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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筑工程合同的质量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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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历来比较重视建筑工程质量,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的不断发展,我国建筑工程的质量和服务水平得到了一定的提高。但是在另一方面,由于房地产的不断发展,很多不具备资质的企业只是为了追求利益,忽视建筑工程质量,导致许多豆腐渣工程的出现。同时,房地产作为人民拥有时间比较长的私有物品,这就使得人民越来越重视建筑工程的质量。本文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从加强建筑责任立法、完善建筑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水平以及加强建筑工程的合同管理体制等办法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

中图分类号:TU7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05-0170-01

1 建筑工程质量概述

建筑工程质量的概念分广义和狭义两个层次,从广义上讲,建筑工程质量包括建筑物的实体质量、经济价值、美观性、功能性、适用性的要求以及服务方面的质量要求。从狭义上讲,建筑工程质量仅指其符合安全性、功能性的质量要求,也就是说能够保证建筑物的安全并能发挥预计的使用功能。

2 合同中约定的质量责任认定

2.1 建设工程中常见质量问题

以普通民用房屋建设工程为例,通常容易出现的质量问题主要有:

(1)混凝土构件裂缝。这是一种比较常见的质量问题,形成原因错综复杂。有可能是混凝土成型后,受到风吹日晒,养护不良,表面水分快速蒸发、收缩变形,并且受到内部混凝土的约束,在拉应力作用下,引起混凝土表面干裂。

(2)屋面渗漏。民用房屋的屋面渗漏一般发生在山墙、檐口、天沟或者变形缝处,产生的原因也是多种多样。防水屋面一般有结构层、隔气层、保温层、找平层、防水层等组成。温度变化破坏防水层;冷热变化造成接头错动;卷材保温层内积水,气温上升时水蒸气压力增加,卷材起泡、鼓起、破裂造成渗漏。

(3)地面起砂、起壳。引起这种质量问题的原因主要有:水泥标号低、水泥受潮结块或者超过使用期;水灰比过大之类的配比不当;砂的含泥量大、粒径偏小;未按规定遍数成活等。基层表面浇水不足或者未作清洁处理、留有积水;在初凝前未予适时压光;水泥砂浆结合层粘结力不够;炉渣垫层质量不好;地面施工时受冻或未达强度即在地面走动;养护天数不够等。

2.2 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成因

(1)勘察、设计原因。地质勘察是整个工程建设的第一个环节,也是设计、施工的基础环节,如果地质勘察资料不准确,就会直接导致设计产生缺陷,设计不合理就会造成施工错误,因此建设工程是环环紧扣相互配合的活动。比如勘察单位在勘察时未勘测到软土层,设计单位根据勘察资料在设计文件中也不可能对软土层做出处理方案,虽然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去施工,但由于软土层客观存在,其承受力有限,必然会导致基础不牢固、基础沉降的发生,严重时就会发生建筑物塌毁[1]。此时,勘察单位的勘察错误就是建筑质量缺陷的主要成因。

(2)施工原因。其中又分为技术工人的原因,偷工减料的原因,选材方面的原因。首先,目前施工单位的技术工人中农民工、合同工占了相当大的比例,但是施工单位对于农民工的技术培训工作却没有做到位,导致了个别工人对其施工部位在整体建筑中的受力原理和功能作用根本不懂,难免违反规范规程操作,有时甚至南辕北辙将工序做反,比如在简支梁的施工中将钢筋位置绑反,造成梁的抗拉力和抗压力大打折扣,不能达到设计要求的承压标准,最终导致质量不能达标。其次,现有的建筑企业众多而市场有限,为了争夺市场便产生了许多不正当竞争的现象,许多建筑企业压低承包价格,甚至以低于成本的工程造价低价中标,中标企业往往用偷工减料的手段获得不正当利润。最后,个别企业为了节省成本开支,在选购建筑材料时选择价格低廉品质不能保证的产品,材料进场时也不严格按照材料入场检验制度进行取样检验。以上不论哪种情况,都是发生在施工阶段的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

(3)监理原因。法律赋予监理单位以监督管理工程的权力,规范建设工程过程中各个主体的行为,对于不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或者技术规范标准操作的行为予以制止,以达到保证建筑物质量安全的目的[2]。但是现实中,监理单位疏于日常的监督管理,对施工单位的错误视而不见、置之不理,也是导致建筑质量问题的关键原因。

3 对策和建议

3.1 完善立法

1.提高建筑法律的立法水平

随着国家的发展以及经济建设的加快,我国建筑类法律法规也逐步建立健全起来了。法律不可能预知未来,法律的诞生总是担负着调整一些不规范社会现象的使命,尤其是建设工程领域,我国建筑行业本身方兴未艾,又具有专业性较强的特点,加之法律制度本身就有落后于实践发展的滞后性,我国的建筑法律法规需要根据社会现实状况调整和完善。在立法时,明确调整社会现象往公平合理的方向发展的目的,比如为了解决我国建筑行业中一些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4 年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但对于该《解释》的,作者认为还有许多不妥之处,不利于建筑工程质量的保证。

2.细化合同约定强化承包方的质量责任

建议合同拟定中对质量责任细化,严格以质量约定作为支付工程款的标准。利用合同约定工程款的结算,如果因施工单位未能严格按照设计单位的设计要求施工错误造成质量问题采取补救措施加大成本的,建设单位对其不予认可。

3.2 对责任主体适用连带责任

工程建设的目的是要建设集安全性、适用性、耐久性于一体的建筑产品,并且在这一建设过程中又是由多方主体共同参与完成的。当然,在各个阶段由各个主体分别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承担各自的责任。但是鉴于我国的实际情况,许多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对于工程质量责任的界定无法完成,所以作者建议在这种背景下,立法上不但应当做到明确责任主体,还应当在无法明确责任主体的时候,对可能的相关责任主体适用连带赔偿制度。使建设工程的每个参与者都对其承担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负责起来。

3.3 加强合同管理提高法律意识

目前,我国建筑市场的现状是,虽然都要求责任主体做到“质量第一”,但企业往往对经济利益即企业效益的重视超过了对质量的重视。加之工程建设的各方参与者缺乏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在市场经济中,不能严格遵守市场的规律,而是时常发生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承包方和发包方双方缺乏相应的自律行为,这也暴露了法律规范还有诸多不完善之处,从而多方因素共同导致了建筑市场秩序的混乱。因此,建议公法加强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干预,规范工程建设各参与主体的行为,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稳定和谐发展。建设工程合同通常界定了承包方和发包方双方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可见合同是承包方和发包方双方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以及承担责任的法律基础。只有通过明确承包方和发包方双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合理分摊双方的责任风险,才能保证建设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我国的建设工程合同属于要式合同,但是现实中,合同文本不规范,社会上还有大量的“黑白合同”造成的遗留问题。

参考文献

[1] 刘军锋,《浅谈建设工程项目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和义务》,载于《价值工程》2011年第3期.

[2] 黄健波,《浅析工程竣工交付后的质量责任》,载于《建筑》2011年第1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