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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办关于商务发展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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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经济工作会议和区“巩固、提升、精细化”推进年活动动员大会精神,促进全区商务工作科学持续发展,经区政府研究,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促进全区经济结构调整

(一)鼓励完成实际到账外资指导目标。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中继续加大对各镇、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利用外资的考核力度,并对完成实际到账外资指导目标的单位进行奖励。

1、对各镇、街道办事处实际到账外资指导目标完成情况,按区年终工作考核办法进行考核计分。对完成实际到账外资指导目标的部门,在年终千分制工作考核奖励加分中加10分,超额完成指导目标的每超10%加1分,累计奖励加分最高不超过15分;对未完成实际到账外资指导目标的部门,每完成年度目标的10%计1分。

2、对完成实际到账外资指导目标的单位奖励人民币1万元。每超额增加100万美元,增加奖励人民币1万元,此项目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重点奖励完成实际到账外资指导目标单位的相关人员。

(二)鼓励引进外商投资大项目。对新引进的外资大项目进行单独奖励。对当年外资注册并到位5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万元;对当年注册并到位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万元。对当年注册并到位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进行奖励。重点奖励引荐人;确属集体引资的,要从奖金中按不低于总额的50%奖励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功人员。

(三)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项目。凡新办一个国家鼓励类的高新技术外商投资项目,且当年到账外资到位100万美元以上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奖励引进外资项目单位的有关人员人民币1万元,每超出100万美元,增加奖励人民币1万元,此项目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

(四)鼓励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外商增资扩股。外商投资企业当年每增资200万美元并到位,奖励引进外资项目的企业或单位有关人员人民币1万元,奖励总额不超过5万元。

(五)鼓励企业境外上市。凡企业境外上市且上市资金按期返还的,享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的意见》中规定的对上市企业的各项鼓励政策。

二、鼓励开拓国际市场和优化外贸进出口结构

(一)鼓励各镇、街道办事处完成外贸工作目标。按区年终工作考核办法对各镇、街道办事处外贸进出口指导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计分。对完成当年外贸进出口指导目标的镇、街道办事处进行考核奖励。奖励标准为:奖励完成或超额完成当年外贸进出口指导目标的镇、街道办事处相关人员人民币1万元。

(二)积极引导企业利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开拓国际市场。在境外市场考察、境外展览会、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创建企业网站等方面申请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按照商务系统《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进行扶持。

(三)积极引导企业用足用好省、市鼓励商务发展有关政策。在省高新技术产品、陶瓷玻璃、新材料等优势产品出口基地内企业的公共技术研发单位、产品设计、公共检验检测平台建设及进行国际认证、境外注册商标、出口品牌建设、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应对国际贸易摩擦等方面积极争取省、市资金支持。

(四)鼓励我区机电、高新技术产品研发和出口。对骨干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开展的共性技术和关键核心技术研发项目所发生的设备购置费给予支持,每个项目最高支持2万元;对当年机电产品出口实现零的突破,且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的机电产品出口企业,每个企业最高奖励2万元。

(五)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先进技术及设备、资源性产品进口。对当年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当前优先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化领域指南》中的先进技术、先进设备、资源性产品增长较快的企业,按市有关政策给予奖励。

三、鼓励企业“走出去”,加快境外资源开发和富余产能转移

(一)对境外投资中方实际投资额及对外承包劳务营业额指导目标进行考核。对辖区内当年有境外投资或对外承包劳务营业额的镇、街道办事处每有一项在年终千分制工作考核奖励加分中加1分,最多累计不超过3分。

(二)鼓励我区企业赴境外注册公司。对当年新批的富余产能向外转移及境外资源开发类企业在境外发生的前期费用进行补助,每个企业补助人民币2万元。对该类企业在国内银行取得的用于境外项目建设及运营的贷款,国家、省、市将按相关政策给予贴息。

(三)鼓励开展对外经济合作。支持企业承揽国际工程和对外设计咨询项目;支持境外工程项下外派劳务。对年内完成境外投资或承包劳务营业额3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经营者奖励人民币2万元。

四、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

按照《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中的鼓励政策实施,加快全区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

五、支持商贸流通业发展

(一)继续支持全区商贸流通业的发展。按区年终工作考核办法,对各镇、街道办事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指导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计分。

(二)支持民生工程建设。对按照《市生猪定点屠宰厂设置规划》要求压减的屠宰厂进行补偿,每压一个点给予最高3万元的补偿;对进行升级改造的定点屠宰厂,按其改造投资额的50%进行奖励,每个最高奖励2万元;对按标准进行升级改造的定点屠宰厂给予奖励,对建设大型机械化屠宰企业给予贴息(年屠宰量50万头以上),按其投资额给予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50%贴息,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贴息10万元;对验收合格的市级以上农超对接项目给予奖励,每个最高奖励2万元;对按标准建设的区域性再生资源分拣加工中心或集散市场项目,每个中心最高奖励10万元;对当年被评为国家级商业示范社区的社区,每个最高奖励3万元,对被评定为省级商业示范社区的社区,每个最高奖励1万元;对开展家政人员培训并安排就业的重点家政服务企业,经验收合格后,每家最高奖励1万元。

(三)支持市场体系建设。对新设立的放心蔬菜专营店、专柜每个最高奖励2万元;对蔬菜配送中心每个最高奖励3万元;对建设或改造的大型专业批发市场,按实际投资额给予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30%贴息,每个项目最高贴息不超过5万元;对市政府确定的新建农贸市场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万元;对新建和按标准改造的乡镇中心超市及农村社区超市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万元。

(四)支持老字号发展。对当年获得“中华老字号”、“老字号”称号的企业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万元。

六、考核与政策的兑现

(一)对完成当年商务工作目标的各镇、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的奖励,由区商务局负责考核,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拨付。奖金用于奖励相应的相关人员。

(二)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或项目单位须于次年初向区商务局提报相关的书面申请材料,经区商务局审查确认,报区政府同意,区财政局审核后拨付。

(三)以上政策与区制定的其他有关政策重复时,按最高奖项兑现,不重复奖励。该政策由区商务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