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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析审美心智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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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艺术创造活动中,一切自在的客体为主体所掌握都要经过主体己有的审美心智结构的筛选与转换,并经过它的转换而变换形态。没有审美心智结构的参与,审美体验将不会发生;同样,没有审美心智结构作用于对象,头脑将不会形成审美的结论。

[关键词]审美心智结构 审美体验 主体

20世纪反映论的重大发展,破除了以往建立在从自然界思想,或思想自然界的二维结构基础上的直观反映论,否定了人的主观世界由客观世界单向决定的观点。代之以三维结构的反映模式,自在客体――主体――观念客体。在这种三维结构中主体的心智结构成为自在客体与观念客体之间的转换器。由此说明人头脑中观念客体的形成,一方面受自在客体的作用,为被反映的客体所制约;另一方面,又受主体自身所建构的心智结构所决定。[1]反映论上的二维结构向三维结构的发展,充分体现了反映过程中的主体地位,是认识论的一场巨大的变革。这种变革导致了科学、文化、艺术、教育等领域的深刻变化。在艺术创造与欣赏领域,人们已经认识到艺术创造与欣赏不是一个被动接受外部影响的过程,而是主体在刺激物的引导下,主体主动用自身先前已有的审美心智结构(从属于主体的心智结构,专门用来审美体验与审美创造的内化了的审美心智结构,包括已经内化了的知识、观念、程式图形和内部艺术语言等)去同化刺激物的过程。因此,同样的刺激物对于具有不同审美心智结构的主体会有不同的掌握取向,不同的掌握方式.形成不同的掌握结果。即一切自在客体为主体所掌握都要经过主体己有的审美心智结构的筛选与转换。首先,一切被反映的客体是由它所设定的,即这种客体是能够为主体的审美心智结构所结合和同化的,否则它就不能进入主体的世界之中:其次,它总是要把进入主体世界的一切内容纳入自己的理解和解释系统,并经过它的转换而变换形态。在这里主体作为真正的主体而存在,在艺术创造与欣赏的过程中是唯一的主动者。

瑞士心理学家皮亚杰的发生认识论认为:“一个刺激要引起某一特定反应,主体及其机体就必需有反应刺激的能力,因此我们首先关心的是这种能力。”[2]“这种能力”在美术创造与欣赏中体现为主体的审美心智结构的完善与审美体验能力的提高,而这二者的关系是同一的,即“艺术心理定势越雄厚,艺术感知或艺术直觉的能力亦越强。”[3]

在艺术创造活动中,一切自在的客体为主体所掌握都要经过主体己有的审美心智结构的筛选与转换,并经过它的转换而变换形态。心理美学研究表明:自在客体经过审美心智结构的作用一审美意象,它的中介便是审美体验。所以,王一川说“艺术创造过程,是对审美体验进行重新组织与物化凝定(物质型外化)的过程”。[4]他认为,艺术家不是直接加工现实生活,而是直接加工审美体验,不同风格的艺术样式都无非是表达了主体自己的审美体验而己,离开了主体的审美体验,客观事物只是一个自在的事物.审美体验是事物从现实生活走向艺术的中介。“没有审美体验活动,既没有艺术创作,也没有艺术欣赏。”[5]揭示了审美体验在艺术活动中的“决定性”作用。

所谓审美体验,是主体主动建构的心理活动,是主体对于对象的结构样式的整体性把握。是主体审美心智结构与对象的可感特性(外在形式因素)在结构上的磨合与匹配的心理过程。这种体验,不是对物象所有要素的体验,而只是对某些“合目的性特质”的体验,即这种“特质”只是对主体的审美心智结构而言的。在审美体验过程中,由于主体审美心智结构的作用,将物象的可感特质结为一体,从而产生出一种崭新的特质,即“格式塔质”,它是审美心智结构与可感特质相融合的结构图式。审美体验的过程就是化现实事物为审美意象的过程。而要形成审美意象,离不开三大因素,即审美心智结构、对象和主体的主动参与体验,其中审美心智结构是用于体验的工具,这个工具具有一种强制力,即可以同化主体所体验的物象。所以.建构审美心智结构就是创造一种一般形式结构的活动.然后用它作工具来感知眼前的原始材料,这个一般形式结构代表着与它相类似的无限多个个别事物,而对于个别事物的体验就成为一种建造活动。显而易见,审美体验表现着审美心智结构与对象的相互制约、互相依赖的关系:一方面审美心智结构决定体验的方向并重构着对象:另一方面对象的某些特质需要与之相对应的审美心智结构与之匹配,这样才能在主体方面产生反应。在这里审美体验是审美心智结构与对象的中介。正是这个中介的作用,才使艺术创造得以发生、维持、完成。

审美体验不仅将审美心智结构与对象连接起来了,并作为动力源推动二者的匹配。同时使艺术创造得以维持并向深度发展。由于审美体验是以审美心智结构为工具来感知眼前事物的,所以审美心智结构即是审美体验的基本形式。所谓感知眼前的事物。就是感受眼前事物对于主体自身审美心智结构的意义,它“始终关注的是处于个体周围、环绕着个体,同个体发生关系,即对个体具有意义的对象,以及正在进行这种反映的主体自身的状况,并且力图‘不仅在思维中,而且以全部感觉在对象世界中肯定自己’。”[6]这就是说,在感觉方面,我们的思想先于事实,所谓审美体验,不是对象使头脑形成结论.而是大脑将一个模式加给对象。换言之。“刺激不确定结论,而原先存在的一种精神范畴决定了刺激将如何被感觉。”[7]由此可见,没有审美心智结构的参与。审美体验将不会发生:同样,没有审美心智结构作用于对象。头脑将不会形成审美的结论。

艺术家的审美心智结构并不是纯先天的,自在存在的,固定不变的,它有一个形成发展的过程,这个过程体现为艺术家在自身禀赋和审美观念的基础上的一种自我建构的过程。是艺术家通过他的自我意识,既将自己作为主体,又将自己作为客体,通过这种主客体交互作用而形成的。一方面。艺术家不断地用先前已有的审美心智结构去进行审美体验活动,并以此得到确认与巩固;另一方面,艺术家又不断地把已经形成的自我审美心智结构作为内在实践的客体,当这一客体不能满足作为主体自身发展的需要时,他又会以一种主动的势态,把各个方面的因素整合起来,积极推进己有审美心智结构按所需要的方向发生相应的变化。正是这种变化使得主体审美心智结构得以发展、革新。审美心智结构就是在这种确认、巩固和变化中得到发展的。正因为如此,艺术家才能对作用对象和艺术创造作出新的解释,并从中释放出新的信息,才能超越外部现实因素的规定性而具有创造性和超越性。相反,如果不能在内部主客观交互作用中不断建构出新的审美心智结构,主体也就不能与外在客体产生新的交互作用,主体也就只能在原有的模式中延续自己,其艺术创作便丧失了最可贵的东西――创造性的品质。这样的话,艺术家、艺术就只能停留在原地,不再发展与变化,这时艺术、艺术家也就“死亡”了。然而,艺术终究不会死亡,这是由于作为主体的人天生就有追求创造的本能,加上艺术家对于创造的“强化”,这种本能会不断地驱动主体产生对现在所不曾有的审美形态的向往和憧憬,并在审美理想的统摄下建构与再构主体的审美心智结构。由于这种需要与动力来自于艺术家内在的本能,以及其审美心智结构的建构与重构是在艺术家主体内部进行的一种非常个人化的行为,所以这种建构与重构就成为艺术家“自己构成自己的运动”。

综上所述,在艺术创造与欣赏过程中,不同的审美心智结构有不同的掌握取向,并形成不同的掌握结果,可以说:“审美的个体差异性,艺术中的各种不同个人风格就是由这里产生的。”[7]可见。建构与重构审美心智结构是养成画家个人风格,永葆艺术青春的前提和途径。而这种建构与重构的动力来自于主体自身。

参考文献

[1]肖前等主编,实践唯物主义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273-274页。

[2]J ・皮亚杰,发生认识论原理,商务印书馆,1981年,第60页。

[3]吕景云、朱丰顺,艺术心理学新论,文化艺术出版社,1999年,第213页。

[4]王一川,审美体验论,人民出版社,1999年。

[5]王朝闻语,转自邓福星・王朝闻美学思想述评,载《美术观察》,1999年第8期。

[6][美]卡洛琳・M・布鲁莽墨,视觉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78年8月,第41页。

[7]彭立勋,第136页,人民出版1999年,审美经验论

作者简介:高波,湖南文理学院美术系副教授,研究方向为绘画创作与教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