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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做好农村五保供养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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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民政局,各地州市民政局:

新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条例》已于2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贯彻《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确保农村五保对象基本生活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条例》修订实施以及做好五保供养工作的重要意义

针对当前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新《条例》将农村五保供养纳入了以公共财政保障为主的新轨道,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措施办法。这是做好当前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根本之策。新《条例》的正式出台,标志着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基本确立,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五保供养对象是农村最困难群体。解决这部分人的生活问题,关系到党和政府在农村工作中的形象。各地要充分认识学习宣传贯彻新《条例》以及做好五保供养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加强领导,统一部署,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持农村社会稳定的高度,认真研究解决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全面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水平。

二、切实做好新《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新《条例》公布施行,不仅是对我国农村社会救助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更是广大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福音。各地要把学习宣传贯彻新《条例》作为当前民政工作的一件大事,作为为民解困、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工作,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民政法制建设的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确保落到实处。

(一)认真学习新《条例》。各地要组织好新《条例》的学习。作为主管机关的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乡镇人民政府,提供供养服务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和村民委员会,要全面理解、掌握新《条例》基本精神,各地要通过举办多层次的学习培训班,或以会代训的形式,集中培训基层民政局长、业务工作人员、乡镇领导、村委会工作人员、五保供养机构工作人员,深入学习《条例》,领会《条例》精神实质,掌握对象审批、资金落实、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新规定,吃透立法原意。

(二)广泛宣传新《条例》。各地要抓紧做出具体安排,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的形式,利用广播、电视、杂志、报纸等媒体,做好宣传普及工作,广泛宣传新《条例》的重大意义、主要内容、具体规定和法律责任,使广大干部群众知法、懂法、守法,增强法律意识,确保新《条例》进村入户、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为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打下良好的社会基础。

(三)自觉遵守新《条例》。新《条例》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村民委员会和五保供养对象在五保供养工作中的权利、责任和义务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遵守各项规定,严格履行职责,主动接受和争取当地政府的领导,加强协调配合,积极争取财政、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的支持;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村民委员会要增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认识,自觉履行新《条例》规定的职责与义务,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新《条例》的贯彻落实。

(四)严格执行新《条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原则。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新《条例》,加强执法监督,对违反新《条例》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对审批管理过程,该规范行为的要严格规范;对五保供养对象,该落实待遇的要抓紧落实;对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该加强内部管理的要逐步加强;对村民委员会,该发挥的作用要继续发挥。要通过新《条例》的严格执行,实现五保供养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三、依法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新《条例》的出台,为创建新型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全面提高五保供养水平提供了法制保障。各地要以实施新《条例》为契机,针对五保供养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加强组织协调,精心筹划,周密部署,采取措施,推进工作,努力开创五保供养工作的新局面。

(一)完善与新《条例》精神相一致的相关配套政策。要根据新《条例》内容,对现行各类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以是否与新《条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相符合为标准,该修订的修订,该完善的完善,该废止的废止,以维护农村五保供养法制的统一。要抓紧做好相关配套政策的制订。各地要尽快制定好贯彻落实新《条例》的具体办法。特别要把新《条例》中明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的规定尽快制定出来,争取在年内形成从自治区到县上下协调配套的五保供养法规体系。

(二)组织好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排查工作。各地要根据新《条例》所确定的五保供养条件,以县为单位,逐村逐户调查农村特困群众家庭情况,对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人员登记造册,建立供养对象数据库,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审核发证,全部纳入供养范围。排查工作要在今年6月底之前完成,并将排查情况及时上报自治区民政厅;审核发证工作要在9月底之前完成;新审批的五保供养对象的供养待遇要在12月底之前兑现到人、落实到户。

(三)做好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科学制订和公布工作。各地要全面贯彻落实新《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五保供养对象吃、穿、住、医、葬(教)的需求,按照不低于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要求,严肃认真地科学测定并公布当地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各地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应在10月底之前确定。对已公布的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各地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落实到位。今后的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要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建立起供养标准的自然增长机制,维护标准的严肃性,做到“按标施保”。五保供养标准的实施情况要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切实解决好五保供养对象的住房难和看病难问题。要多渠道、多形式地解决好五保对象的住房难问题。对于分散供养对象,要通过争取财政投入、筹集福利彩票公益金等多种方式,广泛筹集资金,因地制宜,搞好分散供养五保户的住房安排,逐步解决他们的住房难问题;对现有独居五保供养对象的住房,要逐户排查,该修的要修,该补的要补,切实解决漏风漏雨和危房问题。各地要把解决五保户对象住房问题作为一项“安老工程”来打造,通过今年一年的努力,实现五保供养对象居有其屋,屋可安居。要采取综合措施解决好五保对象的就医难问题。要充分发挥农村五保供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三项制度的作用,共同为五保供养对象排忧解难。在制定五保供养标准时,要充分考虑“保医”的费用,要确保供养资金中医疗费用落实,一般常见疾病的治疗应在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中得到保障;农村医疗救助要优先资助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使其享受合作医疗制度的相应待遇,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后,仍然困难的要通过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解决其医疗费用。

(五)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建设。各地要统筹规划,积极支持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建设,把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各地民政部门主动争取并积极配合当地发展改革委员会编制好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专项规划,引导地方政府整合资源,改建、扩建五保供养机构,加大投入力度,制定扶持政策,加快农村敬老院建设和改造步伐。农村五保供养机构的建设,要符合建设部门有关老年人或残疾人建筑规范的要求,应为老年人使用提供方便设施和服务并具备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已经建成或在建项目,如不符合要求的,要尽快增加设施,安装相关设备,使其符合相关建设规范;未施工的项目,要严格把好建筑设计关,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立项。积极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或资助敬老机构建设。要联合当地机构编制部门,落实新《条例》中关于县、乡人民政府为供养机构配备必要工作人员的要求,加强基层农村五保供养职工队伍建设,提高五保供养机构的服务水平。

(六)组织好民政部开展的“农村百万孤老爱心认助活动”。做好五保供养工作,需要在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的基础上,积极动员各方面力量,共同关心、帮助五保供养对象。新《条例》第4条明确要求:“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五保工作提供捐助和服务”。要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要求,组织“农村百万孤老爱心认助活动”,引导、鼓励单位、企业、团体和个人认助一所或若干所敬老院的兴建或修建;引导和鼓励个人认助一个五保户,结成对子,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长期帮扶。通过这一活动,为社会各界关心、帮助五保老人,提供一个方便的渠道和平台。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加强领导,采取切实可行措施,狠抓督促落实。今年二季度,自治区民政厅将对2004年敬老院项目改造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四季度将组织开展全区范围的五保执法大检查,对工作扎实,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条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表彰;对政策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处理。工作推进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民政厅低保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