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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贷款业务量快速增长,重点投向个人贷款,涉农贷款占比超六成
2014年全市114家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余额为10.6亿元,同比新增0.8亿元,增长8.1%。从贷款投放的对象看,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主要投向个人。2014年末,个人贷款余额8.4亿元,同比增加2.2亿元,增长35.5%,占全部贷款总额的79.2%。从贷款的用途来看,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主要投向“三农”,2014年末,涉农贷款余额达6.5亿元,同比增加1.3亿元,增长25.1%,占全部贷款总额的62.3%。
(二)贷款业务特征明显,短期、担保贷款占主导,单笔贷款金额、规模趋增
2014年忻州市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业务体现出一些新的特征,主要反映在贷款方式、贷款期限及单笔贷款规模集中度方面。2014年末,抵(质)押、担保贷款余额为6.7亿元,同比减少0.2亿元,占全部贷款余额的63.4%;短期贷款余额10.1亿元,占全部贷款的95.3%;单笔金额50万元以上的贷款余额达4.3亿元,占贷款总额的40.6%,同比大幅上升18个百分点。
(三)资产质量状况良好,利率水平同比有所上升,盈利能力较为理想
2014年末,忻州市小额贷款公司逾期贷款2239万元,其中,逾期6个月以上的贷款余额为1050万元,仅占贷款总额的2.1%。小额贷款公司的收益来自于贷款利息。2014年,忻州市小额贷款公司的平均年化利率为22.1%,同比上升2.69个百分点。2014年,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量快速增长,加之贷款利率有所上升,因此年内盈利能力较为理想。据统计,至年末,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净利润达0.51亿元,同比增长23%;缴纳税金0.46亿元,同比增长28%。
二、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机构性质定位不够明晰,社会认可度不足
根据2008年人民银行、银监会出台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是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设立、经营、监管和终止受《公司法》的约束。从这个角度看,小额贷款公司具有普通企业的性质。但小额贷款公司主要经营贷款业务,其又具有金融业务的性质,不完全适用《公司法》,这就使得小额贷款公司成为依照《公司法》经营金融产品的公司。这种特殊的机构性质定位,使其难以像金融机构那样享受到一些政策优惠,且在向商业银行融资的过程中,享受不到同业拆借的利率。
(二)内部风险控制不够完善,外部日常监管不到位
调查显示,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产品和市场开拓方面只是简单复制商业银行模式,由于其内部风险控制的意识和能力不足,小额贷款公司的潜在风险较大。根据《指导意见》的精神,省政府金融办是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机构,市、县政府金融办是其监管机构。但目前,忻州市各县(市)的金融办尚未成立,监管力量不足,面对不断增加的小额贷款公司,难以保证日常监管到位。
(三)资金来源、信贷产品单一,制约其可持续发展
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只发放贷款,不吸收公众存款。至2014年末,忻州市已开业的114家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加外部融资总额为16.4亿元,但与金融机构相比,其资金量相距甚远。目前,忻州市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使用率已超过95%,若无增资或银行贷款注入,将陷入“无钱可放”的困境。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只是简单复制商业银行模式,主要还是采取抵(质)押、保证等方式,鲜见其他创新。这种单一的信贷产品,不仅制约着其盈利水平,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其未来的可持续发展。
(四)相关财政奖励、税收优惠政策未能及时到位
省财政出台多项奖励措施,大力支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等各类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发展。调查发现,在众多奖励政策中,有部分奖励则由于财政资金紧张而无法落实。小额贷款公司的税率参照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期间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即所得税按12.5%、营业税按3%的税率征收。目前,这一税收优惠政策正逐步到位,但仍存在部分税收优惠难以执行的情况。
三、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建议
(一)从法律层面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
尽管小额贷款公司现有的法律地位备受争议,但这所谓“瘸腿”的公司正是符合我国国情、并能在我国茁壮成长的公司。如果小额贷款公司一旦能够吸收存款甚至被赋予金融机构的资格,便会为那些以法律名义违法集资的违法者提供便利。因此,应坚持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的机构性质,并争取从法律层面加以规范,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与此同时,还应看到小额贷款公司的特殊性,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制订与其身份相宜的政策规章,如减免税收,允许其承担低于现有水平的税负等。
(二)加强监管,完善内控,加大业务培训力度
对小额贷款公司,建议从上到下统一明确监管的牵头部门和职能部门,确定各自监管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协同配合,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健康发展。监管部门要按照审慎监管的要求,切实加强和改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细化制定相应的监管标准和监管措施,将其纳入区域金融风险分析和预警系统,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持续、动态监管。小额贷款公司本身也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内控机制。此外,为了增强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必须加强业务培训,全面提升其业务人员的综合素质。
(三)拓宽融资,创新业务,促进可持续发展
小额贷款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因此其外部融资只能依靠金融机构,且受融资比例限制,不少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已饱和使用,限制了其后续发展。为了扩大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辐射范围,为更多“三农”服务,同时也实现其稳定的后续资金来源,对此,可以考虑提高其向金融机构融资的比例限额,对运营状况良好、风险控制能力强的小额贷款公司,逐年放宽融资比例,可将融资余额的比例从不超过50%提高至不超过100%,且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的作用,为其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同时,逐步允许那些经营业绩和诚信记录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相互拆借资金、吸收转贷款、批发贷款,进而吸取一定比率的会员存款等方式扩大其资金来源。
作者:赵映兵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五台县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