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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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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妥善处置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减少森林火灾损失,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木防火实施办法》和《浙江省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结合我县实际,编制本预案。

一、预案的启动

森林火灾按行政区域实行属地管理,在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由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按照本地区重大森林火灾处置预案进行处置。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防火办)接到森林火灾报告后,凡有下列情况的,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县指挥部指挥或副指挥批准,启动本预案:

(一)火场跨越镇乡、街道或县级行政界限且受害面积在5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二)正在燃烧且受害面积在1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三)南溪温泉、莲福山、梁皇山、雁苍山等重要风景区发生的森林火灾;

(四)发生扑救人员重伤或死亡的森林火灾;

(五)严重威胁加油站、易燃易爆仓库等重要设施及村庄、居民区的森林火灾;

(六)其它需要县里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二、处置的程序

(一)县防火办接到上述重大森林火灾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县防火办副主任、主任及县指挥部副指挥、指挥报告,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值班室和市防火办报告。

(二)县防火办值班人员按照县指挥部领导的指示,立即向火灾发生地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通报情况,做好应急准备,并根据火场情况拟定紧急处置方案

(三)县指挥部或县防火办及时召开紧急会议,研究实施紧急处置方案,由县防火办向有关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下达执行。

(四)县指挥部指挥或副指挥和县防火办主任应亲自赴火场督查。必要时,经县指挥部指挥批准,成立县指挥部前线指挥部,组织、协调、督促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五)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发生后,县指挥部应立即成立调查组赴现场调查事故原因,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并对火灾肇事者作出处理。同时应及时将调查和处理情况报市林业局。

三、预案的实施

(一)组织领导。接到重大森林火灾报告后,县指挥部必须有一位副指挥在县防火办坐镇指挥,县防火办集中力量投入火灾的处置工作,必要时可从县指挥部成员单位抽调人员。同时,县指挥部领导或指派的成员带领林业、人武部、公安等有关部门人员及预备役部队、扑火小分队,以最快的速度赶赴火场,组织、协调、督促地方处理火灾事故。

(二)扑救原则。1.加强现场指挥,确保扑救人员人身安全。

2.牺牲局部,保全全局,阻止林火蔓延。3.火场扑灭后,必须留足看守人员,防止死灰复燃。

(三)力量组织。重大森林火灾发生后,要军警民联动,分二个梯队做好扑火准备:当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以扑火小分队为主的一级梯队,县指挥部组织以农林、人武部、公安等部门人员及预备役部队为主的第二梯队。必要时,向市政府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请求支援。

(四)交通通信。在防火期内,县防火办、镇乡、街道、国有林场和旅游景区应配备机动车辆值班待命,必要时请交通部门支援车辆。县电信部门要与当地防火办、公安、人武部等部门紧急配合,确保火场与各级指挥部通信联络畅通无阻。

(五)灭火机具。县、镇乡、街道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扑火机具,并保持完好无损,以保证大部队投入灭火时使用。

(六)后勤保障。当地镇乡、街道要做好所需燃料、食品、饮用水的调运供应,保证扑火人员和灾民的需要。卫生部门应供应必要的药品、医疗器械,必要时组成扑火救灾医疗队赶赴现场救护。民政部门要做好灾民的安置和伤亡人员的抚恤工作。各部门和灾区各厂矿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应为灭火后勤保障提供方便。

(七)火灾案件查处。森林火灾案件,由农林部门会同当地政府分级负责查处。重大案件,由公安、检察、法院、农林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做好火区治安管理、火灾原因调查,并对肇事者和责任者依法进行处理。

(八)宣传报道。按照森林火灾报道的相关规定,重大森林火灾有关新闻稿及相关材料须经县防火办严格审查后再作报道。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火灾扑救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同时对因领导不重视、组织不力、处置不当而引发较大森林火灾的单位及火灾肇事者进行曝光。

县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制定具体应急处置措施,将任务落实到相关业务部门和具体人员,并报县防火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