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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民族地区的卫生主管部门对民族医采取任其发展的思路,民族医药生存艰难,部分地区虽有一定的生存空间,但总体的规模都很小。民族医学要想在这样竞争激烈的社会中仍然保持其旺盛的生命力,首先就要保证作为民族医学知识传承主体的民族医的人数稳定。[4]许多民族医从业人员没有经过专门的培训和学历教育,根据1999年颁布的《执业医师法》对执业医师考试时应具备的学历要求,使得这些人员很难通过医师考试获得执业许可,属于“非法行医”人员。由于不具备国家承认的医师资质,因此缺乏合法的执业环境和必要的执业场所。民族医药人员的特点有三个方面:一是多数民族医药人员都有一技之长,有很好的群众基础。民族医药人员熟悉当地草药情况,当地的自然环境和生产生活方式决定了群众的草药知识比较丰富,具备很好的传统医药人才生长的土壤,民族医药人才很容易成长。他们善于利用天然药物和简易方法防治常见病、多发病,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现代医疗力量的不足。二是以祖传和跟师学习为主,很大程度上依靠口头传承。由于许多少数民族没有本民族文字,缺少医学文献,许多医药知识只能靠个人摸索,个人积累,缺乏交流,采取口头传承的方式。而口头传承使其较难形成理论体系。三是大部分民族医药人员活跃在边远少数民族基层地区。我国广大的少数民族地区,至今仍很大程度上依赖当地的民族民间医药诊治常见病和多发病,他们的存在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民族医药人员身份尴尬,处于合理不合法的执业状态。
民族医考试和开考后存在的问题
民族医考核存在的问题1999年5月《执业医师法》实施以后,考虑到中医和民族医的特殊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又出台了一些补充规定,如1999年7月出台的《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2006年11月27日,又对上述文件进行了修订,出台了《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一是针对师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师承人员的条件是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人员。带教老师的条件是必须具有中医、民族医执业医师资格并从事中医、民族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或具有中医、民族医医学专业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师承人员跟师学习满3年后,可以向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参加出师考核。针对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依法从事传统医学临床实践5年以上,掌握独具特色、安全有效的传统医学诊疗技术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确有专长考核。《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实施后,对民族医的考试和考核有了参照的标准。但这个《办法》在实施过程中也有很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师承考核门槛过高师承考核文件规定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具有同等学历”这项规定对民族医而言不易实现,许多从业人员没有中医、西医基础,汉语水平不高,无法满足学历要求;同时家传或跟师学习时,师生关系松散而无契约,难以满足“跟师学习满3年”的条件;再者,文件规定指导老师必须具有“民族医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具有民族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而现有指导老师一般也没有学历,不具备带教资格。确有专长人员考核标准也不适用于民族医药人员对“确有专长”的考核,要求“依法从事传统医学临床实践5年以上”。但实际上大多数民族医一直是“非法执业”的身份,因此,依法从事临床实践而且要达到5年的时间要求,目前看来是有很大困难的。准备开考的民族医面临的困境对于已经开始院校培养的民族医药而言,开考标准的制订问题是当务之急。如哈医2011年已经开始培养民族医本科生,如果不能尽快确定开考标准,学生毕业后将面临就业无门的困境。苗医虽然没有自己的医学体系,但苗药产值逐年增高,从业人员众多,迫切需要一个统一的人员资质认证。以云南省为例,在民族医学方面,存在傣医、彝医、藏医等多种医学,从业人员较多。除了藏医、傣医已经开考,彝医如何考试迫在眉睫。
开考标准
其它民族医药待时机成熟可以申请开考。建议应满足以下条件作为开考标准:一是有广泛医疗需求;二是从业人员队伍达到一定规模;三是民族医药基本理论体系基本完善,临床实践经验和诊疗技术方法成熟丰富并且证明确有疗效;四是有独立设置的本民族医医疗机构,并且在部分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设有本民族医科室;五是有本民族医药教育,可在医学院校和中等医学专业技术学校中开设有本民族医专业教育,学生毕业后可获得本科及以上或大中专学历。如广西中医药大学已设壮瑶医学院、贵阳中医学院、云南中医学院正在建立苗医、彝医的相关专业,今后的毕业生也可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进行考试;六是有本民族医药研究机构,开展本民族医药文献发掘、整理工作;七是至少经过2年省内医师资格考试试点,初步建立命题专家队伍、考官队伍和题库;八是对民族医药的继承发展有规划、有措施、有经费保证,对民族医药人员的执业有对应的政策。根据调查,符合上述条件的民族医药有壮、傣、彝、朝、哈、苗、瑶等。鉴于壮、傣、朝医药已经开考,当前开考的重点是苗、彝、瑶、哈四种民族医药。
不具备开考条件的民族医考核及执业建议
参考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的考核标准目前,对于不能满足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考核标准的民族医,或者高等教育刚刚起步、民族医人员还不能列入学历后考试的人员,其执业问题部分可以参考2006年11月27日《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的规定。对于师承指导老师和师承人员的评定、评选,可以放宽临床实践时间和职称要求,通过考核其是否具备“医师标准”,所具有的“实践经验”以及“同行评议”等进行选拔。对于部分无民族文字的民族民间医药人员和民族医人员不具备规定学历或本民族医药没有系统理论体系的,应当区别对待,研究合理的考核方法,适当放宽学历等相关规定。在对民族医资格考核中以民族医药知识为考核内容,结合各地情况采用当地民族语言出题,注重对经验的考核。不具备开考条件和师承考核的,可借鉴部分省市的乡村医师认证试点经验对于目前还不具备开考条件,又不满足师承及确有专长人员考核标准的民族医药人员,应当实事求是,立足现状,参考已有的一些管理规定。如2010年,云南省出台《云南省农村医疗卫生条例》,鉴于云南省乡村医生中具有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医师资格的比例不到10%。立足实际和农村需求,具有大专以上国民教育医学专业学历的,或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并经技能考核合格的,或具有一技之长和实际本领的中医人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培训考核合格的,可以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2009年,为解决部分边远行政村缺少乡村医生的现状,陕西补充一批乡医充实基层。规定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但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或者参加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系统化教育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人员,允许其申请到边远贫困地区村卫生室执业。通过考试补充的乡村医生,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陕西省卫生厅统一印制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限定在被推荐的行政村卫生室从事乡医工作。新进乡村医生待遇与以往认定的乡村医生等同。2008年青海卫生行政部门对全省所有在1989年12月31日前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但未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的中医、民族医,统一组织考核和资格认定,考核合格者,将获得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这些试点地区的经验为民族医开考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在省内范围获得的医师执业资格为全国制订统一的民族医开考标准提供了参考。因此,建议按照乡村医生的管理办法,可以考虑在民族医地区,通过尝试开展民族医人员的单独考核,达到一定水准后准许执业,但执业地点要有明确规定。同时,根据条件,开展培训和学历教育,定期考核。建议部分尚未完善理论体系的,可以尝试先办“中医专业、民族医方向”的教育,部分民族医可以按照农村地区一技之长人员来管理。另外,有些民族医药从业人员数量小,难以形成独立的开考课目,或有些民族交叉杂居地区的医药人员考试不适合单独出题的,应当参考已经开考的民族医标准或作为特殊个案处理。
作者:胡凌娟 陈占禄 李瑞锋 赵慧卿 文占权 单位:北京中医药大学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