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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有关文件及会议精神,加大对财政性资金管理的力度,加强廉政建设以及对度假区公有资产的管理,保障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度假区财政财务管理
(一)严格预算,规范执行
度假区各预算单位日常经费的预算与追加,严格按管委会《国家旅游度假区预算编制办法》相关精神执行,对于会议(重大活动)经费、出国(境)经费、公务接待活动经费等管理按照市区委办公室关于贯彻《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具体措施》严肃财经纪律的通知,结合度假区实际情况规定如下:
1、会议(重大活动)经费的管理
(1)度假区各级召开的会议(重大活动)必须符合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
(2)以度假区名义召开的会议(重大活动),办会单位根据预计的参会人数、会期、费用明细编制预算,报班子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会议(重大活动)结束,办会单位提供详细参会人数、正式会期、开支的具体项目及单价等资料,由财政审计局与原预算核对后,按度假区规定的资金审批程序,经相关领导审批后支付。
(3)各管理处、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和村(社区)需举办会议(重大活动),先由举办单位按预计的参会人数、会期、费用等编制详细预算,说明经费支出渠道,报班子会议讨论通过后举行。会议(重大活动)结束后,根据实际参会人数、会期、开支的具体项目及单价等资料作附件,在原预算范围内原预算支出渠道予以支付,超出原预算总额的,需说明原因,重新报班子会议讨论通过后支付。
2、出国(境)经费的管理
(1)度假区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村(社区)干部因公出国(境),若跟随区级以上部门组团出国(境)的,由组团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并附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出国(境)任务批件,经费由原渠道,按经批准的出国(境)天数、线路和经费预算按实支付。
(2)度假区、各管理处、直属事业单位和村(社区)因公需自行组团出国(境)的,由组团单位,根据任务需要,提出拟出国(境)人员、天数、线路和经费预算等并注明经费开支渠道,报班子会议讨论通过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出国(境)手续。任务完成后,根据班子会议讨论通过的出国(境)人员、天数、线路和经费预算,按批准的开支渠道,经核对后分别列支,超出原经费预算的,需说明原因,重新报班子会议讨论通过后按实列支。
3、公务接待活动经费的管理
(1)度假区各直属事业单位、村(社区)应按照必须、合理、厉行节约的原则,从简安排各项支出。
(2)各管理处、各部门工作经费的规模不得超出年初度假区核定的标准。
4、其他相关规定
(1)上述会议(重大活动)经费、出国(境)经费和公务接待活动经费中,凡购买香烟、高档酒和礼品及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费用不予列支。
(2)擅自扩大公务接待范围,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的费用不予列支。
(3)凡以会议、调研、考察、检查和培训等名义变相旅游的费用不予列支。
(4)度假区所属的项目公司、融资类平台公司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经营性事业单位及企业,根据业务的需要参照执行。
(二)严格审批程序,规范财政财务基础管理工作
1、度假区各类财政性资金以及其他行政事业法人登记单位账户资金的使用审批,严格按度假区《关于进一步规范度假区财政财务管理的办法》中的规定程序以及2012年3月7日度假区班子〔2012〕6号会议纪要中财务经费支出审批管理具体操作办法相关精神执行。
2、针对财政财务基础管理方面提出如下要求:
(1)票据内容严格按财务制度执行,对于不符开支范围或开票要求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支付。
(2)各类工程项目资金,严格按照项目计划、实施方案、合同协议及竣工结算报告等的规定和完成进度付款。工程建设类资金的支出须做到:
A、无合同或协议的不予支付;
B、超出合同或协议支付比例的不予支付;
C、项目结束未经审计的不予付清。
(3)其他重大事项,未经班子会议集体讨论通过的不予支付。
二、进一步加强度假区公有资产管理
度假区资产管理部门、各管理处、各社区、各直属单位,在资产管理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度假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度假区公有资产管理的办法》和《国家旅游度假区公有资产收益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办法执行。
三、其他相关要求
为了更好的执行制度,各部门要加强审核力度,并由纪工委牵头,财政审计局配合,加强监督。对违反财经纪律的部门和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财政审计局直接管理的帐户,由纪工委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其他直属企、事业单位由财政审计局协助纪工委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结果报到班子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