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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内容体系为市场主体、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等,由多部法律构成。它是法学体系中的重要分支,也是国家教育部等部门确定的十四门法学本科主干课程之一,是司法考试的重要内容。如何培养法学专业的学生运用经济法理论和法律、法规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值得深思。
一、经济法课程的教学现状
经济法是新兴的法律部门,我国第一个经济法本科专业在1980年由北京大学率先开设并建立硕士点,经过三十多年的蓬勃发展,已有一百多所高校设立了本科经济法专业,四十多个院所设有经济法硕士点,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南京大学和中国社会科学院还设立了博士点[1]。我国已建立了从本科、硕士到博士的完整的学历教育体系和教学体系,师资规模和水平也不断提高。除法学专业外,经济法还是财会、管理、经济与贸易、市场营销、物流、国际贸易、电子商务、会计、投资理财等专业的必修课,经济法教学工作已成为我国法学专业及其它相关专业高等教育工作中重要的组成部分。虽然经济法教育发展迅速,但在世界范围内也不过百年左右的历史,因而仍在不断健全完善。目前,经济法的理论定论较少、流派纷呈。相应地,经济法教材涉及的法律数量多、内容广博抽象,实践性强,学科体系庞杂。课堂教学也内容繁多,更新速度快,教学工作量大,过程富于挑战性。教学过程中,因为经济法课程的课堂学时安排非常有限,教师多采用灌输的教学方法来加快教学进度以完成教学任务,课堂上大部分时间讲授基础知识和重点内容,课余仍需布置学生完成大量的自学内容。我国法律专业的大学生多从应届高中毕业生中录取,所接触的有关宏观经济社会实际事务较少,关于宏观国民经济运行的实践参与机会罕见,要完全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课堂灌输的传统教学方法来取得预期的教学效果,有一定的难度。首先,学生主要沿用应试的学习方法,课堂上多被动听讲或记忆,知识面狭窄,难以深入地思考和主动学习,处于盲目跟从的状态。其次,学生参与国民经济运行的实践机会缺失,没有形成必要的认识与理解能力,对经济法的教学内容难以真正理解其内涵、外延等,无法将所学应用于社会。各种因素交互作用,本末倒置,最终导致学生不具备相应的经济法技能,知识面窄,主动性弱,综合素质不高。随着计算机和网络的发展,多媒体技术已广泛地引入经济法等课堂教学,但由于课时不足与教学任务过大及教师投入精力有限等现实,经济法课件基本上是教材主要或重点内容的概括,偏重于理论部分,无法联系国民经济运行的实际,或与紧密结合案例引导学生讨论或思考。
二、经济法课程的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一)经济法的教学目标不明确
现阶段经济法基本上以教授经济法知识为教学目标,促使学生掌握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掌握经济法的基本精神、主要制度。虽然多数经济法的教学目标中也提及了使学生学会运用经济法理论和法律法规,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但没有相应的教学设计、措施和学时,仍形同虚设。现代大学教育应致力于培养具备优秀综合素质的人才,而法学教育则以培养高质量的法学人才作为自己的使命。一切课程的教学活动都须围绕这一目标进行,经济法无论作为法学专业的课程还是相关专业的必修课,其课程教学都应为实现专业教育的目标而服务,实现从经济法理论到适用的转化。
(二)教材的适用性不足
教材是教学的基本要素之一,是教师施教和学生学习的依据[2]。经济法基本理论体系尚未成熟定型,因此各种教材内容的选取及编排不同。其中,有按经济法基础理论、实体法和程序法进行编排的;也有的以实体法为主,包括主体法、行为规则法、宏观调控法,还有的包括了资源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等。教材选取内容差别较大,有的专业性强,也有通识性教材,有纯理论的,也有全案例分析的,由此产生的教学效果不同。但这些教材又存在不同的缺陷:有的涉及过广,但重点不明;有理论性强,抽象难解;有的内容简单,又长篇论述,但专门适用不同专业各有侧重的教材缺失。因此,经济法教材虽数目众多、更新频繁,但要找到理想的教材比较困难。
(三)教学安排不合理
经济法是法学学生在高年级开的课程,要求预修法理学、民法、行政法,商法等等课程,奠定学习基础[3]。实际教学工作安排上,这些课程不一定能在经济法课程开始前学完,可能同时或后开。这样的教学安排,致使学生的基础理论准备不充分,而其它的相关专业更缺乏前期的基本法律知识,会觉得经济法理论太过抽象、晦涩、难学。此外,经济法概论一般为48学时,教学内容却有近二十部法律知识,学时偏少,教师完成教学计划的压力较大,学生学习也很吃力。为促进学生理解,课堂上需要教师详尽讲授,虽然讲授为主利于形成知识体系,但会占用大量时间,致使无法在课堂上组织学生讨论或分析案例,影响学生学习兴趣;而减少理论讲授,经济法内容较为抽象,又会导致学生对基本理论理解不透,最终不能实际应用,学时不够致使教学工作处于两难的境地。在讲-听-背的授课模式中,教师不得不成为主体,并负责组织和控制者课堂[4],而学生成为被动的配合者,难以发挥主动性和积极性,不利于培养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主动思维和自觉学习的习惯。加上微信、博客、微博等信息传播对课堂教学的冲击,上课时越来越多的学生成为“低头族”和“手机控”。
(四)实践教学缺失
多数法学及相关专业的课程体系设置没有把学生经济法专业技能训练作为教学的重要内容,纳入课程教学计划,很少有系统的经济法技能训练教学计划。根本的原因在于,对培养学生经济法的实践能力和操作技能重视不够,没有真正建立实践教学体系。如经济法教师的实务经验较少;学校提供的实践教学的经费、场地、教室、案例案源有限,形式单一;教师甚至疏于落实实践教学管理与考评方案或细则。有的高校虽然设置了相应实践学时,但常常流于形式,所占的学分比例基本不到5%。更没有统一规范实践课的具体形式和科学的评价体系,没有具体量化学生实践成绩的标准,随意性较大,教学过程表面化,效果欠佳。目前,理论教学仍在整个法学教育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导致对学生缺少技能训练。但实践教学对于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非常重要[5]。法学教育中,经济法的实践性和应用性很强,课堂以理论讲授为主,法学学生由于很少参与经济法方面的实践,缺乏运用能力,大多不了解社会宏观经济运作方式。因此,加强经济法实践十分必要,它可以检验并强化学生所掌握经济法理论知识,培养专业思维,提高专业技能。应注重培养学生经济法律实务能力,利用其所学知识分析经济现象,解决实际问题。
(五)学生学习主动性不高
经济教学效果取决于师生双方,而非其中的任何一方。师生相长,效果才明显。经济法内容广博,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教学过程中,需要教师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而学生也应具备一定的学习基础,如社会知识、人生阅历、专业知识等[6]。我国法学大学生主要是应届高中毕业生,需要做好充分的课前准备,才能产生较好的教学效果。在教师主动讲授为中心,学生被动学习的经济法课堂教学模式中,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较差,主动性不足。表现为:大多数学生没有树立明确的学习目标,没有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过分依赖教师的课堂讲授。在经济法学习前,所需的基础知识薄弱,法律思维模糊,对所涉及到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缺乏认识和理解。课外主动探索或知识补充较少,导致经济法的教学和学习难度加大,畏难厌学的情绪容易增加,甚至出现少数学生的逃课现象。
(六)教学评价手段不全面
传统的教学评价手段多以闭卷考试为主,侧重于考查对经济法知识的记忆和理解,但不能反映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卷面成绩能够检测出在某一时间点学生经济法知识的记忆和理解状态,学生能通过期末的突击获得高分,难以反映教与学的过程。其实,采取多种考核也可成为培养学生法律综合能力方法。如案例分析可促进学生理解或运用知识能力及法律思维的形成,布置论文可以提高专业写作能力,布置演讲或讨论主题及最电子作业可以促进学生表达能力及多媒体应用能力,并引导其关注社会经济现象。如何将多种的方法引入经济法的考核中,全面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应用能力、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这也是今后面临的挑战。
三、《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的对策
(一)以培养专业人才,提高综合能力为目标
经济法的教学目标应从单纯地传授知识,向培养具有经济法律思维、运用能力、研究能力、职业道德的法学或专业人才转变,需兼顾理论与实践教学,一方面促使学生掌握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另一方面应系统地有目标地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法课程实践。树立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的理念,以适应社会需求、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为出发点,优化培养学生的教学模式,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强化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和探索精神[7],养成法律思维,善于事实运用法律规定解决纠纷,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促使学生根据自己的个性设计近期的发展方向和计划,实施法律素质教育,提高综合能力,适应工作岗位需要。
(二)增强经济法教材的适用性
适用的经济法教材需从编写及选用两环节入手,应与培养具有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能力的法学或专业人才的目标保持一致。编写上,应注意安排实践教学与理论知识教学的内容比例;理论安排适度、够用,并及时引入成熟的新知识;以培养学生实际运用的经济法的能力重心,加强实践教学,补充实训内容。采用浅显易懂的表述,加大可读性,以便学生自我学习、解决问题和创新,能看懂学会。针对不同专业的学生的特点和需求,调整教材内容,各有专业选择侧重,突出特色,以促进不同专业学生适应社会及工作的技能。能否选用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及课时等教学的要求的经济法教材,也影响着教学质量的好好坏。选用的教材内容应有启发性,编排符合认知规律,难易程度度适当,内容恰当,利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目前市场上经济法教材的版本良莠不齐,选取时应结合专业学生的特点,按需选择,尽量选用最新版本的教材,结构中理论知识、案例分析、实践内容、练习题目、答案和解析等都应具备。
(三)合理安排教学工作
经济法涉及的内容广泛,需要一定的学习基础,教学应从课程设置及课堂教学等每个环节院上加以完善。院校应按照课程之间的逻辑关系和经济法课程的教学需求,有层次地合理安排需要预修的课程。具本而言,经济法课程应当安排在高年级学习,并在法理学、民法、行政法,商法等部门法课程之后开设,并以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哲学、伦理学等相关课程的知识为基础。匹配经济法等多部法律教学内容所需的学时,以便教师能尽量采取多种方式启发教学,有时间和精力去探索有效的教学方式,传授学习方法和研究技能,注重交流,激励学生思考各种的经济现象,最大限度地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学以致用,促使学生提高学习和运用能力。课堂中教师需依据内容因材施教,丰富教学课件内容,广泛使用视频、图片、幻灯片等教学手段,采用案例分析、课堂讲授、提问及课堂讨论,模拟法庭、一线专家授课等教学方法,创新教学思维,突出学生的主体性,通过听、看、练来学习、理解、运用经济法知识,养成独立思考的习惯以及分析推理、语言表达、活动社交等能力。
(四)有序地开展多样化的实践教学
目前,实践教学尚不是正式课程,今后也应逐步成为法学专业教育的构成部分。在四年的专业学习中,可根据每学年、每学期的教学需要和学习目标,按需要系统化地配置专门的实践课程和学时,可采用多种形式组织学术讨论、专题调研、诊所训练、法律实习、参与庭审或仲庭裁决以及扮演法律顾问、董事长等角色处理法律实务,逐步按学习目标有步骤地培养学生运用经济法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实践教学应在教师或律师的指导下进行,甚至必要时指导学生参与实际案件的处理,通过这些实践促使学生学习调查事实、撰写文书、法律检索、制定庭审策略、法庭辩论等法律技能,锻炼会见当事人、咨询、谈判、沟通、情感理解等人际关系技能,树立律师法官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院校应从管理和服务上为经济法实践教学提供保障,建立实践基地,构建教学网络资源和所需的图书资料,提供所需的教学设施,制定实践教学日常规范,规范教师的实践教学行为,并考核实践教学的效果,督促教学目标和任务的落实。
(五)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
学习的主动性受到学生对经济法的学习兴趣、态度、目标及教师和学生之间的关系、教师授课方式等几方面因素的影响。教师作为学生学习经济法的的主导,针对经济法的教学特征和现状,应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改变传统以讲为主的教学方法,不断觉察学生的学习状态,跟进调整积极指导,提高课堂教学技能和法律专业素养,增大社会经济的方方面面的知识并能准确把握、分析和理解,注意课堂上师生间的互动交流和言行得当,保持良好精神风貌,创造宽松活泼的课堂氛围,让学生敢想、敢说。学生作为主体,主体意识愈强,在学习中实现个体目标自觉性就愈大[8]。因此,应树立法律职业目标和经济课程知识学习目标。在了解自身的知识基础前提下,强化学习兴趣,寻求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上课前,补充完善经济法前期所需的知识基础,做好预习加强理解。在平时的学习中,主动提出问题、思考经济法现象,并积极探求其中的理论。在经济法课堂和实践教学中,充分发挥自身的能动性,不断地调整完善的法律知识结构、学习状态和学习行为,积极主动地学习。
作者:赵华 李霞 吴应珍 周伟艳 单位:甘肃农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