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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中小企业的税法遵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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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的会计人员以兼职会计为主,有时一个兼职会计会兼任十余家企业的会计工作,兼职会计个体水平的差异导致广大中小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良莠不齐,最终导致大部分中小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难以走上正轨。

基层税务机关会计监管乏力1.相关法规相对滞后。依据《会计法》等现有法规,对企业会计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由财政部门负责,而财政部门仅限于会计人员的培训和会计证书的发放,对企业财务处于基本不管或管理不到位的状态。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机关虽然有权检查纳税人的会计资料并对报送虚假会计资料进行处罚,但税务机关更多关注的是税款征收,而非纳税人财会制度健全性、完整性的审核。而且税务机关并不具备对会计人员直接进行监督、处罚的权力,而财政部门对会计人员的监管也比较宽松。《会计法》等相关法规的相对滞后,致使税务部门对会计人员的监管乏力,尤其是对中小企业中流动性大、业务水平差异大的兼职会计,导致中小企业会计信息虚假严重,从而进一步导致申报不实。2.税务机关税收处罚威慑力不足。现有的税收征管模式未能很好地突出税收处罚的地位,尤其是中小企业这种规模小、数量多、分布广、会计核算不健全的群体,税务稽查处罚的难度较大、力度更为不足。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机关对伪造变造会计资料、虚假申报或拒不申报、规定期限内不缴或少缴税款等行为可处以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等行为可处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就已有的税收违法案件来说,稽查部门仅仅是给予1倍的税收罚款,这样的处罚力度显然是难有威慑作用的。

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由于会计信息的公共产品属性,以及外部经济等“市场失灵”问题的存在,会计信息供给的数量和质量不可能达到社会的最佳需求量。而且,会计信息背后体现的是不同利益相关者的不同的经济利益关系,利益的纠结使得信息供给与需求之间的不对称问题始终存在。从纳税方来讲,仅凭纳税人自行申报,涉税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可能大打折扣。从税务端来讲,目前的税源管理仅仅停留在划片管户及户籍管理、催报催缴等日常管理层面,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等动态信息的监控缺乏深入实际的了解和掌握,使得涉税信息的收集不完整。同时,大多数中小企业仍然停留在手工记账水平,这与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建设不相适应,现代化的征税手段难以发挥应有作用,从而加剧了涉税信息获取的难度。

构建以提高税法遵从度为导向的会计监管体系

(一)加强对申报真实性的监控,提高纳税人的违法成本1.运用第三方涉税信息加强会计监管。在税收征管过程中,仅仅凭税务机关一己之力对纳税人进行监管,结果往往事倍功半。税务部门应当与财政、工商、海关、电力、银行等机构加强信息联动,充分获取第三方涉税信息来夯实涉税基础信息。通过交流机制的搭建,互通有无,增加相互之间的信任度与信息往来,以杜绝纳税人向不同机构报送不同会计报表的可能性,减少信息不对称而增加的交易费用。再比如,在现有的税收稽查、评估工作中,通过对水、电等信息的比对运用,可以很好地查处纳税人申报不实、信息失真等问题。但不应止步于此,应当将水、电等第三方信息纳入到税负监管指标,以实现第三方信息辅助监控的常态化。同时,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会计监管作用。中介机构在为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服务过程中积累了大量信息,税务部门可与之进行信息交流,从而推动自身的税制完善。因此,基层税务机关应当充分挖掘、获取第三方涉税信息,弥补会计信息供给的不足,从而减少征纳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值得强调的是,第三方涉税信息的获取只能是税务机关的自发行为,不应当要求纳税人进行收集申报,间接增加纳税人的纳税成本只能引发纳税人的抵触情绪、恶化征纳关系。2.加大对中小企业建账建制完整性的检查。中小企业的会计基础比较薄弱,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建账建制完整性情况的检查与辅导,尤其是对长期零申报、负申报、财务指标异常的中小企业,对这些中小企业会计基础的检查与辅导应当成为税收管理员的重要工作事项。同时,对于新办企业的建账建制情况应当从严审查,督促其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建立起较为完整的账簿体系,发现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当及时处理。3.加大税收处罚力度,提升威慑力。对不按规定履行纳税人义务,如提供假账、不如实申报、逃避纳税义务等行为的纳税人,严惩重罚,坚决杜绝以补代罚。强化税务稽查对中小企业的威慑作用,税务稽查部门在对违法企业进行处理时,不应止步于1倍的处罚,对于部分违法行为严重的案件,应当给予3-5倍的处罚力度。稽查部门在选案时,应适当加大中小企业的比重。对企业财务人员的违法行为向相关的会计主管部门通报,由会计主管部门给予处罚,并留下不良记录,促使财务人员提升业务能力、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同时,在CTAIS内建好纳税人违法记录电子信息台账,当对相同事项出现二次以上违法记录时,应当给予累进的处罚倍数。惩罚力度的加强,使被监管者在对违法收益和成本进行权衡后,能够意识到铤而走险的成本远远大于因此而获得的收益,从而从动机上制止此类问题的发生。

(二)构建会计人员的诚信信息系统在广大的中小企业中,兼职会计非常普遍,而这些兼职会计往往并不重视自身的诚信情况,这也是中小企业聘用兼职会计的重要因素,所以促使这此会计人员更为重视自身的诚信度也就显得尤其重要。在国家层面的诚信体系未建立之前,可以尝试构建区域性的会计人员诚信信息系统。在现有的会计人员从业资格信息系统的基础上,联合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增加对会计人员诚信度的评价。通过会计人员诚信评价系统的构建,最终达到加强会计监管的目的。具体而言可以采用诚信等级的办法,例如税务部门可以将不如实申报、迟申报、评估补税情况、偷逃税款等作为指标对会计人员进行诚信评价。对于诚信等级低的会计人员所就职或兼职的中小企业,应当自动纳入财政日常检查、税务日常稽查评估的范围。由此,会计人员必然会重视自身的诚信度,而企业聘请诚信等级低的会计人员自然会面对更大的压力。自然而然,会在会计人员诚信等级、税务评估检查、企业的税收遵从度之间形成一种良性互动。

(三)以税收优惠鼓励纳税人自觉健全会计核算目前针对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型、微型企业,推出了一系列的税收支持政策,应当将推动自觉建账建制的机制嵌入到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和落实过程中。可以借鉴日本的“蓝色申报”制度,对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能进行正确纳税申报的纳税人,采用蓝色申报表进行申报,而对内部核算不够健全的纳税人则使用白色申报表。蓝色申报者可享受一系列的税收优惠,如可扣除坏账、价格波动的损失、厂房和设备允许特殊折旧,净亏损可结转冲减更长年份的所得税等,以促进中小企业对建账建制意愿的培养。纳税人会在健全会计核算的机会成本与可享受的税收优惠之间进行权衡,选择一种对自己较为有利的方式。一般而言,大部分中小企业都会选择对生产经营更为有利的“蓝色申报”方式,从而达到鼓励纳税人自觉建账建制的初衷。

作者:徐治国单位:杭州市萧山区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