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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确保农村五保对象的生活,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重要意义
农村五保供养是指对农村“三无”对象实行“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孤儿保教)”的五保供养政策,是我国农村最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这项制度实施以来,在保障广大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农村改革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农村税费改革之后,由于供养资金来源发生了变化,供养资金筹措遇到了困难,五保供养工作受到较大影响。各级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密切党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以人为本”、把妥善解决好五保对象生活问题作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措施,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保障好和维护好五保对象的利益。
二、加大措施,进一步完善农村五保供养政策
(一)切实解决应保未保问题。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五保供养的对象是指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1)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2)无劳动能力的;(3)无生活来源的。各地要严格掌握条件,对符合五保供养条件并自愿入保的及时发给五保证,落实供养待遇,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二)合理确定五保供养标准。要按照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要求,根据当地财力和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五保内容的需要,实事求是确定当地五保供养标准,确保五保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群众平均生活水平。五保供养标准要实行动态管理,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各级财力的变化而适时作出调整。
(三)改集体供养为财政为主供养。税费改革后,农村五保供养遇到了较大困难。要逐步建立以财政为主、由省、市、县、乡四级分担的农村五保供养机制。有条件的村,要在资金、服务等方面积极承担五保供养义务。
(四)进一步加强敬老院建设。我省现有乡镇敬老院大都建于80年代,设备设施老化,亟待改造修缮。各级要认真制定改造建设规划,加大投入,分期分批进行改造。“星光计划”也要把敬老院建设作为重点,予以扶持。要加强敬老院管理,健全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五)发动社会力量,支持五保供养工作。要动员社会各界发扬“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积极支持五保供养工作和乡镇敬老院建设。各地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活动募集的资金和衣被,要优先用于农村五保户的生活之需。
(六)认真解决五保对象医疗问题。凡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方,要由政府出资统一为五保对象办理加入合作医疗手续。实施医疗救助的地方应首先解决好五保对象就医方面的困难。
三、加强领导,确保五保供养政策的落实
各级政府要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强化领导责任,切实研究解决五保供养工作的实际问题。要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足额预算五保供养资金,并研究制定五保供养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五保供养经费、供养制度尚未落实的地方,要立即落实到位;对各种人为降低供养标准的做法,要予以纠正。要通过五保政策的改革和落实,使广大五保老人充分享受到改革开放的成果,感受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