同治六年(1867年),两广总督瑞麟送广州同文馆学生进京咨文巾,附有一份学生人员名单,其中提及“蔡锡勇,汉人,年二十岁”;同治十一年(1872年),广东将军长善再次送学生进京时,又附了一份学生名单,其中提及“蔡锡勇,年二十五岁,福建龙溪县监生”。照此推算,蔡氏应生于1847年。这一时间也与蔡氏家谱的记载相符。
同治三年(1864年),17岁的蔡锡勇进入了广州同文馆。在同文馆中,他除学习汉语、满文与算学外,专攻英语。目前,我们尚不清楚他的学习情形如何,不过,同治十年(1871年),两广总督瑞麟曾在奏折巾提到学生的学习情况:“设馆以来,诸生奋勉学习,著有成效者尚不乏人,两次考试,作为生监共十一名。旗籍诸生成皆踊跃,惟民籍正学、附学各生,来去无常,难期一律奋勉,其学习西语者民间固有之,而偶有招入官馆肄习者,始愿不过希图月间膏火,迨学习一二年后,稍知语言文字,每有托词告病出馆,自谋生理,而于始终奋勉学生有用者,实难得人。”按照瑞麟的说法,广州同文馆中的汉人学生似乎用功不够,学习不良。但是,从各种材料来看,蔡锡勇的成绩应属上等。同治六年十一月,广东向京师同文馆推荐6名学生参加考试,其中包括蔡锡勇,而且还名列第一位,这说明蔡氏的学习成绩当属前列。蔡锡勇等人到达京师后,住在新成立的天文算学馆。总理衙门负责人“先以汉文译作洋文,继令将洋文照会译成汉文,嗣又以算法各条令其逐条登答。该学生等文理俱各明顺,登答均无舛错”。其中蔡锡勇表现最为优秀,被授予“监生”称号。但考试结束后,南于种种原因,蔡锡勇等人并未被京师同文馆留下,而是“仍照原议分别派充(广东)将军、督抚各衙门翻译官”。
同治十年,京师同文馆再度急调上海、广州两地方言馆学生进京。广州同文馆原来报送了14人,其中亦包括蔡锡勇,但蔡锡勇与那三、左秉隆3人很快又被排除了。据广东将军长善说,其原因是“讵意该生等恳求保举,当将翻译官撤退,扣除送京,仍留该生等衣项,在馆学习,如一年后果能立品悔过,再行开复,知照保奖在案”。由此来看,蔡锡勇等3人并不愿意到北京继续学习,而是想早点谋求差事。次年,广州同文馆又向京师同文馆推荐了蔡锡勇:“兹蔡锡勇等一年以来,颇知愧奋,现在照章奏请,给予升阶。”同治十一年,蔡锡勇与那三、左秉隆正式进入京师同文馆学习。在京师同文馆期间,蔡锡勇随丁韪良、李善兰等人学习。目前,我们同样不清楚他此时的学习情形。笔者只在相关材料中,看到他曾经参加同文馆组织的数学难题解答,并在《中西闻见录》上发表过《节译几何新本圆径求周法》一文。由此可见,蔡锡勇学习的课目应该包括数学。另外,蔡锡勇赴美期间喜欢旁听司法审判;回国办理洋务时,又以通晓西方法律而为张之洞所依赖。因此,蔡锡勇在京师同文馆期间,很有可能学习过有关西方法律的课程。而在当时,丁韪良恰好酝酿开设万国公法课,为蔡锡勇提供了学习条件。
光绪元年(1875年),清政府任命陈兰彬为驻美、日、秘公使,陈兰彬随即奏调蔡锡勇担任英文翻译。对此,两广总督刘坤一有所耳闻:“即广东亦早设同文馆,名异实同,初议兼用满汉生徒,此次荔秋星使走调之蔡悴锡勇,系由此馆出身。”光绪四年(1878年)六月,蔡锡勇随陈兰彬抵达美国,开始了3年多的国外生活。在此期间,公使陈兰彬曾率员前往西班牙和秘鲁。不过,从各种资料来判断,蔡锡勇似乎并没有跟随前往,而是长留华盛顿担任翻译。
二、在美翻译《美国合邦盟约》
蔡锡勇在美期间,没有像其他出使人员一样留下详实的出使日记,其同侪的日记也很少提及蔡锡勇。陈兰彬在《使美纪略》中,仅提到蔡锡勇两次,且俱为无关紧要之处。其中一次为:“九月初三日,兰彬与副使容闳率同参赞容增祥,翻译陈言善、蔡锡勇俱用行装,并同洋员柏立乘马车”,往见美国总统。另一次是在《纪略》末尾,陈兰彬表示写作时参考了陈、蔡等随员的记录。副使容闳在《西学东渐记》中追述甲午战争时顺便提及蔡锡勇:“蔡君前在公使馆为予之通译兼参赞者也。”对于蔡锡勇的其他情况,则只字未及。可以说,在蔡锡勇自己及其同侪笔下,没有出现任何有关他翻译美国宪法的信息。
不过,蔡氏曾透露过他驻美期间的某些个人生活。他在自己的速记著作《传音快字》序中回忆说:“余昔随陈荔秋副宪,使美日秘三国,驻华盛顿四年,翻译之暇,时考察其政教风俗。尝观其议政事,判词讼,大庭广众,各持一说,反复辩论,杂还纷纭,事毕各散。”这说明蔡锡勇驻美期间,曾经投入过很多精力,从事除使馆翻译之外的工作。但是长期以来,少有学者注意这句话。实际上,这句话不仅说明蔡锡勇对西方政治和司法感兴趣,而且还隐含着一个没有言明的重要信息,即蔡锡勇驻美期间翻译了美国联邦宪法。光绪七年(1881年),新闻界曾报道过蔡氏翻译美国律法一事。当时,蔡锡勇刚刚卸任回国,以介绍西方新闻为主的《西国近事汇编》便了这样一则消息:“中国驻美使署有随员蔡锡勇译成美国律法一书。该员在美三年,广交天文历学之士,时往公议堂及律师处留心考察,译成此书,详加注解。经钦使咨送总理衙门,想邀懋赏矣。”这则消息称蔡锡勇翻译了“美国律法”,并未 明说即是美国联邦宪法。不过,既然送请总理衙门邀赏,肯定不是一般的法律条文。
光绪十二年(1886年)二月,以善办洋务、通晓西学著称,并且两度人值总理衙门的张荫桓,奉命出任驻美、日、秘公使。当他抵达驻美使馆以后,发现了一份汉译《美国合邦盟约》。张氏说他在国内从来没有见过这个译本,也没有见过类似的译本,所以将其全文照录在日记中,并在后面注日:“此项译文,不知吾华有无刊本,录于简端,以资考核。”就其文字内容来看,张荫桓所录即为《美国联邦宪法》,但是张氏在日记中称其作者为“蔡毅约”,而与《西国近事汇编》所称的“蔡锡勇”不符。那么,蔡锡勇与蔡毅约是否为同一个人?这两件事到底有没有关系?由于《西国近事汇编》未提供译文,仅凭这两份史料,尚不足以作出判断。帮助笔者解开迷惑的,是戊戌前夕《时务报》刊发的一篇译文。光绪二十三年十月(1897年11月5日),《时务报》发表了一份署名“厦门蔡锡勇译”的《美国合邦盟约》。经仔细对照,笔者发现此篇《美国合邦盟约》与张氏日记所录,除个别字词外基本一致。这样一来,事情就非常清楚,张荫桓所谓“蔡毅约”就是“蔡锡勇”,《西国近事汇编》所称“美国律法”即“美国合邦盟约”。至于‘‘蔡毅约”,则可能是蔡锡勇之字“毅若”的笔误。
时务本与张录本在个别地方的措辞略有不同(下简称《时务报》刊本为“时务本”,张荫桓所录本为“张录本”)。如在第一章中,第二节第一款,张录本为“各邦亦分上下两院”,时务本则为“各邦各有邦会,亦合上下两院”;第四节第二款,张录本为“国会每年至少须聚会一次,以洋十二月内第一次礼拜一为期”,时务本则为“国会每年至少须聚会一次,以西十二月内第一个礼拜一为期”;第八节第五款,张录本为“国会有权饬将钱币”,时务本则为“国会有权饬铸钱币”;第八节第九款,张录本为“巡按署及合众国按察司署”,时务本则为“巡按署及合众国按察使署”;第八节第十二款,张录本为“惟筹饷不得逾两万之需”,时务本则为“惟筹饷不得逾两年之需”。在第三章中,第一节第一款,时务本比张录本多一按语“又日上法院”。在合众国续增盟约中,第十一章,张录本为“无论本国列国之民,不得因例案争端兴讼”,时务本则为“无论本国外国之人,不得因例案争端兴讼”。另外在很多地方,张录本用的是“都城”,时务本则改用“京师”;张录本用的是“一次礼拜”,时务本则改用“一个礼拜”。
就措辞来看,1897年时务本应该是1886年张录本的修订版。或许,蔡锡勇回国时随身带了一份副本。日常工作之余,又对译文进行了改订。《时务报》主持人汪康年与蔡锡勇同人张之洞幕府多年,相互之间应该比较熟悉,有可能从蔡氏处见到此本,最终予以刊发。不过,从其后人根本不知《美国合邦盟约》一事来看,蔡锡勇保存译稿的可能性似乎又很小。相反,根据各种史料,《时务报》主持人经由张荫桓日记获知这一译本的可能性倒是较大的,因为载录蔡氏译本的张荫桓《三洲日记》,恰好在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即蔡氏时务报译本发表的前一年刊行于北京。黄遵宪、汪康年、梁启超等人,皆与张荫桓相熟而又对西学兴趣甚浓,按理说应该不会错过。他们最初看到的,或许就是张荫桓《三洲日记》中的抄本,只不过在发表时邀请作者进行了修订而已。
三、从西到东:“Constituion”的再生
在19世纪80年代以前,晚清法学翻译主要集中于国际法领域。由丁韪良主持翻译的译著如《万国公法》、《星轺指掌》、《公法便览》等书,在引介西方国际法的同时,亦触及西方国家政治理论。其中,《万国公法》还简要介绍过美国联邦宪法。慕维廉的《大美联邦志略》也介绍过美国政制以及联邦宪法。㈣不过,总体来说,这些引介零碎而模糊,并非完整的直接对译。因此,蔡锡勇翻译美国联邦宪法时,没有多少资料可供参考。换一个角度说,《美国合邦盟约》有可能是国人首次将“constitu-ion”引入中文语境的一种尝试。
英文“constitution”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意为规定、组织或结构。公元2世纪后,“constitutio”多被用来指称皇帝的立法行为。再后来,这一概念被教会借用,专指涉及教会和教会领地的法律规章。进入中世纪后,“constitutio”又被赋予了契约意义,指代一种基于历史权威和传统惯例的最高准则,以及一种非经封建主和自由民同意而不得变更的最高法则。在16世纪以后的英国,经由“constitutio”而来的“constitution”获得了新含义,被用来表示建立政府组织和法律制度时的最高原则。而18世纪的北美革命在继承英国“constitution”传统的同时,又为其注入了“社会契约”、“成文法”、“最高法”成分。因此,在美国联邦宪法中,“constitution”的主要内涵乃是指经由人民约定而形成的建国大纲或根本大法。据此分析,可知“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的内涵,应为“美国各州人民约定的创建政府的根本大法”,而不是美国各州之间订立的盟约。换句话说,它本质上代表的是美国人民的共同约定,而非美国各州之间的政治结盟。事实上,美国联邦宪法的制订,恰恰是联邦党人试图改变原有松散的政治结盟,而造就一个统一“国家”的结果。尽管在表面上,它是借助州的形式批准的。
对于晚清国人来说,“constitution”的内涵无疑是陌生的。儒家所拥有的“民本”传统,同样强调人民的重要性。孟子甚至提出了“民为贵,君为轻”的学说,但是这种学说与近代西方“constitution”之间存在着原则性差异。儒家的民贵君轻之说,是对君主的告诫,是圣王应当遵守的原则。本质上,它是“圣王之治”学说的组成部分,与人民之间的联系非常微弱。自先秦至明清,儒家也从没有提出过将最高权力赋予人民的主张。其实,在启蒙运动以前,欧洲思想家亦作如是想,但是,自启蒙运动以后,欧美思想家从个人自由权利出发,推导出了一个掌握国家最高权力的“人民”概念,而且,还通过“社会契约”理论使人民掌握最高权力成为了可能。在某种意义上,美国“constitution”就是这一思想的具体化或文本化。因此,美国“constitution”是与儒家思想存在一定对立的。
身处19世纪中叶的蔡锡勇,当然不可能了解“constitution”如此丰富的内涵。即使了解,恐怕也面临着用词上的困难。在以“圣王之治”为传统的儒家话语中,没有与“constitution”相对应的表达。不过,中文倒有一个含有“契约”之意的字,即“盟”。“盟”是中国较古的文字,本义为在神灵面前发誓结盟。《礼记・曲礼》曰:“约信日誓,(氵位)牲日盟”,《三苍》曰:“盟,歃血誓也”,《说文》曰:“割牛耳盛朱盘,取其血歃于玉敦。”据此,“盟”有订立契约、各方同意之意,可与“constitution”相通。或许因此蔡锡勇才将其译为“盟约”。不过,“盟”在政治层面上的主体多指“国”或少数人。因此,“合邦盟约”一语反映出来的是一种国与国之间而不是人民之间的约定。此外,中文语境中的“盟”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