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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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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中,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展,逐渐显示出它的重要作用。但也由于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制约与影响,在实际实施当中,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仍面临着许多新问题,这对当前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

引 言

在建设项目进行规划实施以后,对环境可能造成一定的影响,而环境影响评价(EIA)就是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并进行评估,然后根据这些数据信息对预防环境问题以及降低建设项目对环境造成影响提出解决这些环境问题的措施,简单来说,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就是减小人类在生产活动中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为环境的管理工作提供科学的依据以及解决措施,而为了更好地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就必须加强对环境科研的重视。

一、环境影响评价中的主要问题

1、对项目违法的状况处理的不到位,处罚的力度也相对较轻。例如对项目建设的约束力较轻。环境影响评价法中明文规定:项目在未经审核之前不允许动工,如果违反此项规定,相关部门应及时给予处罚,并勒令其停止施工,立即补办相关的手续,但这一点在实际的工程施工中很难应用到位。很多时候在出现这种状况时,仅仅需要交罚款就可以解决,这也就导致了建设单位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认识不到位,不予以重视。这种对利益过于重视的观念也是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不可忽视的问题。

2、跟踪评价的工作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其职责并不明确,实施的过程中也很难落实。这一制度不能及时有效的落实,就会导致相关法律的职责无法得到更好的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也就无法得到更好的落实,这将直接对环境产生影响。

3、公众参与意识相对较低

由于我国居民对环保的认识不到位,导致环保工作很难落实到实处。对环保的意识也比较薄弱,所以对民众的调查无法反映出公众的意愿。有一部分民众对有可能损害自身利益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不愿意参与,即使参加了也是过于形式化,持敷衍的态度,这样就会导致很多不达标的项目直接过关,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要求的公众参与工作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此外也是由于民众文化水平的限制,对相关的建筑项目缺少一定的了解,或者只是对地段不满意等等原因就对该项目进行全盘的否定,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建设项目的审批。

4、环境影响评价市场管理混乱

有一部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为了经济利益,将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与业务交给个人或者中介,从中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市场秩序。直接的造成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之间的竞争不正当性,出现恶劣的趋势,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质量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对环保工作的社会形象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二、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对策

1、加强评价准备阶段的摸底工作

所谓摸底,实际上就是在正式开展评价之前,要求进行一个初步研究,以便判断建设项目施加给周围环境的最重要影响或最严重地区的方位和程度,据此确定评价工作的重点、范围和对决策过程有制约作用的关健因素。摸底工作做得越好,评价就会越快速、省钱和有效,而我国评价准备阶段的摸底工作迄今仍是一个比较薄弱的环节。虽然有关文件对此也做了相应的规定,但一般都是双方一经接触就立即签订评价合同,紧接着就时实际工作进行开展。因此,难免顾此失彼,甚至舍本逐末,既浪费了时间,又增加了费用。当然,摸底的工作量有时也相当大,在签仃合同之前进行这一部分工作,必须有相应的文件或法律来保护评价单位的正当权益。

2、对回顾性评价予以充分考虑

作为一项管理措施,在建设项目完成之后一年左右对其进行一次比较全面的监测和检查,不仅可以判断项目的环境影响是否符合环境标准,进而改进工程的环保措施和管理手段,而且,通过把监列结果同预测结果相比较,还可改善将来评价类似项目时的水平和质蚤。不言而喻,回顾性评价的意义是很大的。但是,即使在发达国家,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的这一重要环节也往往被普遥忽视,原因是任何拟议项目或计划的经费预算中都未包括这一内容。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经济建设及其投资预算具有更强烈的指令性和计划性。因此,在制定评价取费标准时,要充分考虑回顾性评价的工作童,要把这部分费用列入投资棍算中。环保部门要把这一工作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纳入管理程序,使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善始善终。

3、提高环评影响评价文件质量

(1)继续深化环评机构改革。以事业单位改革为契机,深入持久地推进环评业务与环保系统所属的科研院所脱离,逐步解决环科院变成“环评院”、监测站变成“环评站”的问题。环评业务必须由真正独立的环评中介服务机构、独立的市场主体来承担。要严格禁止环保部门在环评机构参股分利,更不允许环保部门以各种明示、暗示方式,推荐、介绍、指定环评机构,索取、收受各种名目的“回报”。

(2)切实加强环评机构管理。严格淘汰机制,对弄虚作假、环评质量低劣的,要坚决予以淘汰,对分析指标不完整、评价方法不科学、措施建议不可行、环评结论不明确的,要依法降低环评机构的资质等级。

(3)加强对环保审批人员的监管。要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相关的审批工作制度,加强监管,强化监督,对环保审批机构工作人员,,,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环境保护部要做好与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的信息互通,形成合力,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追究违法违规部门和人员的行政、刑事责任。

4、强化公众参与的实际效果

(1)落实公众参与相关法律法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不仅明确了公众参与环评的权利,而且规定了参与环评的具体范围、程序、方式和期限,有利于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有利于调动各相关利益方参与的积极性。

(2)切实发挥政府相关部门的作用。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工作中,要切实发挥主导作用,真正起到管理和监督作用,要主持制定公众参与的相关实施细则,通过有效措施,来真正提高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透明度和真实性,及时了解公众参与工作情况,并及时针对公众提出的各类问题,进行正确的引导、疏通和解决。

(3)完善公众参与方式和内容。建设单位在选择征求意见的对象时,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知识背景等因素,合理选择相关个人和组织;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环评机构应公开环评报告书简本,便于公众了解信息。在环评开始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公告项目名称及概要等信息;在环评进行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公告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范围、程度以及主要预防措施等内容;在环评审批阶段,环保部门应当公告已受理的环评文件简要信息与审批结果;为保证公众参与的有效性,明确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报审的环评报告书中附上对公众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4)建立健全社会监管机制,充分发挥各级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的作用,形成全民参与、全防全控的环保监督格局。

四、结束语

总之,伴随着我国整体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人们对于环境质量的追求有了更高水平的要求,针对环境方面的问题也逐渐关心起来,在获取环境信息、参加有关决策上呈现出强烈的态度,为此对进行环境管理工作提出了全新的要求,促使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能够科学的进行,展现出评价工作的现实性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