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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乡村优秀科技人才选拔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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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乡村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农村科技成果转化和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根据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村优秀科技人才选拔范围主要是指在农村从事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加工、多种经营生产以及试验示范和技术服务;在农林牧副渔生产中从事科技开发、应用、普及、培训、推广、管理等工作;在农村第二或第三产业从事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经营管理等工作的各类人员。

第三条乡村优秀科技人才的选拔管理,必须贯彻以下原则:

(一)德才兼备、群众公认;

(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三)分层管理、目标管理、动态管理;

(四)优先培养、优先选用。

第四条乡村优秀科技人才选拔管理工作在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县委组织部会同县委农办、县人事局、发改委、科技局、农牧渔业局等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条件

第五条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思想解放,开拓创新,遵纪守法,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愿意并能带动周围群众致富,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较大贡献,年龄在55周岁以下,近三年来取得下列成绩之一者,均可推荐为海安县乡村优秀科技人才:

(一)获得县科技进步三等奖、农业科技推广三等奖以上奖励,或一项国家专利并积极进行成果转化取得显著效益的主要完成人员;

(二)在种植、养殖、建筑、加工及其他多种经营生产、试验示范和技术服务中,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技术水平,率先应用先进实用技术,具有一定的经济规模和经济效益,在本区域有较大影响的科技带头人;

(三)在农业先进实用技术引进、消化、吸收、普及、推广、革新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

(四)在民营经济和民办科研单位中,依靠科技进步和先进管理方法,使经济效益持续增长,并在所在地区名列前茅者;

(五)在农村中小企业技术开发、新品设计等方面有一项以上通过技术部门鉴定,并正式投产,且已取得较大经济效益者;

(六)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果,具有较高的科学价值,在本县同行中有较大影响者;

(七)在农村积极提高农村劳动者科技素质,做出突出成绩,在所在地区享有较高声誉并获得县级以上荣誉称号者;

(八)其他依靠科技发展勤劳致富并带动周围群众致富,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中发挥了积极作用的人员。

第三章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六条推荐、选拔乡村优秀科技人才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选拔的方法。具体步骤是:

(一)推荐:由乡村科技人员所在单位或行政村组织推荐,也可由同行专家、学术团体举荐或个人自荐,并填写《海安县乡村优秀科技人才推荐表》,经所在单位或行政村组织研究同意后,报镇党委。

(二)初审:由各镇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上报的乡村优秀科技人才推荐人选进行初审,核实其成果、业绩,并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县委组织部。

(三)会审:县委组织部根据各镇上报的初审名单及材料,会同县委农办、县人事局、发改委、科技局、农牧渔业局及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考核评审,提出初步人选名单,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四)公示:将初步人选名单采取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有异议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五)审批: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经公示后的人选进行审批,并发文公布、颁发证书。

已被评为市乡村优秀科技人才、县拔尖人才及以上荣誉称号的人员不再作为县乡村优秀科技人才的推荐人选。

第四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对乡村优秀科技人才的管理实行由县委组织部主管,县直有关部门协管,各镇党委直接管理的三级管理体制。其职责分工是:

(一)县委组织部在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牵头抓好乡村优秀科技人才的综合管理,包括拟订和修改有关政策,检查、督促、协调有关部门抓好待遇落实,组织推荐、选拔、考核等工作。

(二)县委农办、县人事局、发改委、科技局、农牧渔业局以及乡村优秀科技人才所在单位业务主管部门等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责和特点,负责做好相关的业务培训和管理服务工作。

(三)各镇党委负责本镇乡村优秀科技人才的直接管理工作。分管负责人和组织委员具体抓,组织、宣传部门和科普协会等组织具体负责乡村优秀科技人才的政治学习、业务交流和科研工作,积极为乡村优秀科技人才开展技术引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活动创造条件。

第八条对乡村优秀科技人才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组织一次评审,根据其德才表现、科技水平和贡献大小进行调整,符合条件的继续当选。属下列情况之一者自然取消其乡村优秀科技人才资格:一是犯有政治或其他错误;二是因个人责任给集体或周围群众造成较大经济损失;三是调离本县或到县外投资创业的。

第九条对乡村优秀科技人才实行目标管理和考核激励制度。乡村优秀科技人才要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管理期内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并将总体目标分解到每个年度。所定目标经所在单位通过后,由各镇党委与他们分别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报送一份县委组织部备案)。各镇每年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由乡村优秀科技人才每年年底填写《乡村优秀科技人才工作实绩年度考核表》,经所在镇党委审核后,报县委组织部。并将每年检查考核的结果记录在案,作为今后评选市乡村优秀科技人才、县拔尖人才、“十佳乡村科技人才”和继续当选的依据,三年管理期满后由县委组织部组织一次评比表彰,将表现突出的乡村优秀科技人才,推荐为县“十佳乡村科技人才”拟任人选。最终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县委、县政府命名表彰。

第十条建立领导干部与乡村优秀科技人才联系制度。各镇领导班子成员分别确定部分专业水平高、贡献大、有代表性的乡村优秀科技人才作为联系对象,定期了解乡村优秀科技人才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为他们排忧解难。县委组织部定期召开乡村优秀科技人才座谈会,了解情况,征求意见,改进工作。

第五章培养与使用

第十一条镇党委和县直各业务部门按照乡村优秀科技人才的技术门类,利用县委党校、县农干校、职业技术学校、基层党校和各类专业培训机构,每年举办1-2期培训班,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传授科技知识和实用技术,每期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有条件的镇,可分期分批选送部分乡村优秀科技人才到大专院校或科研院所培训学习。鼓励和支持乡村优秀科技人才参加高学历或双学历教育。

第十二条鼓励和支持乡村优秀科技人才发挥自身技术优势,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活动,并获取合理报酬。

第十三条及时把思想素质好,符合入党条件的优秀科技人才吸收到党内来,把那些素质好、贡献大、威望高、有一定组织领导能力、能够带领群众致富的乡村优秀中青年科技人才,选拔到行政领导岗位上来。

第十四条凡涉及到乡村优秀科技人才的工作变动、奖惩、任用等重大变化情况,事前须与县委组织部通气并备案。

第六章待遇

第十五条乡村优秀科技人才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积极扶持、帮助乡村优秀科技人才开展科研活动,凡被列入县级以上科研计划的,镇党委、政府应主动帮助筹集落实经费,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并在土地征用、水电设施、技术服务等方面给予照顾。

(二)乡村优秀科技人才在管理期内,每人每年享受800元技术津贴,县财政负担1/2(由县委组织部统一发放),镇财政负担1/2。

(三)优先参加本县业务部门和镇党委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学术讲座,其培训费用由所在单位负担。

(四)管理期内参加一次由镇党委组织的健康检查,其费用由镇财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