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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社保物价联动体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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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政办〔2010〕28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政办〔〕119号)以及《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当前价格若干措施的通知》(政发[]1号)的文件精神,为降低食品价格波动对低保对象实际生活水平的影响程度,保障低保对象的生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对低保对象发放临时食品价格补贴与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以下简称低收入价格指数)挂钩联动长效机制的实施方案。

一、补贴的启动和退出

当我市低收入价格指数连续3个月达到或超过3%时,自当月开始启动对低保对象临时食品价格补贴机制。当我市低收入价格指数单月涨幅低于3%时,则从当月起停止对低保对象发放临时食品价格补贴。在统计部门低收入价格指数尚未编制前,暂用同比CPI作为启动联动机制的依据。

二、补助对象

城市低保对象(全市共6425人),农村低保对象(含五保户,共21749人)

三、补贴标准

当我市低收入价格指数连续3个月涨幅达到3%但不超过4%时,对城市和农村低保对象发放当月临时食品价格补贴每人10元;当我市低收入价格指数单月涨幅达到4%但不超过5%时,对城市和农村低保对象发放当月临时食品价格补贴每人20元;当我市低收入价格指数单月涨幅达到并超过5%时,对城市和农村低保对象发放当月临时食品补贴每人30元。

四、发放方式

原则上按季度(或三个月)对低保对象临时食品价格补贴进行发放。即临时食品价格补贴机制启动后,我市低收入价格指数涨幅超过3%(含3%)的月份按照以上补贴标准逐月计算,每隔三个月累计发放一次。

五、资金保障

补贴资金根据保障制度分别由省、市、县财政拨出。根据现行财政体制,除省级、市级补贴资金外,补贴费用由当地财政承担。补贴资金从价格调节基金、副食品风险资金和省级专项补助资金列支,不足部分或没有价格调节基金的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六、落实责任

(一)统计部门负责低收入价格指数的具体编制和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户调查的统计汇总工作。

(二)统计、价格部门要及时向民政、财政部门以及社会通报我市单月低收入价格指数情况。

(三)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会同财政、民政部门提出启动或停止联动机制的意见,报市政府审定。负责综合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联动机制政策,及时向市政府汇报执行情况。

(四)民政部门负责提供补助对象的基础数据和补助资金发放工作。在发放补贴前做好补贴资金的核算工作,提出补贴资金申请报告,经价格、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及时拨出补贴资金。

(五)财政部门负责联动机制补助资金的预算,负责协调补助资金的安排落实及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