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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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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能有效增加量刑透明度、保障被告人权利及防止审判权滥用。在国外,大部分检察机关都具有量刑建议权,量刑建议权对实现控审分离、贯彻诉讼公开和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大意义。我国应建立合理的量刑建议权制度,根据目前存在的问题,应该主要在提出量刑建议的时间、方式以及提出量刑建议的依据等方面加以完善,同时妥善处理好量刑建议权与审判权间的关系。

关键词: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制度完善

中图分类号:DF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6-0-02

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是检察机关在具体的审判活动中就被告人所应判处的刑罚向人民法院进行建议的一种权力。对于我国刑事诉讼中是否应当赋予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问题,不能限于部门工作的便利性和部门利益,而应该根据诉讼规律,更多地从社会公共利益、被追诉人与受害人的利益出发进行客观探讨。

一、量刑建议权的概念界定

(一)量刑建议权概念

量刑建议权,就是在审判活动中,公诉方就应当给予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向法院提出建议,法院参考公诉方的这些量刑建议进行判处。有学者认为,量刑建议权是指公诉人在代表检察机关出庭支持公诉活动中,就被告人应当判处的具体刑罚,包括刑种制度、罚金数额、执行办法等,向法院提出的具体要求。笔者认为,量刑建议权就是检察机关向审判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应当判处的具体刑罚提出量刑意见的权利。

(二)量刑建议权相关要素分析

1、量刑建议权的主体。公诉权作为一种刑罚的建议权,应当概括地包含定罪建议权和量刑建议权两个具体权能。[1]根据庭审情况,公诉人会在法庭上发表量刑建议,特别是提起公诉前,要结合现行的公诉体制来确定哪一主体来决定并提起量刑建议。按照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办案的公诉人,可由负责案件的主诉检察官决定并提出量刑建议,但主诉检察官不能自行决定的案件除外。随着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日臻完善,检察机关办案及管理制度已逐渐规范,主诉检察官已成为公诉活动的核心和主体。

2、量刑建议的对象。量刑建议的对象是在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被告人有可能因为检察官的量刑建议而受到加重惩罚,也有可能得到法院对其减轻的惩罚。总之,检察官发表量刑建议是为了促进审判上的公正,从而使被告人受到与其罪行相适应的刑罚,可以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量刑建议的内容。量刑建议的内容主要是就被告人应当判处的刑罚向法院提出具体的建议,包括刑种、刑期、罚金数额以及执行方式等方面。实践中,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主要是基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手段、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方面的考虑。另外,建议对被告人从轻或者从重处罚也在量刑建议的范围内。

二、相关国家量刑建议权简析

(一)国外量刑建议权介绍

1、德国。在德国,刑事诉讼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量刑建议权,但量刑建议存在于司法实践中,该量刑建议主要体现在法庭审理中的辩论阶段与处罚令程序。在辩论过程中的建议若要发生作用,需要双方在案件本身和刑事政策上都达成一致的观点。由于法官只是在法庭上见过被告人,而检察官之前己经见过被告人,知道被告人的犯罪经历及其家庭情况,所以检察官可能比法官更加了解被告人。在处罚令程序中,检察官首先提出书面申请,即提起公诉。法院根据检察院的书面申请,以处罚令的形式对被告人做有罪认定,并确定对被告人的处罚,一般情况下,检察官的定罪及量刑建议多数被采纳。

2、日本。在日本刑事诉讼审判实践中,检察官向法庭裁判官提出对被告人量刑的具体意见既是检察官的权力,也是检察官的义务。量刑建议在日本刑事诉讼的论告和求刑程序中体现的十分具体,检察官的论告与求刑意见是否被采纳,由法庭裁判官决定。一般情况下,法庭裁判官做出判决的时候,都充分考虑检察官的论告及求刑意见。

3、美国。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明显地体现了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权。美国司法实践中,如果辩诉双方达成协议,检察官应当在法庭上告诉法官,至于该协议被接受与否由法庭决定。法院如果接受该协议,就不再对案件进行法庭调查和审判,法院直接从法律意义上确认检察官的罪名和量刑建议,这实际上等于由检察官来决定被告人的罪名及量刑。此外,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权在提交法院审判的案件中也有所体现。

(二)比较与分析

以上论述得出,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其检察机关一般均享有量刑建议权,而且是公诉权中的一项具体权能。

量刑建议制度有利于增强审判的透明度、节省司法资源,并扩大了法庭辩论的范围,增强了庭审的抗辩性。[2]如果没有量刑建议权,只能由法官决定对被告人的处罚,明显不利于控诉分离原则的贯彻与实施。因此量刑建议制度可以有效地监督法官的量刑,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量刑裁判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是实现程序公开的有效措施。此外,该制度也必然缩短裁判周期,从而使刑事审判效率大幅提高。

三、我国量刑建议权现状

(一)有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立法规定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93条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下转第103页)(上接第100页)告人有陈述的权利”。该条文中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辩论的规定,当然地可以理解为既包括对被告人定罪的意见与辩论也包括对量刑的意见与辩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31条第(五)项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应当依法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全面阐述公诉意见。其中的全面阐述公诉意见,应当包括对被告人量刑的建议和意见。

《人民检察院审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的规定》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其徒刑、拘役、悔罪态度较好,具备有效帮教条件、适用缓刑确定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未成年被告人,公诉人应当建议法院适用缓刑……”该条关于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的规定最为明确,建议适用缓刑,是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具体内容之一。

(二)司法实践的现状

定罪与量刑是刑事诉讼的两个重要方面,但长期以来,检察机关一般较注重定罪的准确性,而对量刑的准确性有所忽略。[3]司法实践中关于量刑建议的问题主要表现在:1、大多只对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款提出意见,不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或者仅就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提出笼统的建议,只要法院最后的量刑在法定幅度范围内即可,至于是否从重、从轻或减轻处罚,则属次要问题;2、检察机关对是否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分一般也不主动发表意见,只有当被告方提出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分的要求而检察机关不同意时才发表意见。

四、行使量刑建议权的制度完善

(一)提出建议的时间

提出量刑建议的时间应由检察机关根据案件的情况区别对待。在普通程序及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审理的案件中,提出量刑意见的最佳时机在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时。因为这时候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证据、定性、社会危害等进行了充分论证,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的认罪态度、退赃程度等量刑情节发生变化时,公诉人能够随机应变,及时改变庭审前的量刑建议。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于案件事实清楚,检察机关可以在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时提出量刑建议。

(二)提出建议的方式

对于提出建议的方式,由以下方式可以参考:1、要规范、全面、有理有据提出量刑建议,公诉人员应制作量刑建议书;2、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时口头提出,庭审后将量刑建议书移交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公诉机关将量刑建议书随卷宗、书一并移交法院;3、如果在庭审时,被告人态度或事实证据、情节发生变化,可以由公诉人根据庭审情况及时调整量刑建议或建议休庭另行研究处理。

(三)提出建议的依据

为使量刑建议权的行使有法可依,一方面要完善有关量刑建议立法,从而使量刑建议明确化,另一方面根据各地区案件情况的不同,制定本辖区内适用的常见犯罪量刑建议标准,将其作为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标准和依据,规范建议行为,防止量刑建议的随意性。法官享有量刑上的自由裁量权,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裁量范围内针对每个具体案件中的不同情节、被告人的具体情况等作出各有差别的裁决,这体现了个案公正,但是法官的这种权力也存在着被滥用的可能。[4]因此,确定量刑建议标准不仅可以规范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行为,同时也进一步约束法院的量刑裁判行为,在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具有重要价值。

(四)处理好建议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因为量刑建议权制度改革涉检察院和法院两机关“量刑权”的再分配问题,所以设计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制度时需要考虑审判机关的立场,同时,该权力的运作也需要审判机关的积极配合。法院的判决才具有终局性,应处理好量刑建议权与审判权之间的关系,不能随意因为法院判决与建议的量刑不相符就提出抗诉。同样,法院的审判应当看量刑建议是否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也不能完全根据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进行。

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强化检察机关对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量刑建议权制度的确立有助于促进司法公正和提高诉讼效率。在现行法律的框架之内,通过立法将量刑建议制度转化为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