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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计算机信息安全保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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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林业局与非计算机、与非移动储存介质、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的维修、更换、报废和在公共信息网络上信息的保密管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信息的安全,杜绝内部信息外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局内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非计算机保密管理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非计算机是指不用来存储、处理、传递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

第二条非计算机禁止以任何形式存储、处理、传递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信息。

第三条非计算机信息、传输的保密管理工作坚持“谁上网谁负责”和“上网信息不、信息不上网”的原则,向网站提供或信息必须经过保密审查。

第四条非计算机的保密工作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机关各处室、局直各单位承担第一责任,局办公室负责综合监管,并明确专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

第二章非移动储存介质保密管理

第五条非移动储存介质禁止以任何形式传输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信息。

第六条非移动储存介质信息、传输的保密管理工作坚持“谁上网谁负责”和“上网信息不、信息不上网”的原则,向网站提供或信息必须经过保密审查。

第七条非移动储存介质的保密工作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机关各处室、局直各单位承担第一责任,局办公室负责综合监管,并明确专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

第三章计算机保密管理

第八条专网必须与国际互联网(外网)实行物理隔离。网的计算机不得联国际互联网,严禁内网与互联网发生“网线混连”,计算机的使用必须由专人负责操作,无关人员不得违规操作。

第九条凡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设备的维修,应保证储存的国家秘密信息不被泄露。要到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维修点进行维修,并派技术人员在现场负责监督。

第十条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各单位发现计算机系统泄密后,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按规定在24小时内向主管领导报告。

第十一条的计算机信息在打印输出时,打印出的文件应当按照相应密级文件管理,打印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废页应当及时销毁。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计算机造成泄密事件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移动储存介质保密管理

第十三条本规定所称移动储存介质是指用来存储、传递国家秘密信息的移动储存介质。它包括移动硬盘、软盘、U盘、光盘、磁带及各种存储卡。

第十四条移动储存介质以任何形式传输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信息的,应经过保密审查后方可操作。

第十五条移动储存介质信息、传输的保密管理工作坚持“上网信息不、信息不上网”的原则,严禁一切信息上网。

第十六条移动储存介质的保密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并明确专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

第五章网络保密管理

第十七条局信息中心负责网络的统一管理,维护网络正常运转,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各单位不得擅自在网络上安装其他设备。

第十八条专网必须与国际互联网(外网)实行物理隔离。中心网的计算机不得上国际互联网,网络的维护、使用必须由专人负责操作,无关人员不得违规操作。

第十九条凡是从网络上下载、传输、处理的信息必须作严格登记,严禁违规操作,加强网络管理人员的保密教育和管理,提高上网人员的保密观念,增强防范意识,自觉执行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凡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网络的维修,应保证涉及的国家秘密信息不被泄露。要由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维护部门进行维护,并派技术人员在现场负责监督。

第二十一条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各单位发现网络泄密后,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按规定在24小时内向主管领导报告。

第二十二条通过网络下载、打印输出的文件应当按照相应密级文件管理,打印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废页应当及时销毁。

第二十三条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网络造成泄密事件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公共信息网络信息保密管理

第二十四条局信息中心负责门户网站的管理和系统运行维护工作,确保网络和系统安全、稳定地运行;负责上网信息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上网不。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所称的“上网信息”,是指提供给公众网和普通局域网的信息。“公众网”是指国际互联网;“普通局域网”是指不加密的或系统自行加密的网络。

第二十六条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必须遵循严格审查、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对上网信息的保密审查,必须依据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七条不得利用我局门户网站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利用网络复制、制造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妨碍社会治安及其他不良的信息。

第二十八条禁止上网信息的范围:

(一)绝密级、机密级信息,禁止上公众网、普通局域网;

(二)秘密级信息,禁止上公众网;确需上普通局域网的,必须根据解密程序,在办理解密手续后,方可上网;

(三)标明“内部文件”、“内部资料”的信息不得上公众网;上普通局域网的,应当征得制作单位同意。

第二十九条提供上网信息的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本单位拟上网信息(含转载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进行审查;

(二)对上网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有争议的事项,报送有确定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三)凡在局门户网站上刊登的信息,必须经过局分管领导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上网。

第三十条要明确信息采集、、维护的规范程序,确保其电子政务应用系统运行的数据信息真实准确、安全可靠。各单位要按照“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保证数据信息真实可靠,且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第七章计算机维修更换报废保密管理

第三十一条局办公室负责办公计算机软件的安装和设备的维护维修工作,严禁使用者私自安装计算机软件和擅自拆卸计算机设备。

第三十二条计算机及介质进行维护检修时,须保证所存储的信息不被泄露,对信息应采取转存、删除、异地转移存储媒体等安全保密措施。无法采取上述措施时,安全保密人员和单位计算机系统维护人员必须在维修现场,对维修人员、维修对象、维修内容、维修前后状况进行监督并做详细记录。

第三十三条各处室、各单位应将本单位设备的故障现象、故障原因、扩充情况记录在设备的维修档案记录本上。

第三十四条凡需外送修理的设备及介质,必须到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维修点进行维修,并派技术人员在现场负责监督,并将信息进行不可恢复性删除处理。

第三十五条计算机及介质的报废由专人负责定点销毁。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市局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自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