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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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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中心城建管办、平水副城建管委,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激发劳动者学习技能、钻研业务的积极性,积极推动企业开展岗位大练兵、技术大比武活动,为我县转型升级提供技能人才保障。现就在企业单位中规范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竞赛职业(工种)

按《国家职业标准》设置的职业(工种)及行业工种组织开展竞赛。

二、参赛选手资格

参赛选手应是在本企业单位工作的在职职工,每个工种参赛人数不得少于20人。

三、竞赛标准

竞赛以现行国家职业标准中的中级工及以上标准命题,并适当增加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技能等相关内容,以笔试和实际操作的形式分别进行,理论知识成绩占30%,实际操作成绩占70%。

四、组织管理

(一)竞赛主办单位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应提出申请并附组织方案,按隶属关系报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如对竞赛方案进行调整,需重新履行核准手续。

(二)技能竞赛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牵头举办的,可冠以“全县(县)××行业(系统)××职业(工种)”等竞赛活动的名称。其他竞赛不得冠以“全县”、“县”等名称。

(三)企业工会要广泛开展职工技能提升行动,引导职工岗位学习,岗位练兵,岗位成才,岗位奉献。

五、激励措施

(一)对按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工)标准组织竞赛,在竞赛中理论和操作成绩均合格并获得前三名的选手,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直接发给相应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工)证书。

(二)对按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工)标准组织竞赛,在竞赛中理论和操作成绩均合格并获得第一名的选手,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直接发给相应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证书,授予“县技术能手”荣誉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

(三)其它理论和操作成绩均合格的选手,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发相应标准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六、其他事项

(一)全县企业职工技能竞赛活动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总工会负责。

(二)以企业单位组织的职工技能竞赛方案,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县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核准,命题工作及裁判人员由县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