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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安徽省长最近指出,各级政府首先要转变观念,以高度的自觉性,树立监督就是支持的观念。新闻监督的实质是人民的监督,是人民群众通过新闻工具,对党和政府工作人员进行的监督。通过新闻监督,可以反映广大群众的呼声,发现我们工作中的不足,纠正我们工作中的问题,促进我们把工作做得更好。其实,省长的讲话几乎是人人知晓的大道理,但站在各级媒体的角度,却依然能感觉到不小的振奋。原因之一就是我们时下的媒体尤其是地方新闻媒体如何发挥舆论监督功能,还依然停留在仰仗“领导表态”的阶段。
首先,新闻媒体开展监督,假若没有来自地方首长强有力的支持甚或“撑腰”,所谓的监督便无法摆脱“流于形式”和失之软弱的命运。以时任长治市委书记的吕日周支持新闻监督为例,假若不是他胆识过人,给《长治日报》以强有力的支持,长治地方媒体便不可能最大限度发挥其本身具有的监督功能,更不可能将长治市各级官员置于触角敏锐的新闻监督之下。其实这也正是时下新闻媒体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尚处于附庸地位的真实反映。
其次,尽管新闻媒体被称作是“党和人民的喉舌”,但在其履行自身喉舌职责的实践中,行政干预、地方保护等诸多因素的存在,仍困扰着新闻媒体的正常运作。比如在各地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防范“媒体审判”的努力,远远超过对行政干预、地方保护等影响司法独立的抗争。实际上,与行政干预相比,媒体干预司法的可能性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反过来讲,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正是由于媒体的关注和努力,才使得一些案件摆脱了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并最终得到了公正判决。故而在一个地方,假若离开主要领导的“表态”,新闻监督面对行政干预等因素编织的天罗地网,便难以逃出被伤害的结局。
再者,开展新闻监督时的法律方面的权利与义务,也好像要仰仗“领导表态”,才能正常履行。按理说,新闻监督是民主政治下新闻媒体与生俱来的权利,其监督权利是受国家根本大法――宪法保护的。但为何长期以来新闻媒体的监督权利却没有得到保障,甚至还遭遇被侵害的命运?就是因为宪法对新闻监督权只是原则性的界定,而“解释权”却掌握在地方上、乃至是一纸公文手中,因而导致“宪法不如地方法律管用”的奇怪现象屡屡发生。在某些地方领导的心目中,只要是能确保地方利益的最大化,便可以蔑视一切,包括法律上的规定。
因而,在新闻法出台之前,新闻监督须仰仗“领导表态”的尴尬处境恐怕难以摆脱。当然,一些地方在地方立法时考虑到了新闻监督的地位,但这类法规往往缺陷明显,大多缺少如何切实保障新闻监督正常进行的具体性措施。这就依然为“领导表态”留下了一定的存在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