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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渔制度试行行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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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农业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1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休渔对象

除单层刺网和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

二、休渔时间

多层刺网、拖网、杂渔具作业:月16日12时至8月1日12时。

桁杆拖虾和笼壶作业:6月日12时至8月1日12时。

灯光围(敷)网作业:月日12时至7月1日12时。

张网作业:月日12时至7月16日12时。

三、休渔要求

(一)所有休渔渔船应当在休渔开始之前回到渔船所在地的港口、码头或澳口。伏季休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或改变停泊地点。

(二)休渔渔船的渔具在休渔期间应捆扎、搬离渔船进库或封存于船舱等固定位置存放。需进行修理的渔具,应在修理完毕后立即进行封存。具备条件的地方,渔具与渔船应分离。

(三)休渔渔船确实需要在异地休渔的,必须区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批准,并接受停泊地渔业行政执法机构监督检查。在本区内异地港口停泊伏休的,须经区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批准;跨区异地停泊伏休的,须经渔船所在地和停泊地的共同上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批准。

因避台风需要离港或转移停泊点的,可先避风,同时向渔船所在地渔业行政执法机构报告。渔船所在地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应及时向锚泊地渔业行政执法机构通报情况,台风结束后渔船应及时返回原地。

(四)所有渔业船舶不得携带休渔作业渔具进入休渔海域。

(五)持《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船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生产作业和处置渔获物,并自觉接受各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的监督管理。

(六)休渔渔船不得变更为非休渔作业从事生产活动。

(七)核定作业类型中有休渔作业的,休渔作业必须休渔。

(八)除维持日常生活需要外,休渔渔船在休渔期间不得擅自加水、加冰、加油。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运输、销售违反休渔规定捕捞的渔获物。

(十)所有休渔渔船在港口、码头或者澳口停泊期间,未经渔业行政执法机构批准,不得进行明火作业。

四、工作目标

通过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确保实现“船进港、人上岸、网入库、证集中”的伏休目标,促进我区海洋渔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五、工作要求

今年,根据调整后的新海洋伏季休渔制度,今年我区除少量的单层刺网和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都将进行休渔,体现为“三多”,休渔涉及乡镇增多;休渔渔船的数量和作业类型增多;休渔时间延长,监管时间节点增多,且年作为新制度的开局之年,监管任务特别重,难度相当大。区政府成立以陈炳坤副区长为组长,海洋渔业、公安(边防)、工商、台办、财政、海防和沿海各乡镇政府等单位领导为副组长的全区伏季休渔工作领导小组,加强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实施海洋伏季休渔制度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落实各级领导责任制和管理责任制,制定相应的工作实施方案,做到早动员、早部署、早准备,保证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要把伏季休渔工作作为当前渔业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摆上议事日程,成立由政府牵头,综治、渔业、公安(边防)、财政、工商等相关部门参加的乡镇伏休监管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伏休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按照方案,狠抓落实。

(二)强化责任意识。区与乡镇领导小组要签订责任状,沿海乡镇与村、村与休渔渔船之间也要签订责任状,做到任务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到人,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要严肃追究工作不负责任、采取措施不得力以及出现违规渔船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发生渔船违反伏休规定的,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对发生群体性违规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深入地开展伏季休渔宣传工作,营造声势,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休渔前夕,各乡镇及区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要结合当前渔船检验、安全检查等工作,深入渔村、渔船、码头,采取贴通告、标语,分发传单,与渔民座谈等多种形式,重点宣传今年《农业部关于调整海洋渔业伏季休渔制度通告》和《省渔船黑名单管理办法》,以及对休渔违规渔船将取消渔船全年燃油财政补贴政策、实行重罚并列入“黑名单”的规定。同时在休渔期间,要根据休渔工作阶段性的特点,有针对性地、不间断地开展宣传工作,把宣传教育工作贯穿休渔全过程。

(四)实行社会监督。要充分发挥群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及时掌握相关苗头、动向,预防和制止违规行为的发生。对群众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认真查处及时反馈,对举报有功人员要给予适当的经济和精神奖励。区海洋与渔业局设立伏季休渔举报电话。

六、管理措施

为确保伏休工作目标的完成,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必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强港口监控与海陆联动等各环节的管理,实施伏休对象的船、网、人、证的直接监管和油库、冰厂、市场的间接监控,做到立体监管,严防死守。

(一)严格执行首报制度。伏休前,沿海各有关乡镇要严格执行伏季休渔渔船首报制度,应将本辖区的伏休渔船分类登记造册,划定伏休渔船停泊区,组织渔船就近停泊,将应休渔船的数量及分布情况制作出详细的示意图,并将休渔渔船的船名号粘贴在相应的港口、码头、澳口,以便群众监督。同时,建立伏休渔船船主和船长联系档案,确保随时能找到休渔渔船的船主和船长。

(二)加强捕捞许可证件管理。伏休前,各乡镇以及区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要主动联系当地边防部门和基层船舶管理机构以及村委会,请其协助将应休渔船的捕捞许可证收缴集中管理,待开捕后再统一发给渔民,做到以证管船,杜绝出现群体性违规行为。

(三)充分利用燃油补贴政策。根据农业部和省海洋与渔业局相关文件精神,对违反伏季休渔制度不按时进港或不定点停泊的,违反伏休规定出海生产的,抗拒检查、暴力抗法的,擅自改变作业方式等规定的,在处罚后,并不予发放当年度渔船燃油财政补贴。

(四)加强港口动态监管。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伏休监管工作机制和上下紧密联系的报告制度,采取各种措施,保证监管人员到位,伏休前要抓好渔船进出港的清点和泊位安排,伏休期间要经常清点船数,把握休渔渔船动态,伏休后期要防止渔船提前出海,切实实现休渔渔船动态管理。实施综合监管要注重发挥四个作用:一是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要加强与乡(镇)、村委会、渔业协会等基层组织的沟通联系,充分发挥他们组织管理渔民群众的优势,参与伏季休渔管理。二是发挥伏休监管工作组的作用。区海洋与渔业局要抽调执法人员与乡、村人员组成联合工作小组,常驻重点休渔港口监管。对零星分散的休渔船泊点,也要定人实施有效监控。三是发挥乡镇船舶管理站和渔船签证站的作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和《省渔业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实施细则》的规定,严格对各类渔业船舶进行进出渔港签证,对其动态实施有效监控。四是发挥港口监控设备的作用。充分利用“海上渔业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的港口监控设施,进行24小时的监视,随时了解港口渔船动态。

(五)加大飞鱼卵采捕渔船监管。各乡镇、村要密切注意飞鱼卵采捕渔船备汛动态信息,对未依法申请特许捕捞许可证且不具备采捕飞鱼卵作业的安全要求的渔船,要立即组织责令其立即停止备汛,并严禁其出海采捕飞鱼卵,同时要每周对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渔船进行清点并及时向区海洋与渔业局报告。对强行出海违法从事采捕飞鱼卵作业的渔船,将依法从重处罚,并按照规定取消该渔船本年度一切补贴,对于“三无”渔船,将坚决予以没收。同时区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将视情向全省渔业执法机构通报协查,将其列为重点打击对象。

(六)加大海上查处力度。一是加强海上巡查。区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要结合岸线巡查、“安全生产年”专项执法和“护渔”专项执法行动开展经常性的海面巡航检查执法活动,密切注视休渔渔船动态,同时也要适时组织区域性的联合行动,加强海上巡回检查力度。二是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对违反伏休规定的渔船,依法从重处罚;同时,要结合伏休管理,坚决打击电、炸、毒鱼等违法行为,依法取缔“三无”和“三证不齐”渔船,维护海上正常渔业生产秩序,保护休渔渔民利益,稳定休渔大局。三是将采捕飞鱼卵作业渔船的监管作为伏季休渔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适时组织开展整治活动,严厉查处未持有专项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船从事采捕飞鱼卵作业,重点查处张网、拖网兼业以及不适合Ⅱ类航区采捕飞鱼卵作业渔船,以维护海上生产秩序,确保渔民生产、生命财产安全。

(七)加强对渔需物资和水产品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各乡镇要组织海洋与渔业、工商行政等部门,对油库、冷库、鱼货交易场所和水产品流通环节等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休渔渔船供油、供水,严禁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休渔渔民培训工作。利用休渔期间渔民相对集中的时机,结合“渔业安全活动年”工作,组织渔民进行渔业知识培训,宣传渔业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渔民的业务水平,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

(二)切实抓好渔船安全工作。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管理规定,认真抓好休渔期间渔港渔船的防火、防盗、防台风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落实安全责任制,定期开展渔业安全检查,坚决消除各种事故隐患,切实保障广大渔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做好休渔渔民群众疏导工作。今年,大量以捕捞为生的传统渔民将进行休渔,要主动采取力所能及的措施帮助渔民群众解决实际困难,要充分利用燃油价格补贴等政策,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化解可能造成的社会矛盾。同时,要千方百计拓宽休渔渔民的生产出路和就业渠道,妥善解决休渔期间困难渔民的生产生活问题,维护渔区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