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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制在企业增值税会计核算中若干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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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制与国际上规范的增值税相比较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增值税税收法规与财务会计准则之间尚存在差异。为此,要不断完善现行增值税税制和会计核算制度,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增值税会计理论,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好务。

【关键词】完善税制 会计核算 法规

自我国实施增值税税制改革以来,在完善税制、公平税负,促进企业竞争、发展经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从几年来的实践看,我国现行增值税制与国际上规范的增值税相比还存在许多问题。增值税税收法规与财务会计准则之间存在差异,财务会计不可避免地受到税法的影响。

一、我国现行增值税税制概述

(一)增值税的性质

增值税是以商品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增值额是纳税人取得的商品销售收入超过购入商品支付金额的差额,通俗地讲就是进销差价。我国增值税采取价外税形式,税负具有转嫁性,由最终消费者来负担。

(二)我国现行增值税征收范围

增值税征收范围包括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四个环节,此外还包括劳务活动中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对加工和修理修配以外的劳务服务暂不征收增值税。

(三)增值税计税方法

我国现行增值税制实行购进扣税法,即以每一生产经营环节上发生的货物或劳务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然后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货物或劳务的整体税额(即销项税额),同时通过税制抵扣方式将外购项目在以前流通环节已纳的税款(即进项税额)予以扣除,从而计算出应纳税额,并通过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销售方纳税义务及购货方进项税抵扣的证明。

(四)增值税类型

以扣除项目对外购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为标志,可将增值税划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人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

(五)增值税税率

我国现行增值税税率设置了一档基本税17%和一档低税率13%。此外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同时对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实行简易办法按6%的征收率计征增值税。

二、现行增值税税制存在的问题

(一)征收范围过窄

现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从社会再生产诸环节来看,主要集中在工业企业生产和商业流通两个环节,没有延伸到交通运输、建筑安装和其他第三产业;从课征的对象来看,主要涉及不动产和劳务,没有涉及到不动产。由于征收范围较窄,在实践中产生以下弊端:

导致增值税进项抵扣链条不完整,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制度不能得到正常发挥。

导致企业税负不平衡,影响了科技型企业的发展以及生产企业对技术投人和研究的积极性,不利于知识经济的发展。

(二)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的弊端

生产型增值税导致了重复课税。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因此,产品成本中包含了这部分增值税,等于固定资产在购进时征一次税,在以后各环节征收产品或商品的增值税时又重复征收一次增值税,引起了成本的增加,从而挫伤了企业更新设备、改进技术和进行扩大再生产的积极性。

生产型增值税使增值税中性原则没有得到彻底贯彻。由于行业间的资本有机构成不同,设备的先进及其所含的价值不同,因此体现在产品成本中含税程度也不一样,含税程度越高,竞争力越差。

(三)容易导致人为调节应纳税额的现象

由于增值税税制实行的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额抵扣的制度,纳税人应纳税额决定于其销项税与进项税之差,使得纳税人有机会利用各种手段达到少缴或不缴税的可能。

三、增值税税法与会计准则规定的差异

(一)计税销售额与会计销售收人不一致

税法规定,采取折扣方式进行销售的行为,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可按折余额计算增值税,否则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均不能从销售额中减去折扣额。而企业会计准则认为,商业折扣是为促进销售而给予购买方的价格折扣,所以只按扣除折扣后的净额确认销售收人。

(二)税法规定计税时间与权责发生制的冲突

增值税法规定,工业企业购进货物必须在购进货物已经验收人库后,才能申报抵扣项税,对货物尚未到达企业或验收入库的,其外购商品所含进项税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予以抵扣,这显然有别于企业会计准则的权责发生制原则。

四、完善现行增值税制,改进增值税会计核算

针对现行增值税制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增值税会计核算的影响,需要尽快完善和改进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制及其会计核算方法。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扩大征收范围,完善“链条式”管理

把征收范围扩大到与生产领域直接相关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讯业等,这是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的第一步。

(二)尽快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是我国增值税转型的必然选择。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短期看来,生产型增值税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暂缓一时的财政困难,但从长远来看,生产型增值税对技术进步和产品竞争力的抑制可能使财源大幅度减少,最终导致经济萎缩。

考虑到我国目前的财政承受能力,这种转型可以分两步走:当前,可以将消费型增值税当成产业政策来利用,在关系国计民生的高技术、交通、电力、能源等基础产业中采用定向的消费型增值税,以促进产业结构、地区结构的优化,而对其他产业目前仍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使二者在一段时间内同时并存,待时机成熟以后,在全国范围内所有征收增值税的产业中采用消费型增值税。

(三)实行实耗扣税法,走出“以票管税”的怪圈

实行实耗扣税法后,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是企业购进货物的原始记帐凭证,只是待抵扣税金,要进行实际抵扣必须以实现相应的销售收人为前提条件。这样,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失去“第二现金”的地位,税务局也就彻底走出“以票管税”的怪圈。

(四)改进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对于销项税额,会计操作的实际工作中要依据会计准则对与增值税有关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要素进行确认和计量,但是要以税法规定的计税销售额作为计算销项税额的依据。同时,建议税法中增设“递延增值税”科目,用于核算不符合税法规定但依照企业会计准则应予确认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