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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专项检查活动和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重要意义
(一)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事关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我县是劳务大县,每年输出劳务工10万余人次,劳务工工资收入占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比重很大,直接影响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做好农民工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对于促进农民增收,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加快全县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具有十分重大意义。
(二)维护农民工权益是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近年来,中央、省、市都高度重视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问题,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政策措施,全县各部门、各单位也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由于全县各类建设项目的不断增加,加之一些制度不完善,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而引发的不断攀升,产生了一些社会矛盾和纠纷。切实解决好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三)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是维护群众利益的迫切需求。劳动报酬是农民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是人民群众对各级党政组织执政能力的考验,各有关部门必须站在贯彻落实省委富民安民战略任务的高度,充分认识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对维护群众利益的现实作用,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当作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来抓,进一步明确各自职责,严格执法,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二、强化措施,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保证
(一)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要加强对建设企业、施工单位劳动用工的监督管理,制定和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督促建设企业、施工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落实用工备案制度。要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切实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状况。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延长工时以及利用休息日、法定假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二)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一要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征缴全覆盖。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是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从源头上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制度保证,要进一步明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监督职能,严格按程序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基本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在建设、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二要严格工作程序。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向工程建设单位发放《陇南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通知书》和《施工许可证》;人社部门负责办理、发放《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费申请登记表》和《陇南市建设领域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书》,相关银行向工程建设单位出具缴款凭证。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持建设工程审批行政部门发出的《陇南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通知书》、《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到人社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到指定银行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人社部门根据保证金的到户情况,向建设单位发放《陇南市建设领域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书》。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查验建设单位《确认书》和银行缴凭证后,按程序核发施工许可证。没有确认书和银行缴款凭证的,建设项目审批行政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或相关开工手续。三要加强监督监管。人社部门要加大劳动执法监察力度,对建设单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未足额缴纳保证金而由工程项目审批管理部门批准开工建设的,以及监管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而引发严重的,要对各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三)完善农民工培训机制。要引导和组织农民工自觉接受就业和创业培训,接受职业技术教育,提高科学技术文化水平,提高就业、创业能力。要在农民工中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引导他们增强法制观念,知法守法,学会利用法律、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开展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教育,引导他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遵守职业行为准则和社会公共道德。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引导农民工遵守交通规则、爱护公共环境、讲究文明礼貌,培养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进城就业的农民工要努力适应城市工作、生活的新要求,遵守城市公共秩序和管理规定,履行应尽义务。
(四)建立农民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制度。农民工是社会弱势群体,要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有关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应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积极参与涉及农民工的诉讼活动、非诉讼协调及调解活动。鼓励支持律师和相关法律从业人员接受农民工委托,并对经济确有困难而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减免律师费。
三、齐抓共管,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把妥善解决农民工问题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要建立主要领导负责制,制定明确的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并认真落实。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人社局牵头,公安、司法、住建、工商、总工会、非税等部门组成,定期专题研究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建立考核制度,对工作完成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对因工作缺失造成农民工工资不能按时足额发放,甚至发生的,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及其单位领导的责任。
(二)明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检查督促对农民工的各项政策的落实。人社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农民工工资专项检查工作,要加大日常巡查力度,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对恶意欠薪或逃匿的案件要及时向有关司法部门移交。对存在拖欠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对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向社会,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嫌逃匿的案件要尽快向公安机关移送。住建、水利、交通等部门负责本行业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对没有按期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或相关开工手续。对承包单位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工资拖欠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建设企业第一承包人支付拖欠工资,情节严重的,取消参加项目建设的资格。公安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行为,协助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对于人社部门移交拖欠劳动报酬的案件要严肃查处。司法部门要对拖欠劳动者报酬的案件要积极介入,为受害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切实帮助困难劳动者讨回劳动报酬。县人社部门要积极与法院联系,对拖欠劳动者报酬的案件积极受理,加快审判进度,对于农民工讨薪案件开辟绿色通道,对于困难的农民工减免诉讼费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对欠薪的要依法进行审理,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尽快执法。
(三)营造关心农民工的良好社会氛围。社会各方面都要树立理解、尊重、保护农民工的意识,开展多种形式的关心帮助农民工的公益活动。广电部门要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农民工的方针政策,宣传农民工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突出贡献和先进典型,加强对保障农民工权益情况的舆论监督。对优秀农民工要给予表彰奖励。要总结、推广用人单位关心、善待农民工的好做法、好经验,切实提高对农民工的服务和管理水平,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