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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制定灾区房屋重建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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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我市灾区群众倒房重建工作,妥善安置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灾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现就灾区群众倒房重建工作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四个重在”和“三具两基一抓手”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县乡村为主”的方针,遵循“重建与防灾减灾相结合、重建与改善灾区群众生活相统一、重建与当地总体规划相衔接”的原则,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尊重科学、尊重自然,统一规划、科学重建。要节约土地,方便群众生产生活,切实把灾区群众倒房重建工作与新型农村住宅社区建设、小城镇建设、扶贫搬迁、农村危房改造和其他有关支农惠农政策紧密结合起来,确保全市灾区倒房重建工作有力有序进行,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二、基本要求

(一)科学规划。要从实际出发,将灾后倒房重建与当地总体规划相衔接,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特别是新型农村住宅社区建设规划。要充分尊重帮建对象意见,能进县城的进县城,能进小城镇的进小城镇,能进社区的进社区,能集中连片开发建设的集中连片开发建设,能建多层建筑的尽量建多层建筑,达到科学、安全、合理、适用、利于发展的居住目的。

(二)科学选址。要严把选址关,坚持安全至上、环境适宜、交通便利、水源充足、地质条件好、方便生活、有利发展的原则,避开风口、河道、行洪道、低洼地区和可能造成洪水淹没、山体滑坡、塌方、泥石流、水库垮坝冲击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及环境条件恶劣的地段。要靠近国道、省道、县乡道路,便于资源共享,节约交通投入,促进农民参与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农业生产。

(三)确保质量。要严把质量关,实行质量责任制、工程监理制和质量终身追究制,选择有资质的建筑企业进行施工。施工单位要坚持速度快、质量高、费用低的原则,保质、保量、安全、按时完成建房任务。要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和质量监督人员,从建筑材料、施工技术、竣工验收环节进行严格的质量监督,确保使用合格材料,严格施工规模标准,建设优质工程。要实现所建房屋一户一档。施工期间,要在所建房屋显著位置悬挂《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责任牌》。竣工验收合格后,要在新建房屋设立规范、统一标识(所需费用由县级财政解决,严禁向帮建对象收取费用或扣减帮建资金)。

(四)确保进度。坚持速度和质量并重的原则,明确工程质量要求,明确施工进度,明确相关责任人,实施倒计时督导。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克服一切困难,抓紧施工,确保明年汛期(2012年6月1日)前建成入住,完成帮建任务。要做好受灾群众过冬工作,保证受灾群众在入冬前有一间暖房入住,绝不允许出现灾民受冬挨饿等现象,确保受灾群众温暖、安全过冬。

三、帮扶对象和标准

(一)帮扶对象。政府帮扶的重点是灾区无自救能力的倒房户,对低保户、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优抚对象和残疾人家庭等优先安排、重点帮扶。分散居住的五保户住房倒塌的,原则上不再分散建设,由各县(市、区)、各乡镇集中安排入住乡镇敬老院。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建房范围,加大帮扶力度。要在原来调查摸底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民政部关于倒塌居民住房的核定标准核清底数;依法按程序进一步核查确定政府帮扶对象,做到准确无误,不漏一户,确定的政府帮建对象,要及时建立台帐。

(二)建房标准。各县(市、区)要充分考虑当地群众住房整体水平和灾民经济承受能力,量力而行,帮建间数要根据帮建户的家庭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一般按每户1至3间主房、每间按15平方米左右的标准掌握。参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的《村镇住宅设计标准图集》,重建房屋要采用砖混结构或者砖木结构,水泥混合砂浆砌筑。

(三)补助标准。建房资金补助要体现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认真解决建房所需资金。要积极发动社会力量,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筹集建房资金,支持灾区建房。各级财政资金补助标准为平均每户不低于11000元(含中央、省和市级财政补助),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帮建对象每户不低于1000元的补助标准,先行下拨帮建资金,市级以上财政根据各地倒塌房屋所需帮建情况及财力投入情况给予补助。

倒房重建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必须坚持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按照受灾群众自救能力不同,进行分类救助。资金分配要坚持集体研究,严格审批制度。要严格发放手续,按照《因灾倒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登记表》逐村逐户进行登记,登记表要一式两份,经帮建对象签名、盖章后,一份由乡镇政府留存,一份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查。各级、各部门要做好倒房重建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自觉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对资金进行的跟踪检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灾后倒房重建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级政府要把此项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当作一件大事、急事列入近期的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实。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协调解决倒房重建工作中的重大困难和问题。各县(市、区)政府要尽快成立倒房重建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倒房重建工作责任制,倒排工期,明确任务,明确责任。要按照下延一级的要求掌握倒房重建情况,县(市、区)要掌握到村,乡(镇)要掌握到户。实行县级领导包乡、乡级领导包村、村干部包户制度,形成层层有人抓、户户有人管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灾后倒房重建工作。

(二)强化协调配合。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强化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灾后倒房重建工作顺利开展。民政部门负责倒房重建档案管理和日常管理工作;扶贫部门负责与扶贫搬迁相关的灾后倒房重建工作;财政部门要保障倒房重建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水利部门要督促检查选址是否避开洪水威胁区等工作;规划部门要做好倒房重建的规划和选址工作;住建部门要做好倒房重建、危房改造的规划、建设指导和质量监督工作;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倒房重建资金的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集中连片建房的审批和建材价格的监管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倒房重建用地的调整及地质条件的评估;供电和广电部门要保证用电和广播电视的畅通;工商、质检部门要加强对建材市场的管理;地震部门要做好倒房重建工程场地抗震设防要求的审核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部门实际,制定灾区建房优惠政策,尽快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为灾区群众倒房重建工作创造宽松环境。

(三)动员多方筹资。采取“灾民自筹、政府帮扶、金融支持、社会援助、群众互助”相结合的办法多渠道筹措所需资金,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争取资金的积极性,有效整合扶贫、危房改造、教育、文化、卫生、交通、水利等各方面的专项资金,倾力支持倒房重建工作。要积极动员企业和社会力量,进一步加大金融资金扶持力度,多方支援灾后倒房重建工作。要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实施灾后倒房重建各项优惠政策,积极减免相关税费。市有关部门要特事特办,加快审批进度,促进倒房重建工作顺利开展。

(四)严格审查程序。在倒房重建选址方面,要按照“县乡选择、专家评审、群众同意、县政府批准、报市有关部门备案”的程序确定。在帮扶对象确定方面,对分散建(购)房户按照“本人申请、村民评议(四议两公开)、乡镇政府审核、县级民政局批准”的程序进行并张榜公示;对集中建房户按照“村委会申请、乡镇审核申报、县级民政局审批”的程序进行,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帮建对象确定后,由所在乡镇政府组织填写《因灾倒房户建房档案》,及时向帮建对象发放《恢复重建补助证》,各县(市、区)、各乡镇要建立规范、完整的台账和建房前后资料档案,并将建房过程以文字、图片等形式予以记载。

(五)强化监督检查。灾后倒房重建工作开始后,各县(市、区)要于每月10日、20日、30日填报《灾区恢复重建进度定期报表》,向市民政局报告倒房重建工作进展情况。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的倒房重建工程质量和安全、重建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等进行督查,尤其是加强对建房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跟踪检查和审计,坚决杜绝贪污、挪用、挤占、截留建房补助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发生。倒房重建基本完成后,市政府要派出督查组,对各地的倒房重建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确保灾后倒房重建工作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