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老太购物摔伤超市被判赔偿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老太购物摔伤超市被判赔偿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下雪天,超市没及时清理地上积雪,造成前来购物的一老太滑倒在地,摔成骨折。日前,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以“超市存在疏于管理过错”,判决该超市赔偿顾客8万余元。

65岁的刘桂英,是一名退休工人。2006年2月18日上午,刘桂英老人前往南昌市桃苑路一家超市购买生活用品。由于刚下过雪,超市对积雪没来得及清理,造成大厅地面也有积水,致使刘桂英老人滑倒在地。刘桂英老太太顿感双臂、上肢和腰部剧烈疼痛,无法站立起来。超市经理在刘桂英老人家人赶到后,立即将刘桂英老人送往附近医院诊治。经诊断,刘桂英为外伤致T12腰椎体粉碎性骨折,并左侧弓根骨折。经过住院治疗,刘桂英在2006年4月15日出院,花去医疗费3万余元。期间,超市垫付了医疗费用24700元。2006年5月12日,刘桂英的伤情经司法鉴定,伤残等级被评定为8级。鉴定结果还表明,刘桂英还需要继续治疗费用6000元。随后,刘桂英及家人多次与超市负责人协商赔偿事宜,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刘桂英遂将超市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该超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10万余元,减去已支付的24700元,尚需赔偿7.5万余元。

刘桂英在法庭上提出,超市没有及时清理积雪造成地面积水,导致其滑倒在地,对其人身伤害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超市对此辩称,刘桂英老太太所受的伤害原因尚不明确,她并不能说明完全是因积水滑倒而受伤。此外,其主张的一些费用计算过高,并且不存在精神损害的问题,不应当有精神赔偿,其要求赔偿金额过高。对此,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超市作为向社会公众开放的经营场所,应当保护消费者在购物过程的人身安全。超市工作人员未及时清理地面积水,又未在积水周围设置任何警示标志,亦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造成刘桂英老太太的损伤,超市方存在疏于管理的过错。遂作出判决,超市赔偿刘桂英老太太各项损失85529.60元,扣除已支付的24700元,还须支付60829.60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江西国威律师事务所徐硕友、雷志强律师点评: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由于超市未及时清除大厅地面积水,导致刘桂英摔伤超市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超市承担刘桂英的大部分损失。

责编/文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