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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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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人民政府

*年*月*日

**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的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本办法所称村集体资产是指依法属于村(含社区)、组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集体)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未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未建立组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负责。

第三条市农委、监察、司法、土地、水务、林业和农机等部门,按其职能分工,依法对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乡镇(街道)财政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村集体资产权属和范围

第四条村集体资产属于村集体全体成员集体所有,其所有权由村集体依法行使。村集体资产包括:

(一)依法归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二)村集体依法投资、投劳形成的建(构)筑物、机电设备、农田水利设施、旅游设施、道路、林木和教育、科学、文化、广播、电视、卫生、体育等设施。对村集体投资、投劳建设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资产,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村集体出资兴办或购买、兼并的企业资产;

(四)村集体在各类企业以及与有关单位或个人共同出资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

(五)村集体的现金、存款等货币资产及有价证券;

(六)国家无偿拨款、减免税、补贴及有关单位和个人资助、捐赠财物等形成的资产;

(七)村集体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

(八)村集体的债权:

(九)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五条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平调、挪用、私分、损坏和非法变卖村集体资产及其收益。

第六条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取得、变更、灭失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登记、备案。

第七条村集体资产所有权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分级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三章村集体资产经营和处置

第八条村集体资产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可由集体直接经营,可实行承包、租赁经营,也可以集体资产参股或股份合作等方式经营。

第九条实行承包、租赁经营或变卖的村集体资产,应采取公开竞价和招投标方式进行,本集体成员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公开竞价和招标的项目包括资源性资产、2000元以上的非资源性资产。

村集体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承包。事先必须经过本集体全体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村集体资产处置按以下程序进行:

1、动意。村集体资产的处置,由村“两委”提出处置方案,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讨论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2、资产价值的确认。拟处置的集体资产价值,由乡镇(街道)、村“两委”和村民代表共同合理确定。认为必须经过评估的,由乡镇(街道)牵头,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乡镇(街道)和有关机构备案。

3、实施。具体实施中,村“两委”根据制定的处置方案,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派员跟踪监督。

第十条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或租赁经营的,承包或租赁年限不得超过相关法律规定,并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合同要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备案。村集体各项经济合同文件、协议书应订入会计凭证,长期保存,不得私自保管。

第四章村集体资产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村集体管理集体资产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全体成员会议或代表会议通过的有关集体资产管理的决议、决定;

(二)建立健全村集体资产台帐,维护和管理集体资产;

(三)监督、检查经营者对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四)负责集体资产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村集体资产管理坚持民主、公开的原则。村集体对承包费、租金、征用土地补偿费等,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资产拍卖、发包、权属变更等重大事项应随时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村集体成立民主监督小组,负责集体资产的监督。民主监督小组成员由村集体全体成员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村集体的主要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监督小组成员。监督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监督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和处置;

(二)监督集体资产经营和处置活动有关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三)反映群众对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协助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对本集体的集体资产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村集体应接受乡镇(街道)财政所和有关部门对其集体资产的审计。

村、组主要负责人离任时,应由乡镇(街道)财政所组织离任审计。

第十五条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依法征用或村组建制被撤销的,其集体资产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处置。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违反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处罚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造成集体资产损失的,应依法赔偿,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