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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指挥中心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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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森林防火指挥中心的安全管理,杜绝人为因素对指挥中心造成影响,为设备提供安全的运行环境,保证中心内设备处于最佳运行状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所指森林防火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包括传输网络设备及配套设备(如:动力、空调等)、网络终端设备、发电设备及配电室。

第三条林业局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是指挥中心安全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检查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负责落实本规定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信息中心作为全网设备的管理部门,负责新设备、扩容设备的入网把关工作。

第五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信息中心。

第一章指挥中心设备管理

第六条指挥中心内仪器和设备必须按照规定放置,并有明确设备标识。未经信息中心允许,任何部门不可以放置任何设备于指挥中心内。

第七条指挥中心内各种仪器和设备未经允许不准擅自带出指挥中心,经允许使用后需归还原处。

第八条任何设备与现网设备进行连接前,须由信息中心审查批准。

第九条设备的维护必须由专人负责,他人不可随意操作;设备需要停机检查时,须经信息中心批准后,方可进行;关闭设备时,须经信息中心同意。

第十条指挥中心内严禁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各项活动,严禁使用指挥中心设备进行娱乐活动。各种与工作无关的设备不准带入指挥中心。

第十一条指挥中心设备终端不可安装各种与工作无关的应用程序,不可使用外来磁盘进行数据拷贝。设备终端应该有明确的防病毒措施,由专人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因指挥中心机房为自行运转模式,由环境监视报警装置进行监控,报警装置与指挥中心负责人手机实时相连,专人负责监控系统的管理工作,发现火警、湿度、温度、烟雾、门铃、电源、空调等报警信号时,应在安全时限内退出机房,避免人员伤亡;发生异常情况时上报主管领导和带班领导,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处理突发事件。违规擅自进入指挥中心,因个人行为引发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行为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信息中心定期派人对中心内设施进行巡视检查。在狂风雷雨等恶劣天气前后应加强巡视检查,以确保指挥中心内外环境的良好与安全。

第二章指挥中心环境管理

第十四条指挥中心内的温度、湿度应符合维护技术指标要求,保持正常通风。

第十五条指挥中心照明设施工作正常,指挥中心照明与设备用电分开。指挥中心照明应有应急备用设备,各类照明设备要由专人负责,定期检修。

第十六条指挥中心应做好防水、防火、防爆、防盗、防雷、防冻、防潮等工作。

第十七条指挥中心重要设备要装有警示牌,并标明负责人员姓名和电话,发现异常情况立即联系负责人员。

第十八条以上几个方面应根据工作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专人。

第三章指挥中心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信息中心负责审核指挥中心的出入人员的资格,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入指挥中心。进入指挥中心需由信息中心相关人员陪同,信息中心须对外单位人员在指挥中心的行为负全责。

第二十条指挥中心设专职维护人员负责日常运转,维护人员应严格遵守我局的各项规章制度,信息中心对所管理的维护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方面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指挥中心机房内禁止吸烟,严禁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剧毒及腐蚀性物品。

第二十二条维护人员应切实遵守安全制度,认真执行用电、防火的规定,做好防水、防火、防爆、防盗、防雷、防冻、防潮等工作,确保人身和设备的安全。

第二十三条指挥中心值班人员和维护人员应加强防火安全学习,信息中心组织进行防火救火操作演习,定期进行安全防火检查。一旦发生火情,应按机房内张贴的灭火流程进行处理,并立即报告。信息中心应制定发生火灾和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流程,明确相关部门分工,加强配合,在发生火灾和紧急情况下有序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指挥中心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和防护用具。各种消防器材和防护用具应按规定定点放置,随时保持有效,加强对消防设备的管理,指挥中心走线孔洞必须用防火泥进行封堵、过期的灭火装置及时更换。指挥中心值班人员和维护人员应掌握灭火常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

第二十五条指挥中心应有可靠避雷装置,雨季应加强对指挥中心内部安全设备、地线及防护电路的检修和整改。

第二十六条在维护、测试、磁带更换、光盘更换、故障处理、日常操作以及工程施工等工作中,应采取预防措施,防止造成工伤和通信事故。

第二十七条指挥中心附近施工应遵守用火管理制度。指挥中心非特殊需要,严禁使用明火。若确实必要,须经信息中心批准,并采取相应的严密保护措施,方可在指挥中心动用明火。

第二十八条持有电气资格证的人员方可安装相应的电气设备和电气线路。测试电气设备的电源是否正常应使用相应的测量工具,禁止用手触及电气设备的带电部分和使用短路的方法进行试验。

第二十九条维护人员应熟悉并严格执行安全规定。凡进行危险性较大、操作复杂的工作时,必须事先拟定技术安全措施。操作前检查操作命令、操作程序、涉及的设备、工具和防护用具,当确实安全可靠时,方可进行工作。

第三十条各种测试仪表和电器设备的外壳,要接地良好,插拨电路盘应使用抗静电手环。高压操作时应使用绝缘防护工具,注意人身和设备安全。不同种类的电源应使用不同的插座。

第三十一条指挥中心应在显眼处张贴消防逃生示意图和指挥中心灭火流程。

第三十二条指挥中心用电须经信息中心批准,指定用电接点后,方可接电。指挥中心须注意用电安全,严禁使用与工作无关的电器。

第三十三条指挥中心应该具备移动电话和固定电话两种紧急通信手段,保证紧急情况下的通信正常。

第三十四条指挥中心维护的各设备应有明确的安全管理责任人。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市局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