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战国时期户籍制度的作用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战国时期户籍制度的作用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摘要:战国时期户籍制度走向成熟。户籍制度是统治阶级掌握人口具体数字、进行授田征收赋税征调军士的依据,能够促进人口的流动和家族的进一步解体,还具有对基层社会的治安作用,不但推动封建经济的向前发展,还促进了统一封建国家的出现和发展。

关键词:战国时期;户籍;户籍制度;作用

战国时期,由于铁制农具的普遍使用,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土地私有化的进程加快,个体小家庭开始成为真正的社会经济单位。为了能够加强对人口的控制,各诸侯国纷纷采取措施,进一步健全和推广了基层组织县、乡、里的设置。又通过什伍制度,使人同地域的联系日益牢固。在这种情况下,户籍制度应运而生。战国时期,秦、齐、楚、韩、魏等国家都都已有了户籍登记和管理制度。下面我主要谈谈战国时期户籍制度的作用。

首先,户籍制度是统治阶级掌握人口具体数字、进行授田的依据

曹操的军谋祭酒掾徐干在他的《中论・民数》篇中指出:“民数者,庶事之所出也,莫不取正焉。以分田里,以令贡赋,以造器用,以制禄食,以起田役,以作军旅,国以之建典,家以之立度。……其唯审民数乎!”为了“审民户”必须建立户籍制度,国家只有掌握了户籍的数目,才能对政治、军事、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工作做出统筹安排,甚至家庭生活也和户籍制度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商君书・去强篇》具体的谈到了建立户籍制度的目的和作用。它说:“举民众口数,生者著,死者削,民不逃粟,野无荒草。则国富,国富则强。”注释家的解释则更为清楚:“此户籍之法也,举凡户口之数,生者著于籍,死者削其名,户籍可考,故民不逃粟,则土地尽垦。”若掌握不了具体的人口数字,“土虽利,民虽众,国愈弱至削。”

战国时期的授田制度是根据户籍上所立的户,按户授给田地和宅基的。秦简《为吏之道》所附《魏户律》中:“(假)门逆吕(旅),赘俸蟾福勿令为户,毋鼠(予)田宇。三世之后,欲士(仕)士(仕)之,乃(仍)署其籍曰:故某虑(闾)赘婿某叟之乃(曾)孙。”做买卖的“贾门”,经营“逆旅”的店主,招赘于人家的“赘婿”,招赘给有儿子的寡妇的“后父”都作为身份低下的人,不准独立为户,不授予田地、房宅基。按此规定,不属于这类身份低下的人,便可以立户,得到授田的权利。同时《为吏之道》所附《魏奔命律》谈到了这类身份低下的人被遣从军,被剥夺了原有政治上和经济上的权利,并进一步加以惩罚的规定,包括不准在户籍上独立为户,不授予田宅在内。商鞅变法以来,秦采用“利其田宅”等办法,招徕三晋之民,收到良好效果。这些三晋之民被授予好的田宅,免除三代劳役,专一务农,以“给刍食”,受田就是根据国家所建立的户口登记才享有的权利。给这些来秦的家庭授予土地的前提,是政府已经了解了来秦的个体家庭的户数及人口。

其次,户籍制度是国家征收赋税的依据,能够起到巩固政权、稳定统治的作用

战国时赋税的征收,是以户为单位,按照户籍登记进行征派的。齐国征收田税的办法“相壤定籍”就是按照土壤质量的好坏规定田税的等级。秦国实行的“初租禾”也是按照土地面积征收一定数量的收获物作为田税。收取田税是在农民手中掌握有一定土地的前提下进行的,而受田农民的多少政府是通过户籍制度来掌握的,因此表面上看来政府征收田税是按照土地的数目来进行的,实际上所体现出来的还是将这种税落实到了农户的数目上。《周礼・地官・遂人》记载“遂人……以岁时登其夫家之众寡,及其六畜车辇,辨其老幼废疾,与其施舍者,以颁职作事,以令贡赋,以令师田,以起政役。”此处的“夫家”就是一个家庭,即一户。秦国在商鞅变法“初为赋”之后,就开始按户征收人口税,也称户赋或口赋。户赋的征收,是根据家庭人口数。秦简《法律答问》:“何谓匿户及敖童弗傅?匿户弗徭、使,弗令出户赋之谓也。”匿户就是隐瞒户口,躲避役事和不纳户赋。《淮南子・汜论训》记载秦“发适戍,如刍稿,头会箕敛,输于少府。”高诱注:“头会,随民口数,人责其税。”高诱对“头会”的解释点明了户赋的征收方法,即按人口的多寡纳税。《史记・滑稽列传》说魏文侯时邺县“常岁赋敛百姓,收取其钱,得数百万,用其二三十万为河伯娶妇。”《文选笺》引《尸子》注曰:“魏之于百姓也,日食不赋鸠,民疫不赋口。”《管子・国蓄篇》说:“以正户籍,谓之养赢。”据杨宽先生考证,齐国的户籍税叫“邦布”。杨先生指出《管子・山数篇》和《轻重甲篇》都谈到了“邦布之籍”的问题,说:“邦布之籍,终岁,十钱。”就是说每户每年交给国家十个钱。上述说明,战国时期赋税的征收,与户籍制度严密的结合起来了。田税和人口税的征收,是集权国家机器赖以存在并能运行的重要经济支柱,户籍成为统治阶级剥削广大农民的主要工具,能够确保统治阶级对人民的剥削,从而起到了巩固政权,稳定统治的作用。

第三,户籍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征调军士,以服务于战争的需要

战国时期战争频繁,建立户籍制度,可以有效的推行征兵制度,征发成年的农民作为主力,增加军队的人数,以确保在战争中处于优势地位。户籍中登记的年龄、身高及健康状况,成为战国时期征兵的依据。《管子・君臣下》说:“上稽之以数,下十五以征”。“十五”即什伍,是按什伍户籍征兵。《周礼・地官・载师》:“凡宅不毛者有里布,凡田不耕者出屋粟,凡民无职事者出夫家之征”。此处的“夫家”就是户,是当时政府一个计算人口的单位。云梦秦简《戍律》说:“同居毋并行,县啬夫、尉及士吏行戍不以律,赀二甲。”所谓“同居”,秦律有解释:“何为同居?户为同居。”征兵是有年龄规定的。《史记・白起列传》记载秦赵长平之战中,秦王听说赵的粮道已被切断,就亲自到河内,“赐民爵各一级,发年十五以上,悉诣长平”。《战国策・楚策二》记载楚国大司马昭常防守在楚的东地,曾对齐的使者说:“我典主东地,且与死生。悉五尺至六十,三十余万弊甲钝兵,愿承下尘。”《周礼・地官・乡大夫》也记载:“以岁时登其夫家之众寡,辨其可任者。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周礼正义》中指出七尺是二十岁,六尺是十五岁。这说明户籍登记中有关年龄和身高的记载为政府征役提供了具体的资料。户籍中登记的家庭成员身体状况也是政府征发兵役的依据。《汉书・高帝纪》如淳注:“高不满六尺二寸以下为罢癃。”这说明,在秦国,凡年龄不满十五岁,而身高超过六尺五寸者,在起役标准之内。

第四,户籍制度的确立,能够促进人口的流动和家族的进一步解体

战国时期,七雄为了推行耕战政策,规定新来的居民有了受田的权利。受田权利的获得必须“著户于籍”,这极大地吸引了那些“无立锥之地”及“上无通名,下无田宅”的农民,他们纷纷离家出走,投入异国他乡,受地而变为“上有通名,下有田宅”的编户之民。《孟子・滕文公上》就记载农家许行从楚到滕,见到滕文公,表示“愿受_廛(房基)而为氓”。由于有各国政府的政策鼓励,战国时期这种肩头上扛着农具,奔走于各国之间寻求一块安身之地的农民流动、迁徙的现象非常普遍。

这些“著户于籍”新定居下来的农民,与原来的家族脱离了关系,转变成为新居地的个体劳动者。在新的居住区域,邻里之间,不同籍贯,不同姓氏,错落杂居。《战国策・燕策二》:“且夫宋,中国膏腴之地,邻民之所处也”。说明在交通便利的赵、宋诸国,杂居现象很严重。各国政府为了最大限度的控制人口,将户籍与法律相结合,例如商鞅变法时曾颁布“分户令”,这也是促使父权制大家族解体的原因。

第五,户籍制度还具有对基层社会的治安作用

这表现在户籍制度中的“著籍”“更籍”“削籍”,通过这些规定,统治者把居民牢牢的固着在土地上,禁止随意迁徙,若不经政府允许随意迁徙,就会失去享有政府授田的权利。并通过与什伍制度把居民连接起来,加强对地方上的控制,以维护地方生产、生活的正常进行,同时也起到了维持地方治安的作用。秦简《法律答问》中有这样一段话,“贼入甲室,贼伤甲,甲号寇,其四邻、典、老皆出不存,不闻号寇,问当论不当?审不存,不当论;典、老虽不存,当论。”对地方里典、伍老的制裁的理由是他们所辖区域有盗贼出入将居民甲杀伤,而里典及伍老虽不在家却当论罪。这说明在专制社会形成的初期,户籍制度具有防止盗贼和动乱,保证国家和社会的稳定。这种作用,一直贯穿了整个中国古代社会。

综上所述,战国时期户籍制度的确立,能够统计出各个地区、各种职业、各个阶层的人口,为各诸侯国有效的实施对人口和疆域的控制提供了必需的条件。通过体系完备的户籍管理组织和行政网络统治者有效的实施了对人口和疆域的控制,不但能通过户籍制度把农民牢牢的掌握在统治者的手中,及时完成统治者所制定的赋税和各种役事的征调,推动封建经济的向前发展,还促进了统一封建国家的出现和发展。

参考文献:

[1]葛志毅,张惟明,先秦两汉的制度和文化[M],哈尔滨: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8:252.

[2]杨宽,战国史[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240.

[3]赵世超,周代国野制度[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32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