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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高级专业技术人才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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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强对我市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和管理,探索科学考核评价高层次人才成果实绩的办法和途径,进一步促进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考核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开放的原则,实行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第二章考核范围

第三条考核适用对象主要包括我市的省“333工程”培养对象、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和市“226工程”培养对象。

其他各类市管高层次人才可参照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三章考核内容

第四条考核内容包括德才表现和成果实绩两部分,重点考核成果实绩。

第五条德才表现是指考核对象管理期内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业务技术水平和廉洁情况。政治素质,是指政治方向及理论素养、政治立场、政治观点等;职业道德,是指道德品质,遵守和执行行业行为规范、法律法规等;业务技术水平,是指利用专业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廉洁情况,是指勤政廉洁等方面的表现。采取定性考核方式。

第六条成果实绩是指能真实反映考核对象在一定期限内取得的成绩、效益和贡献等相关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课题、科研成果、论文著作、荣誉称号以及其它工作、业务方面的成绩等。采取定量考核方式。

第四条考核标准

第七条德才表现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一)优秀:政治素质强,职业道德好,廉洁奉公,业务娴熟,工作勤奋,圆满完成工作任务,成绩突出,在本地区、本行业有较大影响或起到表率作用。

(二)合格: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较好地发挥学术技术方面的作用。

(三)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差,或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较大失误等。

第八条考核对象的成果实绩分指标体系进行量化考核。指标体系包括项目课题、科研成果、论文著作、荣誉称号和附属指标五个方面。

第九条项目课题指标是指考核对象参与研究一定层次、数量的科研项目、课题方面的考核指标。分纵向、横向两大类进行考核。

(一)纵向项目(课题)

本单项指标基准分为50分,考核每项项目(课题)得分计算:基准分×级别系数×类别系数×角色系数×进展系数×评鉴系数。

1、国家级项目(课题)是指立项单位为国务院或受国务院委托的有关部门,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或以全国规划名义下达的项目、课题及科技计划等,系数为2.0;省部级项目(课题)是指立项单位为各部委,省人民政府或受上述部门委托的有关部门,包括国家行业学会、省基金委或以省规划名义下达的项目、课题及科技计划、攻关计划、高技术研究计划和社会发展计划等,系数为1.5;市级项目(课题)是指立项单位为市或省有关部门,包括以省级学会、市规划名义下达的项目、课题等,系数为1.0;其余市各部委办局及县(市)区正式下达的项目、课题等,系数为0.6。子项目(课题)下降一个级别。

2、国家高技术计划“973”项目、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863”项目等重大项目(课题)系数为1.5,自然科学基金、哲学社会科学基金、人文社科基金类,火炬计划、星火计划、攀登计划、国防重大重大科研项目和其它非基金类科技攻关计划、研究计划项目(课题)系数为1.0;博士后科学基金、软科学研究计划、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其它项目(课题)系数为0.8。

3、主持项目(课题),系数为1.0;担任项目(课题)组主要成员,系数为0.8。

4、圆满完成项目(课题)计划,进度和质量均好,系数为1.0;完成大部分计划,进度和质量较好,系数为0.8;处于中期,或未完全按计划实施,系数为0.5。项目(课题)停滞不得分。

5、项目(课题)通过国家级评审或鉴定,系数为1.5;通过省部级评审或鉴定,系数为1.2;通过市厅级评审或鉴定,系数为1.0;未经评审或鉴定,系数为0.8。

(二)横向项目(课题)

按工作程序与外单位签订合同的横向项目(课题),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类合同,单项指标基准分为25分;测试类合同,单项指标基准分为10分。考核每项项目(课题)得分计算:基准分×结题系数。项目(课题)结题的,系数为1.0;未结题的,系数为0.8。

第十条科研成果指标是指考核对象取得的科研成果(不含非文字成果)以及成果的转化、推广和体现的研究水平和创新程度方面的考核指标。分奖励、创新、转化三大类进行考核。

(一)科研成果奖励

本单项指标基准分为100分,考核每项科研成果得分计算:基准分×级别系数×类别系数×奖级系数×角色系数。

1、国家级,指国务院或受国务院委托的有关部门颁发的奖项,系数为3.0;省部级,指由各部委、省人民政府或受上述部门委托的有关部门颁发的奖项,系数为2.0;市厅级,指由省有关厅、市人民政府或受其委托的有关部门颁发的奖项,系数为1.0;县局级,指由市有关局、县人民政府或受其委托的有关部门颁发的奖项,系数为0.5;经科学技术部审批,面向全国或者跨省的科学技术方面的社会力量奖励,系数为1.5。

2、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哲学社会科学奖等奖项,系数为1.0;丰收奖、鲁班奖、农业科技推广奖、星火奖、新技术引进奖、技术改进奖及其它有关新闻出版、文化艺术等类别的奖项,系数为0.8。

3、特等奖,系数为1.5;一等奖,系数为1.0;三等奖,系数为0.8;四等奖(除县局级),系数为0.5。

4、完成人须有奖励证书并被公布确认。主要完成人(国家级排序在前十名、省部级排序在前五名、市厅级排序在前三名、县局级排序第一名),系数为1.0;其他完成人,系数为0.8。

(二)科研成果创新

成果以专利、新产品、规范等表明技术水平等方面的创新。单项指标基准分为10分,考核每项科研创新成果得分计算:基准分×类别系数×级别系数×角色系数。

1、授权专利,发明专利系数为10.0,实用新型专利系数为1.5,外观设计专利系数为0.5,发明专利仅获得申请号的,系数为0.2;开发新产品,系数为1.0;制订行业规范、工法、开发系统等并获得认定,系数为1.0。

2、国家级系数为3.0;省部级系数为2.0;市厅级系数为1.0。专利不设置级别系数。

3、主要完成人,系数为1.0;其他完成人,系数为0.8。

(三)科研成果转化

指对研究成果的转化和对现有成果的应用推广所取得的一定效益,须有权威材料证明。经济效益,包括经生产、应用及转化并形成生产力,为成果的持有方和应用方带来的一次性(直接)经济效益和对其他市场、企业、领域、产品所产生的拉动效应,进而取得的二次或多次(间接)增加的经济效益,每千万元设置3分,最高不超过60分;技术转让收益、增长的利税等,每百万元设置3分,最高不超过60分。具体得分的调整由审核组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艺术类非文字成果,需在由文化部门和专业协会联合举办的活动中获得奖励或取得资格。

(一)获奖作品

单项指标基准分为50分,考核每项作品得分计算:基准分×级别系数×奖级系数。

1、全国美术、书法、摄影展,系数为2.0;省部级展,系数为1.5;市厅级展,系数为1.0。

2、金、银、铜奖比照一、二、三等奖,系数分别为1.0、0.8、0.6。

(二)参展作品

单项指标基准分为30分,考核每项作品得分计算:基准分×级别系数。

入选全国美术、书法、摄影展,系数为2.0;入选省部级展,系数为1.5;入选市厅级展,系数为1.0。

(三)收藏作品

必须有收藏证书,单项指标基准分为20分,考核每项作品得分计算:基准分×级别系数。

国家级美术馆、博物馆收藏,系数为2.0;省级美术馆、博物馆收藏,系数为1.5;市级美术馆、博物馆收藏,系数为1.0。

国家级以上的非文字成果,在考核中由审核组确认后,相应调整级别系数。

第十二条论文著作指标是指考核对象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不含一般性文章)、出版专业著作的数量、层次、引用等方面的考核指标。

(一)论文被检索

单项指标基准分为50分,考核每篇被检索论文得分计算:基准分×类别系数×角色系数。

1、论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SSCI(人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系数为3.0;被EI(工程索引)检索的,系数为2.5;被ISSHP(人文社会科学会议索引)、ISTP(国际科技会议索引)、CITA(每年的被SCI收录的期刊引用的论文数据)收录的,系数为1.5;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系数为1.2;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系数为1.0。

2、论文独立完成的,系数为1.2;第一作者,系数为1.0;第二作者,系数为0.8;第三作者,系数为0.6。

(二)公开

单项指标基准分为20分,考核每篇得分计算:基准分×类别系数×角色系数。

1、Science或Nature,系数为10.0;《中国科学》、《科学通报》、《中国社会科学》及国外核心期刊,系数为5.0;国外正式期刊,系数为4.0;中文核心期刊(据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来源期刊中的核心期刊以及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的收录期刊),系数为1.5;国家级正式期刊,系数为1.0;省级刊物,系数为0.8。在国际会议及全国性学术会议上论文宣读的,或在国际专业学术会议论文集公开发表的,系数视为1.5。

在增刊、内刊、专集、其它论文集发表的均不计分。

2、论文独立完成的,系数为1.2;第一作者,系数为1.0;第二作者,系数为0.8;第三作者,系数为0.6。

(三)公开出版著作

单项指标基准分为40分,考核每部出版著作得分计算:基准分×类别系数×角色系数。

1、学术性专著、全国统编教材,系数为2.0;学术性编著、译著,系数为1.5;专业手册、教学参考书、其它教材等,系数为1.2;科普性编著、实验指导用书等,系数为0.8。

2、独著,系数为1.2;主编,系数为1.0;副主编,系数为0.8;参编,系数为0.5;未编只写,系数为0.1。

第十三条独立发表一般性文章(非学术论文),单项指标基准分为1分,考核每篇文章得分计算:基准分×级别系数。

国家级报刊杂志,系数为2.0;省级报刊杂志,系数为1.5;市级报刊杂志,系数为1.0。

第十四条发表的论文、文章和出版的著作等获得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以及其它学会、行业等颁发的论文奖次的,在第十二条第二、三款和第十三条得分的基础上设置奖级系数折算核分,国家级系数为2.0;省部级系数为1.8,市厅级系数为1.5。

第十五条荣誉称号指标是指考核对象取得的由权威部门授予的一定层次、数量的荣誉方面的考核指标。分专业技术和其他工作两类进行考核。

(一)专业技术类

包括被选拔为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333工程”培养对象、专业技术拔尖人才、“226工程”培养对象、科技兴市功臣、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乡村优秀科技人才及获得青年科学家奖、青年科技奖等。基准分设置为国家级15分/项,省部级10分/项,市厅级5分/项。

(二)其他工作类

包括英才奖、伯乐奖、名校长、名教师、优秀科技工作者、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优秀党员、先进个人等。基准分设置为国家级10分/项,省部级6分/项,市厅级4分/项。

第十六条附属指标是指反映考核对象工作、业务等方面的一些其它效果和社会、学术影响的考核指标。

(一)获得学科、行业、课程竞赛市级以上名次的,单项指标基准分为10分,考核每项成绩得分计算:基准分×级别系数×奖级系数。

1、国家级,系数为2.5;省部级,系数为1.5;市厅级,系数为1.0。

2、一等奖,系数为2.0;二等奖,系数为1.5;三等奖,系数为1.0。

(二)指导学生获得省级以上各类奖项,基准分设置为省部级5分/项、人;国家级10分/项、人;世界级15分/项、人。

(三)担任负责人的单位取得省部级以上有关资质、荣誉,如高新技术企业等,基准分设置为省部级8分/项,国家级10分/项。

(四)被吸收为省部级以上各类行业协会会员、专业委员会委员、专家库成员或担任学术职务的,基准分设置为省部级10分/项,国家级15分/项。

第十七条特殊行业指标体系中未尽的项目,能表明对象工作或专业方面成果实绩的,基准分参照市厅级每项最高不超过30分、省部级每项最高不超过50分、国家级每项最高不超过80分的设置进行考核评分。

第五章考核程序

第十八条总结。考核对象填写考核登记表,列明各项成果实绩,撰写考核期间个人总结(自传)材料,收集整理考核依据的相关附件材料装订成册。

第十九条自评。考核对象对照考核办法自己评定德才表现等次,计算成果实绩量化得分。

第二十条述职。考核对象所在单位在一定范围内组织述职、评议,形成单位考核意见。

第二十一条复核。县(市)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市主管部门(或专家委员会)复查材料,核实考核对象两方面的考核情况。

第二十二条审核。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审核,初步确定考核对象的考核结果。

第二十三条审批。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研究考核情况,审查批准考核结果。

第二十四条运用。根据考核结果,对德才表现优秀、成果实绩突出者予以奖励,并推荐、输送到更高层次进行培养、管理和使用。

第六章考核要求

第二十五条根据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的具体情况,考核分行业进行考量、评优。

第二十六条考核依据考核对象本人提供的证书和权威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准。

第二十七条考核过程中涉及各项指标中的层次、级别,依政府序列为准,其余根据公认度进行类推。

第二十八条考核对象同一成果实绩等符合考核标准中一项以上指标的,选择其中的一项进行考核评分,不重复计分。

第二十九条考核对象同一成果实绩获得同类奖项或获得同一序列荣誉称号一项以上的,以较高层次、级别为依据进行考核评分,不重复计分。

第三十条考核对象的成果实绩量化考核各栏目总分不设置得分上限。

第三十一条对不能完整对照指标体系进行考核评分的,如高技能人才、乡村优秀人才等可依原则采取个人打分与专家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操作。

第三十二条对具体考核对象实施考核依据的考核期间由相应的文件通知予以确定。

第三十三条考核依据的材料如发现弄虚作假的,将取消考核对象的考核资格,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考核对象在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中不合格,或其它原因不宜考核的,可不参与本考核,但考核对象所在单位要作出书面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