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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的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固定资产是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固定资产使用部门)通过一定方式取得的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车辆、其他固定资产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管委会管辖范围内的所有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及投资开发公司。
第二章固定资产标准
第四条固定资产标准: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
(二)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的一般设备;
(三)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含800元)的专用设备;
(四)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其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五)固定资产维修、保养过程中购置的配件或零部件;
(六)法律规定并通过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符合标准的其他固定资产。
第三章固定资产管理的任务、内容、权属划分
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析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固定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保值增值。
第六条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清理、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固定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和监督;固定资产核算管理;向同级财政和上级有关部门通报情况等。
第七条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属于管委会,资产使用部门通过购置、转让、受赠取得的固定资产,凡符合第四条所含条件之一者,均属管委会所有。固定资产的使用权属于取得并使用固定资产的各部门、各单位。
第四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固定资产实行分级监管和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由党政办公室(固定资产主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调配等管理工作;财政局(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登记、清理、核算管理工作;各资产使用部门负责所使用固定资产的保管工作;纪工委(监察审计局)负责对固定资产购置、调配、处置过程的监督审计工作。
第九条固定资产主管部门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登记、清查统计、评估及纠纷调处,并会同财政部门对固定资产变动、处置进行审核;
(四)会同财政部门对固定资产的调拨、转让、捐赠、出售、报损、报废进行审核;
(五)会同财政部门对用于经营性固定资产的审批和保值增值考核监督检查;
(六)向管委会和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第十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会同党政办公室做好固定资产变动、处置的审核工作;
(四)负责固定资产帐、卡管理;
(五)负责对用于经营性固定资产的审批和保值增值考核监督检查;
(六)会同党政办公室对固定资产的调拨、转让、捐赠、出售、报损、报废进行审核;
(七)负责固定资产发生业务的帐务处理和财务核算。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执行并落实《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三)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固定资产购置、领用、调配、处置的申报工作;
(五)负责本部门、本单位所使用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取得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的取得方式有购置、拨入、接受捐赠及其他等方式。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的购置实行计划审批和经费预算管理制度。各部门应在财政年度初编制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并列编年度财政预算。各部门、各单位在计划内需要购置固定资产时,应填制“固定资产购置审批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经办人报党政办公室、财政局审核并签署意见,再报党工委或管委会负责审批的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购置。固定资产的采购事宜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统一办理。
第十四条购置固定资产必须严格执行市有关政府采购办法的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六章固定资产登记、核算
第十五条实行固定资产登记管理制度。资产使用部门在取得固定资产后,经办人员应及时填写“固定资产登记表”,分别列明“使用(保管)单位名称”、“登记时间”、“资产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原始(重置)价值”、“总价值”、“购置时间”、“保管责任人姓名”等内容,经本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名后送财政局财务核算中心,再经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名,由财政局编号并登记。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凭“登记表”登记固定资产实物台帐,详细记录固定资产明细情况。同时,按照现代管理要求,建立固定资产电子档案,以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七条财政局应建立固定资产总分类帐和明细分类帐,根据固定资产购置审批资料及核算资料,及时进行固定资产的帐务处理和财务核算。
第七章固定资产的调配
第十八条资产使用部门有权对所监护的固定资产在部门或单位内部进行调配,包括变更分布位置、变更监护责任人,但必须履行相关手续。需要变更时,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到党政办公室和财政局登记。
第十九条资产使用部门均无权自行将固定资产的使用权转移给其他的资产使用部门,即无权进行部门之间调配。需要调配时,由固定资产调出单位填写“固定资产调配审批表”,然后分别由固定资产调出、调入单位负责人签名和党政办公室、财政局、纪工委(监察审计局)签署审核意见,经党工委或管委会负责审批的领导审批,再送党政办公室和财政局财务核算中心分别进行登记。
第八章固定资产保全
第二十条为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实行固定资产监护责任制度。固定资产的使用人即为固定资产的监护责任人,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单位公用的固定资产由管委会确定的固定资产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履行管理职能。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监护责任人享有固定资产的使用权、监护权,承担固定资产的保全责任。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监护责任人在调离原工作单位或因其他原因离开原工作单位时,应办理所使用固定资产的移交手续,由移交人填写“固定资产移交清单”,接收人根据“移交清单”明细核对无误后,经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单位负责人)签名,然后交党政办公室、财政局分别进行登记。
第九章固定资产清理、损失处理
第二十三条实行固定资产的定期清理制度,即在每年年初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清理工作由党政办公室和财政局联合组织,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做到帐证、帐实、帐帐相符。
第二十四条在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如发现固定资产流失、损毁,应及时查明原因。如属正常损毁,资产监护责任人应向资产管理部门出具书面说明并填写“固定资产流失、损毁处理情况表”,经资产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党政办公室、财政局、纪工委(监察审计局)分别签署审核意见及处理建议,报党工委或管委会负责审批的领导审批,同意后,分别送党政办公室、财政局财务核算中心办理核销、登记手续;属非正常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流失、损毁,除按上述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外,还应视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求其赔偿或恢复原状。
第十章固定资产捐赠、转让(出售)、报废
第二十五条因业务需要或其他原因,捐赠、转让或出售、报废固定资产时,由资产使用部门向管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捐赠、转让(出售)、报废申请表”,申请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党政办公室和财政局、纪工委(监察审计局)分别签署审核意见,经党工委或管委会负责审批的领导审批同意后,送党政办公室、财政局财务核算中心办理资产核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转让分有偿转让和无偿转让两种,如属有偿转让的,则应将在转让过程中取得的收入全额解交财政。
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出售过程中取得的出售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净收入应全额解交财政。
第二十八条无偿转让和捐赠固定资产时,申请单位应在申请表内填明受让或受赠单位名称并由受让或受赠单位的负责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