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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低保对象认定工作的通知》(民函〔20__〕140号)、《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__〕153号)有关精神,促进城乡低保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推动城乡低保政策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家庭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户籍认定条件。根据城乡低保政策规定,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必须是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必须是持有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在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原则上可将户籍所在地为城镇行政区域且居住超过一年、不拥有承包土地(山林)、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作为申请城市低保的户籍条件。
对于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首先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然后再提出低保申请。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应由户主在其户籍所在地提出低保申请,其他家庭成员分别提供收入证明。原则上,户籍不在本地的家庭成员应申请享受其户籍所在地的低保待遇;因婚姻原因户口未迁移的家庭成员,也可随非户籍户主一起申请享受居住地的低保待遇,但应提供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低保待遇的证明。
依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且已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应在单独立户后申请低保。
(二)规范家庭收入认定条件。家庭收入是否低于当地低保标准,是能否享受低保待遇的基本条件。各地必须依据低保标准来认定低保家庭,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家庭,一律不得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单独立户申请低保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其供养人属于低收入居民或者家庭基本生活支出超过家庭净收入、长期生活困难的,可将申请人视为无收入,但不应列为“三无”人员。对于不符合低保救助条件,但生活确有困难的家庭,应通过其他救助方式保障其基本生活。
(三)规范家庭财产认定条件。家庭财产是指户口在一起、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所拥有的有价证券、存款、房产、车辆等资产。县级民政部门应将家庭财产作为认定低保家庭的重要条件,原则上拥有大额存款、有价证券、高档住房或两套以上(含两套)住房、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代步车和摩托车)、经营性资产等财产的家庭,不应纳入低保保障范围。
城乡低保家庭各类型财产具体标准,由市、县(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四)规范家庭收入类别和计算方法。家庭收入是指户口在一起、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家庭应至少计算申请低保时前6个月以内的家庭收入;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家庭计算申请低保时前__个月以内的家庭收入。
粮食作物产量,原则上以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有关部门提供的单位产量作为计算标准;因灾产量减少的,应由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粮食作物净收入应作为家庭收入,并原则上按国家保护收购价格扣除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有关部门提供的单位成本后计算。
农村居民的务工净收入,按其务工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收入扣除务工地的城市低保标准后计算;不能提供收入证明的,其务工净收入按其户籍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公布的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直接计算。
(一)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受理低保申请。村(居)民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低保申请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直接受理,不得再让其通过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受理的低保申请,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入户调查。
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受理低保申请的村(居)民委员会,对村(居)民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书面申请,不得自行作出不予受理或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决定。
(二)入户调查应存录原始资料。入户调查和邻里走访应由两名以上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进行,并详细记录低保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生活等状况,以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审批时查验。
(三)民主评议应规范、简便、讲究实效。参加民主评议的人员应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低保工作人员、村(居)民代表以及驻村(社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总数不得少于7人。每次参加民主评议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驻村(社区)干部和村(居)民委员会随机抽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派干部参加民主评议会。
民主评议时,应充分了解低保申请人的家庭情况,必要时,可向低保申请人或者其人、入户调查人员询问。民主评议结果应当场公布,并将结果连同申请人提交的所有材料以及入户调查情况、公示情况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四)张榜公示应限定范围和时间。城乡低保应进行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结果公示和县级民政部门拟批准情况公示,即“两榜公示”。公示的范围应限于低保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及其自然村屯(小区),不提倡在互联网站上公示;公示的内容应限于户主姓名、家庭人口数及享受低保救助类别、档次、月人均救助金额,应注意保护其家庭特别是儿童及其他特殊人员的隐私;对于老年人家庭、残疾人家庭等收入变化不大的,可不实行常年公示。
(五)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核查制度。对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自收到申请或村(居)民委员会上报材料的5工作日内派出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入户调查核实,与户籍登记管理机关核对申请人家庭成员户口,并根据核查情况和
上报材料作出审核意见。对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申请,应将审核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随机抽查力度,每年抽查的城乡低保家庭应分别不少于城乡低保家庭总数的40%,并应及时将每次抽查情况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六)县级民政部门应建立低保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制度。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低保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对工作,对新申请城市低保的家庭,要与有关部门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新申请农村低保的家庭,要按不低于50%的比例,与有关部门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同时,要加大对低保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对工作力度,原则上每年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城乡低保家庭应分别不少于城乡低保家庭总数的20%和__%。
(七)认真审查申请材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审查申请材料,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含家庭成员没有身份证号或申请材料不能相互认证的,下同),属于直接受理的,应不予受理,并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属于村(居)民委员会受理的申请,经领导同意后,应将申请书及有关材料退回村(居)民委员会,并说明理由。
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材料的审查工作,把好最后一道关。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申请,经领导同意后,应将申请书及有关材料退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说明理由。
从20__年__月1日起,凡是没有身份证号的新低保人员,自治区低保中心信息系统将不予确认;从20__年1月1日起,凡是没有身份证号的原低保人员,自治区低保中心信息系统将不再予以确认。
城乡低保家庭认定是城乡低保工作的核心环节,是确保城乡低保公开、公平、公正,推动城乡低保政策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各级民政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职责,抓好这个核心环节的工作。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按照自治区有关要求,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低保工作机构,落实本级和乡、村两级的工作经费;要积极争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采取调配、招用等形式,配备必要的低保工作人员;要督促村(居)民委员会明确低保经办人员。通过各方面努力,共同为做好城乡低保家庭认定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