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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寻求破局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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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跨国巨头在中国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大肆进行垄断行为,却有恃无恐逍遥法外的同时,我国国内企业却在国际市场上饱受反垄断威胁之苦。

2005年注定是载入我国反垄断历史的一年。我国企业在海外首次遭遇国际反垄断诉讼。美国公司对我国维生素C 提起反垄断诉讼,这是历史上我国首次遭受反垄断诉讼,不久美国公司又相继对我国的菱镁矿和铝矾土提起反垄断诉讼。2006年3月, 中国企业又首次遭到欧盟的反垄断调查,欧盟开始对中集集团收购荷兰博格公司展开反垄断调查程序。至此,反垄断这一游走于跨国公司总裁办公室里的精灵开始向中国企业张开了她的怀抱,高悬于中国企业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终于落下。

反垄断:游走于跨国公司总裁办公室里的精灵

由于美国和欧盟等国家对跨国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从事垄断行为的日益严格控制,国外流传这样一个笑话,国外大公司的总裁有时连喝咖啡都不敢聚在一起,不然就可能被指控搞市场垄断的嫌疑。尤其是当这些大公司的老总在面临收购兼并、市场融合的敏感时期,就愈加在行政司法机关、媒体和大众面前变得沉默寡言、惜字如金,在严厉的反垄断制裁措施面前个个如临深渊、如履薄冰。反垄断因此而被戏称为游走于跨国公司总裁办公室里的精灵。

那么为何这些能在本行业内呼风唤雨的跨国巨头会对反垄断如此谈虎色变呢?这是基于垄断的社会危害性及反垄断制裁的严厉性。垄断的本质是限制价格在市场经济中合理调节生产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从短期看,垄断会导致产品价格的上涨和质量下降,损害消费者利益;从长期看,垄断会导致生产者经营效率低下和国家整体经济竞争力的倒退。而且,更重要的是,垄断将会遏制一个国家和民族的竞争与创新精神,而这种精神才是国家经济发展和民族振兴的真正动力。由于垄断行为本身会给市场竞争秩序、消费者和竞争者合法权益、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竞争创新精神带来重创,所以许多国家规定了严厉的反垄断措施来打击垄断行为,轻则被处以巨额赔偿,重则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直接负责人可能因此而锒铛入狱。

反垄断法因此成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的重要法律制度。综观世界当前经济强国,大多是通过完善的反垄断立法来建立和完善其国内的公平市场竞争秩序,提高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市场竞争力,打击损害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各种垄断行为,为其在全球经济竞争的舞台上取得竞争优势提供有效的规则指引和秩序规范作用。

跨国巨头:在规则失位和监管失语中呼风唤雨

从我国当前国内外的经济发展形势来看,反垄断法的出台应当尽快得以实现。其实早在1987年8月我国原国务院法制局就成立了反垄断法起草小组,但几经周折,历经十余载,反垄断法仍然未能破茧而出,殊为憾事。一些国家因此而对我国能否履行加入WTO时所作的承诺提出了质疑,一些跨国集团则利用我国反垄断法的缺位而在市场中有恃无恐、恃强凌弱,令国内企业苦不堪言。1998年美国司法部微软垄断之后,微软负责中国市场的高层即表示该起“世纪诉讼”对中国市场没有任何影响,其坚定的信心直接来源于中国反垄断法的失位。1997年,为挤垮中国国产软件金山的WPS,在WPS97前夕,微软匆忙推出97元超低价格的Word97版本,意图利用垄断低价而将其竞争对手的产品扼杀于摇篮之中。还有媒体经常提到的价格歧视行为:Windows 98在中国大陆市场零售价为1980元,在美国合800多元人民币,在日本合600-1200元人民币;Office2000测试版在中国标价200元左右,在国外为免费赠送;微软给中国大厂商的Windows98预装许可费为300元人民币左右,中小品牌PC厂商则达690元,而在美国甚至可低到约100元人民币。据保守估计,中国消费者因为微软公司的差别价格一年就要多支出10亿元。

国内企业:在弱肉强食和丛林法则中踽踽独行

美国率先出招

在跨国巨头在中国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大肆进行垄断行为,却有恃无恐逍遥法外的同时,我国国内企业却在国际市场上饱受反垄断威胁之苦。2005 年 1 月开始,美国某企业团体向美国法院提起反垄断诉讼,指控中国华北制药、石家庄制药集团维生药业、华源集团江山制药及东北制药等四家中国企业合谋操纵维生素 C 对美出口价格,形成价格卡塔尔,触犯了美国的《反垄断法》,使美国当地公司蒙受损失。他们在诉讼中向国内的四家维生素生产企业索取 3 倍的损害赔偿金及其它辅助赔偿。之后不久美国又对我国菱镁矿和铝矾土提起反垄断指控。鉴于美国反垄断诉讼对企业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我国企业只能被动应诉,因为国内反垄断法的空缺而不能从国内司法途径中得到救济,国内行政司法机关也由于没有法律依据而爱莫能助,涉案的中国企业能否在诉讼中化险为夷依然命运叵测。

欧盟立刻跟进

福无双至,祸不单行。2006年7月20日,中国企业在欧盟的一项收购计划在经过欧盟的海外反垄断调查之后不得不决定终止,这也是中国企业首次经历欧盟的反垄断调查。2006年 3月13日针对中集收购荷兰博格工业公司的申请,欧盟执委会展开为期四个月的反垄断调查。

欧盟反垄断机构在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后认为,中集集团对荷兰博格的收购可能会引发罐式集装箱领域出现垄断。为此,欧方进行了深入调查,以最终决定该案是否严重阻碍了欧洲经济区内的有效竞争。在欧方看来,中集集团和荷兰博格的合并,一定程度上将造成“准垄断”的市场格局。目前,该行业内仅有一家规模较小的企业,且未有迹象显示两者合并后将有新的企业及时介入市场,来构成新的竞争格局。根据欧盟的相关法律规定,博格作为欧盟境内营业的企业,必须要由欧盟来对此类并购进行审核。

2006年7月,欧盟执委会在经过四个月调查后得出结论,这项收购将集合全球最大的两家ISO国际标准集装箱生产商,令其具有近乎垄断的市场地位,于是否决了该项收购的申请。并购双方不得不于2006年7月20日决定终止上述交易。一件中欧经济合作发展史上本可以载入史册的重大事件最终因可能构成垄断而不得不搁浅。正如斯德哥尔摩商学院的菲利普・希尔教授曾指出的,欧盟反垄断调查的覆盖范围、涉及领域及影响都堪称世界之最。这种过于频繁的使用,与全球化的趋势有些格格不入。

亡羊补牢:如何应对国外向我国提起的反垄断指控

面对日益严峻的国际反垄断形势,我们不能消极等待,必须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来积极应对。

首先,当务之急是加快反垄断法的立法进程

面临日益严峻的形势,我们不仅在国内急需通过建立并实施较为完善的反垄断法律制度给市场经营者以公开、透明并可预期的行为准则,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严厉打击跨国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知识产权垄断市场的行为;而且从国外看,也急需制订完善的反垄断法来引导和帮助国内企业有效应对国际反垄断的威胁。因此,《反垄断法》的尽快出台,是顺应时代趋势、满足内外需求的必然之选。 2006年6月16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我国的反垄断立法终于驶入了快车道。经过十多年的讨论研究和几代人的智慧凝结,反垄断法案已经呈厚积薄发、箭在弦上之势,反垄断法的出台宜早不宜迟。

其次,关键之处是规范国内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经营行为,提高其法律意识尤其是遵守国际贸易规则的意识,全面洞悉和深入把握为国际贸易实践所普遍遵循相关法律和国际惯例

不仅要主动采取措施来规避可能遭遇的诸如价格联盟、市场分割等垄断指控,而且要善于利用国外的法律规定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在有一种误解,认为价格低了就是倾销,价格高了才是垄断,但垄断其实分为很多种,价格高低并不是必要条件,因为还存在垄断低价的情形。现代反垄断法中,判断不正当竞争或垄断行为,最重要的就是看行为是否违法,而不看结果。我国企业应当对员工,尤其是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国外反垄断知识培训。

再次,积极做好反垄断诉讼的预防工作

长期以来,中国外贸都不得不面对“自我压价、低价竞销”的尴尬局面,很多产业、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大打“价格战”。不仅大幅度降低了企业利润,还给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势力提供了口实,容易引发贸易争端和贸易壁垒。为了预防国外的反垄断诉讼,政府部门可以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比如商务部即将出台的《关于调查和处罚低价竞销出口行为的规定》,明确提出了需要遏止的13种低价竞销行为。这无疑将大大有助于防止企业的低价竞销行为,维护正常的对外贸易秩序。同时,相关的商会和协会应当规范自己的管理与协调行为,尤其是注意防止对协调价格、控制产量等限制竞争行为的公开宣传,同时应当利用多种途径宣传国外反垄断法的知识,提醒企业在从事国际贸易中防范反垄断指控的注意事项。

最后,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外国针对我国企业提起反垄断诉讼

政府不能因为事不关己而高高挂起。因为美国反垄断诉讼的背后是美国法院的域外管辖权,其直接与中国司法管辖权构成冲突,我国政府应当积极干预,并将保护本国企业的利益作为其毋庸置疑的职责。对于美国肆无忌惮地把自己国内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直接延伸到我国境内,政府的积极行动和鲜明态度会影响到美国法院适用域外管辖权的尺度,至少可以约束美国法院在“合理和内外平衡”的原则下适用域外管辖权,限制其任意地扩大域外管辖权的适用范围。

(作者单位:德恒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