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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人民政府
**年*月*日
**市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保护集体和农民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独立核算的村民小组财务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侵占、截留、挪用、私分。
第四条村集体应当坚持民主管理、财务公开的原则,加强财务管理。
第五条在村集体自愿的原则下,实行由村集体委托的“村帐镇”的财务管理办法。
第六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财政所承担。村集体财务工作要接受市农业、财政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章“村帐镇”财务管理
第七条“村帐镇”财务管理办法是现阶段我市管理农村财务的主要形式,各乡镇、街道应把进一步完善“村帐镇”财务管理制度作为今后管理村级财务工作的重要内容,乡镇(街道)财政所要切实履行好职责。
第八条实行”村帐镇”的乡镇、街道,村级只设一名报帐会计,乡镇(街道)财政所负责村级财务管理工作。
第九条村级财务实行按月报帐、记帐,财务收支确实较少的村,可实行按季度报帐、记帐。
第十条在不改变村级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前提下,村级所有收入资金由乡镇(街道)财政所统一管理,分村在农村信用联社设立专户。
第十一条乡镇(街道)财政所统一建立村级财务档案,做到一村一柜,分村建档,分村设置“两帐一簿”,即总帐、明细帐和资产登记簿。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村集体应当依法、合理组织收入,其收入主要包括:
1、集体统一经营收入;
2、发包及上交收入;
3、“一事一议”筹集资金;
4、上级下拨转移支付资金;
5、土地补偿费;
6、投资收益收入;
7、上级部门拨款;
8、盘活集体资产收入;
9、各种代收、借贷资金收入;
10、其它收入。
第十三条村集体各项收入,必须统一使用从乡镇(街道)财政所领取的收款凭证,不得随意购买其它票据。
第十四条村会计收取的各项收入现金,应及时缴入乡镇(街道)财政所统一设立的“村收入专户”,不得随意支出。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村集体各项支出必须遵守量入为出、勤俭节约、为民办事和减轻农民负担的原则,专款专用,大力压缩非生产性开支。报刊费用不得超出省政府规定的限额,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村级集体经济状况制定管理费用和招待费用限额标准。
第十六条村集体应及时清收各项应收款,逐步消化历史形成的债务,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不良债务。
第十七条村集体应当建立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村级财务审批制度须经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通过。坚持一支笔审批和在审批权限内审批,超出权限的要由村集体研究审批,重大支出事项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通过后审批。
第十八条村组干部报酬标准,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民人均纯收入和村级财力相适应,具体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报市农业、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村集体应当使用统一、规范的凭证、帐簿和财务报表。
第二十条资金收付的原始凭证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合法,并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核人、批准人签名,不得以白条或不规范凭证入帐,严禁无据付款。
第五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二十一条村集体会计人员应当经市以上财政部门业务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村集体应逐步实行会计电算化,规范财会行为,提高会计工作效率。
第二十三条村集体会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村集体会计人员的聘用和撤换,由村集体提出,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撤换村集体会计人员。
村集体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村的会计人员。
第二十四条村集体会计人员职责:
(一)执行国家财务制度,维护财经纪律。
(二)编制财务计划,承担村集体资金收入和支出的日常工作。
(三)真实、准确、及时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严格依照规定保管会计档案。
(四)定期向乡镇(街道)财政所报帐,做好村级财务结算工作,记好现金、存款日记帐、往来明细帐和有关备查帐目。
(五)负责办理财务公开事项。
(六)履行财务监督职责,抵制侵犯村集体财产的行为,对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及时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映。
第六章民主管理与财务公开
第二十五条村集体要建立民主理财制度,成立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须经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一般由5-7人组成,组长由民主理财小组选举产生。村集体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第二十六条民主理财小组履行下列职能:
(一)参与制定本村的财务制度和财务计划;
(二)审查各项财务收支,否定不合理开支;
(三)监督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
(四)监督财务公开工作;
(五)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财务管理问题,对村民反映的财务问题、建议和意见及时予以反馈和解答。
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内容为:
(一)收入是否真实、完整;
(二)支出是否真实、合理;
(三)支出票据是否合法有效;
(四)凭证要素是否齐全。
第二十七条村集体财务的各项收支,必须经过民主理财小组审查并加盖民主理财小组印章后,方可入帐。
第二十八条民主理财小组应当充分履行职责,制定相应的议事规则,定期进行民主理财,并保存完整的活动记录。
第二十九条村集体要实行财务公开。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财务计划、各项收支、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依法代收代缴费用、一事一议筹资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群众要求公开的其它财务事项。村民关心的财务收支热点问题要专项公开。
第三十条财务公开方式要以群众看得懂、听得明为原则,公开的形式以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或明白卡为主,辅以会议、广播等多种公开形式。
第三十一条财务公开做到每月或每季度公布一次,公开内容要及时、真实、完整,每次财务公开内容都要有存档备案,重大事项随时公开。
第三十二条每次财务公开,村集体应广泛听取村民的反映和意见,对村民提出的疑问、要求和合理化建议,要及时给予解释、答复和采纳。对多数村民不赞成的财务收支事项,应当坚决予以纠正。
第七章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具体审计业务由乡镇(街道)财政所承担,并接受审计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三十四条乡镇(街道)财政所应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专(兼)职审计人员,财政所在履行法定审计职权时,不得向村集体收取审计费用。
第三十五条村集体财务审计工作主要包括财务收支审计、村集体主要负责人任期和离任审计、其它专项审计。
财务收支审计,主要审查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营活动是否真实、合理、合法,会计核算是否规范、完整、准确、及时。
村集体主要负责人任期和离任审计,主要审查村主要负责人任期内的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活动的合法性与有效性;经营成果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财务收支的合规性与合理性,以及任期内的经济考核指标、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等。
第三十六条对村级财务审计和村干部离任审计工作,要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对发包及上交款、土地补偿费、“一事一议”筹资、集体资产负债、收益等,应定期进行专项审计。审计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公布审计结果,落实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