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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为了进一步整合旅游资源,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旅游项目的开发建设,充分发挥旅游业在经济、城市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市旅游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力度
要把加快旅游业发展纳入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年度旅游开发、建设项目计划。从2005年起,区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财政性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扶持旅游业的发展,主要用于旅游形象宣传、旅游业投资补贴、旅游公益设施建设、重大旅游促进活动的组织和有关奖励等。各镇(街道)应安排相应的旅游业发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二、推进旅游项目及配套设施建设
对符合本区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并纳入本区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的旅游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对重点旅游项目涉及的土地,进行适当提前储备。对实际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新注册的旅游项目,其土地出让收入的分配,依据《区土地储备、开发、出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属区本级留成部分,全部返还给项目所在镇(街道),用于旅游项目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
三、加强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
在符合区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对旅游景区(点)的道路、河道、环卫设施、供水供电、绿化、停车场及文化资源保护等公益性设施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区政府财政性资金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给予一次性1%的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额最高为100万元。
四、促进实地型旅游产业规模经营
凡新注册的旅游项目,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补贴,按《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经济发展若干扶持措施的实施意见(试行)》第8条执行;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补贴,按第9条执行;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的,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补贴,按第4条执行;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补贴,按第5条执行。上述补贴,自项目建成开业起,5年内享受。对重大旅游项目,采用“一事一议”办法享受优惠。
五、支持本区特色旅游产品的开发
对文化、农业、工业旅游新产品的开发,依据其项目的实际投入规模,由区政府财政性资金给予一次性5~20万元的补贴。
六、奖励在本区旅游业发展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七、本意见自之日起施行。
八、本意见由区政策研究室会同有关部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