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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支付令制度-以《劳动合同法》为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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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支付令作为民事领域的一项新兴制度,它的广泛应用给广大民众带来了方便,将其纳入《劳动合同法》是充分总结了《劳动法》在保障弱势劳动者权益方面的不足后作出的理智抉择,但该法还有诸多的不尽如人意,本文试图从劳动合同法角度入手,通过对我国支付令制度的产生及现状进行分析以期更深入认识。

关键词:支付令;异议权;劳动报酬;一裁两审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11)01-0163-01

一、我国支付令制度的概念及产生

ブЦ读钪贫龋在我国又称督促程序。它并非源自于中国,而是德国,1877年的德国民事诉讼法典以正式条文的形式首次确立了支付令制度,并因其便捷得到了许多大陆法系国家的青睐,其中以日本最为典型,而其有关支付令制度的规定及配套制度已经趋于成熟。

ト欢,与支付令在许多国家的广泛使用相比,我国立法确立的支付令却备受冷落,我国最早的关于支付令的规定见于1991年4月7日颁布的《民事诉讼法》,该法虽说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督促程序,但缘于一些其它因素的影响,支付令制度在我国实践中的应用似乎并不如意,其后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又将支付令制度引入追索劳动报酬拖欠纠纷,对于这一举措,暂且不去评述该法的得与失,仅从此点我们就可以说它是《劳动合同法》的一大创新。

二、我国支付令制度的现状

ツ壳拔夜对于支付令制度的关注程度并不低,到目前为止,我国不仅有完备的基础法律做规定,而且在相关配套设施的完善上也是成绩显著,美中不足的是人们对《劳动合同法》的美好期待与现实中该法支付令制度的有限规定的差异。以下本人仅从法治的三个不同层面出发,即立法层面、执法层面、守法层面,对《劳动合同法》第30条所存在的不足与缺陷进行简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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ィǎ保律条文规定得过于原则化

简简单单的两个话,给人们带了无数的希望与苦楚,之所以希望,是因为国家意识到问题的存在,也渴望去减轻发生在劳动者身上的遭遇,并且也做出了实际行动,之所以苦楚,则是因为这个实际行动的做出似乎名副其实,并不能解决现时所存在的问题,在人们看来,第30条的规定更像是一个“摆设”,它赋予了人们去保护自己权益的权利,但是却没有为劳动者提供去实现这一美好权利的条件,使得这一“权利”看似美好,却又朦胧。

ノ什么在一些基本法及配套法已经对支付令制度做出规定的前提下,《劳动合同法》还要再次确立劳动报酬争议可以申请支付令呢?毕竟在用人单位拖欠了劳动者的工资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角色就已经转换到了债权人与债务人的角度,按理说应该可以直接适用已经存在的法律予以解决,但现实并非这样,越来越多的工资拖欠案件无法得到很好解决的重要原因在于缺乏专门法律规定作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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ゼ幢闶恰独投合同法》第30条不存在上述问题,它的不合理性也是十分明显的,该条将劳动争议案件中允许申请支付令的适用范围仅仅局限于劳动报酬,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劳动者申请权利的行使,不利于充分保护弱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假使劳动者涉及的案件是劳动报酬以外的争议,如: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以他们所处的弱势地位,再加之法律保护的缺失,试问他们的切身利益又何以得到保障呢?

ザ源耍有些学者则认为,法律的更新程度应该与社会发展状况同步的,就现阶段而言,只规定劳动报酬可以申请支付令是合乎情理的,何况在《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4个月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也对前者做出了发展,将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也纳入了申请支付令的范畴。而我个人虽然也支持法律的更新不应过度超前的观点,但劳资关系争议中的许多问题,如前述的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争议等在中国存在的时间也绝非一朝一夕了,并且已经成了困扰劳动者的顽疾,与其以浪费立法资源的方式将它们一个一个的添加进法律范畴,还不如干脆点一步到位。

(二) 执法层面

ィ1)支付令送达难引起的问题

ジ据法律及相关配套制度的规定,支付令成功申请必须具备一个重要的条件就是支付令能够及时送达欠薪的债务人,既然是劳动者申请,这样能否送达的举证责任就自然落到了劳动者头上,只有当劳动者提出能够送达的证据并经法院审查合理后才能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而现实中许多债务人为了逃避所欠薪酬不惜到处奔波,劳动者为了成功获批支付令,往往对能否送达做出不确切举证或给出模糊的送达地址,这种行为的最终结果是支付令无法送达、劳动者劳动报酬没法追回及司法资源的浪费。为了避免这一不利后果的发生,部分法院消极的适用督促程序,意图在立案阶段就引导劳动者消极使用这一权利,进而放弃该权利。这极大地违背了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与其伸张正义、维护公平的建制理念背道而驰。

ィ2)法院追逐自身私欲所引发的问题

ナ谐【济的浪潮下,市场经济主体以追求经济效益为宗旨,基于经济背景的影响,实践中许多法院的价值观念发生偏离,国家司法机关的社会形象不在明显,经济主体的社会地位不断突出,并将公平正义的理念与追求经济效益并驾齐驱的作为法院的司法宗旨,时而后者还能成为主要目标超过前者。

プ魑一种非诉程序,其申请费用很低,并且实行统一的收费标准,这是国家出于保护像劳动者一样的债务人的利益而做出的规定,这对于本以公平正义为理念的法院来说是十分适合的,但基于经济效益的追求,部分法院认为对于督促程序的办理而言根本是无效益可言,还可能倒贴,因为除此之外还得考虑可能会发生类似上述问题时所造成的司法资源的浪费,因而许多法院在本应适用督促程序的情况下总是极力避免它的发生。

(三) 守法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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ァ独投合同法》第30条只对劳动报酬可以申请支付令进行了说明,并没有关于用人单位异议权的规定,对于在实践中产生的涉及劳动报酬支付令异议的,只能依据现时已经存在的《民事诉讼法》及一些配套法的相关规定做出处理,即对劳动者申请的支付令,用人单位只要提出异议即可,无需出具证据或者理由,法院对用人单位的异议也不用进行审查。

フ庋的规定无疑为一些别有用心的用人单位创造了滥用异议权的空间和条件,而在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也没有浪费法律给自己提供的机会,无论正确与否、有无理由,先提出异议在说,其结果是支付令无条件即刻终止,劳动者重回“一裁两审”的特殊程序,司法资源的随意浪费。这一状况的发生,法律本身的原因不必多说,其次用人单位守法意识淡薄是关键,他们一味地推托属于自己的那份责任,为了实现私欲,无视法律的存在,钻法律的空子,他们的行为是无法容忍的,但在现行法律的规定下,我们又是无能为力的。

ィǎ玻├投者盲目行使支付令申请权

ァ独投合同法》一出台,立刻引起了广大劳动者的普遍关注,一时间该法被视为替劳动者追回工资的“救星”,在忍受了许多的无奈与苦楚后,劳动者的情绪迎来了大暴发,迫切地想要通过支付令这一途径回自己的血汗钱。

フ因为这样,在《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后的一段日子里,各个法院被前去申请支付令的劳动者围得水泄不通,在一定程度上给法院其他部门的正常工作带来了影响,劳动者的热切心情无可厚非,这种结果的发生也是可以预料。但谁又知道在这些申请者中有很大一批人是不具备申请资格的,因为《劳动合同法》中只规定了有关劳动报酬的争议可以申请支付令,并且申请支付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如: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无其他对待给付义务等。一些劳动者为了尽早解决与用人单位的争议,在知道支付令无法送达或者存在对待给付义务的情况下,隐瞒真实状况或作虚假陈述,导致法院发出支付令后无法送达或者因为债务人提出异议而终止,这种行为虽说不违法,但因为这些劳动者没有很好的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只知道盲目行使权利,不仅扰乱了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还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

おげ慰嘉南祝

[1]王连国.“欠薪支付令”法律适用问题探析[J].研究探索,2009年第1期.

[2]钟艳君.试论支付令在追索劳动报酬中的适用[J].东北农业大学学报,2008年第6卷第5期.

[3]胡海容,宋宗宇.光荣与梦想的荆棘之路[J].学术论坛,2009年第1期.

[4]相关法律法规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