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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厂房建设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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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优化工业产业布局,促进产业集聚、招商引资和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上级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标准厂房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

从2007年开始,全县每年新建标准厂房面积不少于5万平方米,到2010年,累计建成标准厂房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已建成的标准厂房入驻率达到70%以上。通过四年的建设,初步形成一批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功能配套、产业集聚的标准厂房集中区域。

二、规划布局

(一)根据集聚发展的需要和基础设施的现有条件,标准厂房建设原则上在经济开发区(宁东区块)、临港区块、长街区块、岔路区块、西店区块及城市规划区内的原村留地中统一规划布局。其它镇乡、街道如有发展需求,符合规定并经申请同意的也可建造标准厂房。

(二)标准厂房区域较大且远离镇村的,配套的生活设施应与标准厂房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三、标准厂房的建设

(一)标准厂房建设坚持“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实行多元化投入、市场化运作。鼓励经济开发区及工业功能区块管理机构统一建设和管理;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独资或合资建设和管理;鼓励具有法人资格的县内外企业、其它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和管理;鼓励企业利用现有存量土地或进行厂区改造,建设标准厂房。

(二)标准厂房建设以工业厂房为主,按照生产与生活相分离的原则,进行功能区分。标准厂房容积率要求在1.0以上,绿地率控制在20%左右。标准厂房建设区域占地面积原则要求在15亩以上,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企业利用存量土地建造并出租的标准厂房建筑面积应不少于2000平方米。建设业主应按标准厂房区域规划及建设要求,做好道路、电力、给排水、通讯等基础工程,并配套相应的办公、仓储用房。

(三)标准厂房建成后,由业主向县标准厂房建设领导小组申请验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和享受政策优惠。

(四)符合本意见规定并在2007年1月1日后建成出租的工业标准厂房,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第一层每平方米补助10元;第二层每平方米补助20元;第三层及以上每平方米补助30元。

四、标准厂房的租赁

(一)标准厂房出租期限,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首次出租期限原则上要求在三年以上。

(二)入驻标准厂房的企业必须符合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产业导向目录和环保要求。

(三)新建标准厂房根据前三年租金收入缴纳的房产税等税费收缴情况,由县财政对建设业主给予适当奖励。

(四)企业首次租用新建标准厂房在三年以上的,按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对租用企业给予补助,满一年先兑现一半,满三年后全额兑现。

五、标准厂房的转让

(一)标准厂房在取得房产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后方可按规定进行转让。

(二)标准厂房转让应当以权属单元为转让标的。若需要将权属单元分割转让的,按规定将分割转让的方案报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转让的其它手续按房产权属登记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

(三)标准厂房首次转让,根据转让时契税缴纳情况,由县财政对受让企业给予适当奖励。

六、其它

(一)本意见所指标准厂房系在规定区域内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具有一般工业用房的通用性、配套性和集约性,由建设业主投资建造,主要以出租、转让形式集聚中小企业的集中生产场所以及企业利用存量土地规划建设并用于出租、转让的工业厂房,或原有厂房进行加层或翻建加层并用于出租、转让的工业厂房。

(二)为加强对标准厂房建设工作的领导,成立县标准厂房建设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分管主任和县发展改革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县发展改革、经贸、公安、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发展改革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发展改革局局长兼任。

(三)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县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