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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局残留农药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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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认识禁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随着生态农业的发展以及人们生活质量和消费水平的提高,无污染、无公害农产品需求日益扩大。特别是入世后,我国农业出口贸易进程加快,但农药残留超标问题成为我国农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壁垒。因此,加强农药安全使用管理,科学防治病虫害,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减少污染,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已成为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大农药安全使用的监督检查力度,切实加强新技术、新品种的推广使用,确保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农药的安全使用。

二、全面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在全县范围内,粮食、蔬菜、瓜果、茶叶等农产品及畜禽产品生产过程中全面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农作物(不含蔬菜)和森林病虫害暴发确需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必须经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使用。

禁止销售和使用的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混配剂: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甲拌磷、甲基异柳磷、特丁硫磷、甲基硫环磷、治螟磷、内吸磷、硫环磷、蝇毒磷、地虫硫磷、苯线磷、拌种磷、磷胺、水胺硫磷、灭多威、克百威、灭线磷、氧化乐果、三氟杀螨醇、涕灭威、氰戊菊酯等。

三、全面清理整顿农药市场

在全县范围内凡无照经营农药的坚决依法取缔,农药经营单位不得销售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高毒、高残留农药。农业、工商、质检等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禁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法律法规,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对全县的农药市场进一步开展全面检查,发现禁用农药一律予以没收,按规定从严处罚,集中销毁。对违反规定的经营单位,农业、工商、质监部门要责令其改正,屡教不改、屡查屡犯的,取消其农药经营资格,工商部门要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加强农药残留量的检测

以蔬菜、瓜果为重点开展经常性农药残留监测工作。基层生产单位和批发市场以速测为主,全程跟踪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产品监测发现有禁用农药成分的,追溯根源,一查到底,对禁用农药的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分别予以处罚。农药残留量超标的农产品不得上市,确保上市产品的质量卫生安全。

五、开展安全使用农药的宣传教育

各乡镇、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广大农民安全、科学、合理使用农药的意识,普及有关科技知识,使农民了解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迫切性和必要性,了解替代农药的使用技术,增强自觉性。县农技推广部门要通过发放明白纸、张贴宣传画等形式,宣传国家有关禁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法律法规,积极推广、引导群众使用安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帮助指导农户生产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提高综合效益,使人们吃上放心安全的农产品。

六、强化对禁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树立高度的政治责任感,重视高毒、高残留农药的使用管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严格的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乡镇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内农民用药的管理,尤其是有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认证基地的乡镇,要严格按照生产技术规程组织生产,要通过制度建设和部门配合确保农民用药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