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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公益性岗位治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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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和规范全区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加大对就业困难对象就业援助力度,促进户籍人员就业和再就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公益性岗位的界定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政府扶持或社会投资,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的非赢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岗位,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资开发的社会管理类岗位。具体包括民政低保专干、就业专干等岗位;

(二)社区公益性岗位。具体包括街道社区保洁、保绿,保安和业务管理员等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

具有城镇户口、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城镇大龄失业人员(男45周岁以上,女40周岁以上)。

(二)被指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中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

(三)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且事业一年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三、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

新增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时,应面向社会,自愿报名,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录用。

(一)公益性岗位在招聘人员时,新增公益性先由区就业局商区财政局确定年度招聘计划,确定年度用工总人数计划,再由相关单位提出招聘计划,包括岗位名称、用工数量、用工条件、招聘时限等;经区政府同意后,区就业局负责在规定时间内招聘简章,组织报名。

(二)区就业局对报名人员资格进行初审,审核无误后,依照区政府核准计划分别向各用人单位移交报名人员资料;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对移交资料进行审定,确定录用人员名单,并将录用人员名单和未录用人员资料及时返还区就业局:区就业局对用人单位的录用人员名单进行再次核对,无误后,通知本人领取《公益性岗位上岗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到用人单位报到上岗。

四、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动关系的建立及解除

(一)用人单位应该在公益性岗位人员正式上岗后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一式三份,合同期首签1年,劳动合同一份交区就业局备案。合同期满后,视情况续签下一年劳动合同。

(二)因合同期满、考核不合格、自动离职和违纪等原因需要解除劳动关系的,由各用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将辞退人员名单及空岗情况报区就业局,并提出补充招聘计划,由区就业局在符合条件的报名登记人员中进行推荐。

(三)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合同期内,不能肚任本职工作的,用人单位可退回区就业局,由区就业局另外安排其它公益性岗位,累计两次被退同或者两次不接受安排者,不再安置公益性岗位。

五、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待遇

(一)工资待遇。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资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同时按规定对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给予一定补贴。

(二)工资支付。各用人单位按照公益性岗位人员实际考勤和考核奖惩等管理制度按月制作工资表,于次月5日之前报区就业局,由就业局审核盖章后再报区财政将工资拨发给各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发放到个人。社会保险补贴由各用人单位在每年11月底将公益性岗位人员名单、缴费票据、《再就业优惠证》、身份证等资料报区就业局审核后、再报区财政拨付给各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发放到个人。起薪时间一律从正式上岗之日开始。

六、公益性岗位的管理

公益性岗位的开发要本着“便民利民、助政为民、公共管理、公共服务、量力而行、统一规范、促进就业”的原则,由环卫、网格化管理中心、民政、综合治理、劳动就业等相关部门按公益性岗位有关规定的范围于每年底11月前提出次年计划包括岗位数量、招聘条件、招聘范围,报经区政府同意后实施.公益性岗位实行全区统筹管理。

(一)由区就业局建立健全和完善公益性岗位开发、招聘、管理等各项制度、建立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帮助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的长效援助机制。

(二)由各用人单位制定本单位公益性岗位工作内容、工怍标准、考勤制度、定员定岗、考核奖惩管理办法,分别报区政府办、区劳动局、区财政局、区就业局备案。

(三)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岗前培训、工作安排、日常管理、考勤考核、工资发放等由各用人单位负责。保安员由区综治办负责;保洁员、保绿员由区网格中心、区环卫局、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物业管理员由区政府机关事务科负责;社区低保专干由区民政局负责;社区就业专干由区就业局负责。

(四)公益性岗位招聘的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各社区就业站要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台帐》,区就业局要建立《全区公益性岗位人员台帐》。

(五)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和社区就业工作站每月对辖区公益性岗位用工管理情况跟踪了解,并报区就业局,作为审核、拨付工资的依据。

(六)对公益性岗位要建立定期联合检查制度,区财政局、区劳动就业部门对公益性岗位管理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对出现弄虚作假、人岗分离、吃空饷、挪用专项资金等问题的单位,按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