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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民对休渔机制认知度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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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95年起,我国在南海正式实施伏季休渔制度,在10余年的实施过程中,休渔时间、休渔海域和休渔作业类型都在不断地调整[1,2]。为了解休渔制度的实施效果和渔民休渔制度的认知程度,2005年6~8月间广东海洋大学受南海渔政局委托对环北部湾渔民的生活、生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并发放了休渔调查问卷,本文就调查结果进行了初步的分析,并对休渔制度的改革提出了建议。

一、调查方法

分别对广东、广西和海南三省区的北部湾渔民进行了问卷调查,共回收有效问卷345份,其中广东270份,占全部问卷的78%;广西59份,占全部问卷的17%;海南16份,占全部问卷的5%。由于三个省的情况差异较大,采用加权统计方法,以综合比值来表示调查结果,计算方法[3]如下:三省综合=广东省内被访人员结构比例×广东省问卷占全部的比例+广西省内被访人员结构比例×广西省问卷占全部的比例+海南省内被访人员结构比例×海南省问卷占全部的比例

二、调查结果

(一)被访者的职业结构

被访者主要为使用不同类型渔具的渔民,占总体的91.44%,此外其他渔业相关人员如基层渔政人员和渔业服务行业人员占8.56%(见图1),被访者的职业构成合理。

(二)被访者对当前渔业资源状况的判断

被访者中,认为差和较差的占全部的70%以上,认为好的仅占7.78%(见图2)。其中,广东省的被访者中有超过半数的人认为当前的渔业资源状况是差的,而广西壮族自治区和海南省的被访者中认为差的分别只占8.47%和12.5%;认为较差的人员在广东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别占27.04%和27.12%,海南省则占62.5%;认为好的人员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占25.42%,但广东和海南两省都不到5%。可见当前的渔业资源状况不容乐观,如果不再进行有力的保护,渔业资源将继续衰退。

(三)实行休渔制度的必要性

关于实行休渔制度的必要性,被访者中82.39%认为需要实行休渔制度,12.41%认为不需要实行休渔制度(见图3)。其中认为需要实行休渔制度的被访者在广东、广西、海南分别占82.59%、76.28%和100%,而认为不必要实行休渔的被访者在广东、广西分别占11.11%和22.03%。这说明休渔制度已经为大部分渔民所接受,实行休渔制度的目的是促进资源恢复,使渔民增产增收。但也造成了休渔期内部分渔民生活困难,需要有关部门在协助渔民改善生产生活上出谋划策,促进渔民对休渔制度养护资源的认识,获得渔民对休渔制度的认可。

(四)休渔对渔业资源的保护和恢复效果

实行休渔制度目的就是保护和恢复当前衰退的渔业资源。就休渔制度是否有利于渔业资源的保护和恢复而言,广大被调查渔民从自身生产实践体会出发,认为实行这项措施“很好”和“好”的分别占12.77%和37.99%;认为“一般”的占39.72%;认为“较差”和“差”的分别占6.64%和2.89%(见图4)。其中广东省被访者中认为“很好”、“好”、“一般”的分别占9.63%、35.92%和45.56%;广西壮族自治区为25.42%、45.77%和13.56%;海南省为18.75%、43.75%和37.50%,三个省中选择“较差”和“差”的比例较少,其中选择差的在所有的选项中占的比例最少(见图4)。这表明了休渔对渔业资源的保护和恢复在主观上是有效果的。但实行休渔制度以后,资源是否改善或者衰退,尚需结合捕捞产量统计和渔业资源监测结果来判断。

(五)休渔对渔民生活的影响

在两个月的休渔期内,实行休渔的渔民是不能出海进行捕捞作业的,所以在这两个月内渔民没有收入,生活会受到影响。调查表明,实行休渔后,51.32%的被访者生活水平出现了下降,36.24%的被访者生活水平未受影响,甚至还有10.96%的被访者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改善(见图5)。其中,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分别有52.59%、44.07%和56.25%的被访者认为生活水平出现了下降;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分别有39.63%、20.34%和37.50%的被访者认为生活未受影响;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有35.59%的被访者认为生活水平得到了改善。造成此现象的原因可能是:被禁止作业的拖网、围网渔民的生活受影响大,而从事钓具、刺网和笼壶作业的渔民则不受禁渔影响,由于竞争的减少,休渔期间产量有所增加,使生活得到改善。

(六)休渔作业类型的合理性

休渔制度包含的渔具类型是否合理,也会影响到渔民对休渔制度的支持程度。被访者认为拖网、围网、张网三种网具最应在休渔期被禁止,分别占总调查人数的75.07%、68.12%和62.03%。其中拖网在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和海南省分别有75.56%、69.49%和87.50%的被访者认为应该禁止;围网在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和海南省分别有67.78%、64.41%和87.50%的被访者认为应该禁止;张网在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和海南省分别有62.22%、59.32%和68.75%的被访者认为应该禁止。传统上,拖网、围网、张网这三种网具对资源的破坏最为严重,因此半数以上的人认为这三种渔具实行休渔是合理的。其他被认为应该禁止的渔具排名如下:陷阱(45.22%)、刺网(44.64%)、耙刺(39.68%)、笼壶(37.68%)、杂渔具(33.04%)和钓具(32.46%)。在休渔制度中并不要求钓具和刺网进行休渔,可以全年出海进行捕捞,但它们可能会对产卵群体造成压力,造成下一世代的补充量大幅度下降,阻碍或减缓了渔业资源的恢复。

(七)休渔时间的合理性

很多渔民职业适应性较低,除了渔业生产外缺少其他赚钱门路,休渔时间的过长导致其生活困难。制定合理的休渔期,既可保证休渔效果,又不致影响渔民的生活水平。经过了10年多的实践,渔民已经适应了2个月的休渔制度。在被访者中有64.77%的人认为2个月休渔期最合适(见图6);其中广东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的被访者比较支持2个月休渔期,分别占总体的63.34%和83.05%,而海南省的支持比例只占25%。还有16.72%的被访者提出实行3个月休渔期,主要是海南省的被访者,占到该省总被访问人数的68.75%。这部分被访者认识到,延长休渔时间,有利于资源的快速恢复,最终会给他们带来更好的回报。

(八)休渔期的调整

现行休渔制度中规定,12°N以北海域(含北部湾)休渔时间为每年的6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经过了10多年的实行,渔民早已习惯了休渔制度中规定的时间,有52.32%的被访者选择了6月1日~8月1日这个时间段(见图7)。其中广东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的被访者选择6月1日~8月1日这个时间段分别占到52.97%和61.02%;而海南只占12.5%,他们则认为在6月1日~8月16日这两个半月中实行休渔合适(56.25%)。休渔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幼鱼资源不致破坏,使得幼鱼在快速生长的月份得到充分的保护,形成强大的补充群体。就哪些月份实行休渔保护幼鱼而言,亦出现相当人数的不同看法,如5月1日~8月1日、5月16日~8月1日和6月1日~7月16日等。目前仍需对南海鱼类的生长发育特性作深入的研究,以制定合适的休渔期。

(九)渔业资源保护措施的比较

仅仅依靠一种方式保护和恢复渔业资源显然不太合理,所以在实行休渔制度的同时应实行多种相应的配套管理方法,有效地提高渔业资源养护水平。三个省区的被访者认为实行休渔制度、人工增殖放流和投放人工渔礁比较有效,分别占70.72%、66.67%和53.62%。其中实行休渔制度在三省区的支持率分别达到69.26%、71.19%和93.75%;人工增殖放流的支持率分别达到68.15%、59.32%和68.75%;投放人工渔礁的支持率分别达到56.30%、52.54%和12.50%。此外广西壮族自治区42.37%的被访问者认为需要减少捕捞船只,广西壮族自治区32.20%和海南省68.75%的被访问者认为需要对网目尺寸进行控制。休渔制度是国家实施多年的措施,具有较好的效果,所以成为渔民首选的管理措施。而投放人工鱼礁和人工增殖放流属国家和地方政府投入项目,项目的实施,可更有效地保护幼鱼,提高幼鱼成活率,增加鱼群补充群体的数量,加快资源的恢复,所以受到广大渔民的欢迎。从生物学角度出发,减少渔船和控制网目是最有效的管理措施,然而并不被渔民接受。减船迫使部分渔民退出捕捞作业,以渔业为生的渔民难以维持生计,因此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在渔民转产转业上下功夫,增加渔民就业途径。控制网目则会暂时导致渔获数量减少,但从长远来看,可以改善渔获质量,提高捕捞效益。因此需要加强宣传和普法工作,使渔民认识到捕大放小的长期利益,主动遵守渔业法,杜绝滥渔酷捕的违法行为,达到渔业资源永续利用的目的。

三、影响休渔制度实施的因素分析

(一)休渔期管理问题

1.管理内容

休渔制度的长期目标是通过保护和恢复渔业资源以改善渔民的生活水平。但在渔业资源恢复到可持续的程度之前,渔民的生活水平仍趋于下降。多年的过渡捕捞已经造成渔业资源衰退,并且现有的渔船总数高于当前资源适应的作业容量,渔民在非休渔期收入未见明显增长,受到渔需物资和燃油价格上涨影响,当前的收入仅够维持生计。有的地方以前在休渔期这段时间产量最高,而实行休渔后,渔民失去了两个月的最佳捕捞时间,收入大打折扣。沿海渔村的耕地少,渔民接受文化教育少,从小就开始从事渔业生产,对其它工作难以适应,所以在休渔期很多渔民处于失业状态,生活得不到保障。因此解决休渔期部分渔民的生活出路,是有关部门需要重视的问题。休渔制度经过十年的运作,使渔民看到了渔业资源保护的效果,已经接受这一管理制度。当前需要做的是,细化休渔期内的管理工作,明确管理目标,提高管理水平。

2.管理手段

按规定,北部湾的所有中国省、市、县、镇和村中所有的休渔渔船在同一个时间段内休渔[4]。但据渔民反映在休渔期内有渔船跨地区进行捕捞作业,被管理人员抓获后以罚款的方式处理,这种治标不治本的管理方式造成了休渔期变成了渔老板的黄金捕捞时间。原本是统一休渔的渔民,有人却能在休渔期内进行作业,而管理部门却没有拿出强有力的措施制止,造成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降低了休渔效果,也令小部分渔民对休渔制度颇有微辞。此外,部分渔民反映,在休渔期间有使用非法渔具进行捕捞作业现象,如电网作业。这些非法渔具都是对资源有极大破坏的作业,但管理部门却找不到有效的方法进行制止,甚至有的地方仍是以罚代管,使得这些非法渔具继续存在,尤其是在休渔期间出现,影响了渔民对休渔制度的支持力度。

(二)转产转业问题

要使渔业资源得到充分恢复,必须降低捕捞强度,让一部分渔民退出捕捞业,所以近几年政府一直致力于渔民的转产转业工作。现在捕捞从业人数过多,政府只以报废渔船补偿的方式对转产转业渔民进行补助,大部分没有渔船的渔民可以参加免费的转产转业培训,但仍有许多失业的渔民找不到新的工作,生活越发艰苦,只能重操旧业,亦影响了他们对休渔制度的支持力度。

(三)渔民文化程度问题

渔民文化素质的高低首先影响到他们对休渔制度的理解,因为休渔制度的效果是经过较长一段时期才能显现。目前,人们只能通过对政府的管理文件和宣传来判断休渔制度的好坏,由于渔民的文化程度不高,不能理解休渔的相关宣传布告,更难以理解休渔制度的长远目标,只看到休渔制度实施后对近期利益的影响,看到或听到自己的村子或某地因实行休渔而变得穷困的短期现象,无法预见休渔制度会给他们带来长远的利益,对休渔表现出抵触倾向。休渔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需要长期地深入到渔村和渔船,使休渔制度实施的意义深入民心,逐步更新渔民的观念,促使渔民主动保护渔业资源,推动渔民实施可持续的渔业生产模式。

四、促进休渔制度稳步实施的建议

为使休渔制度能够更好的实施,一定要充分的调动渔民的积极性,提高他们对休渔制度的理解和支持。根据上面分析的结果对休渔制度的实施提出以下几点建议。①在休渔期间,对休渔渔民提供一定补助。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对证件齐全的休渔渔民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以其它的形式补助休渔渔民在休渔期间的生活。②充分研究各类渔具对渔业资源的破坏程度,结合渔民提出的意见,把一些对资源破坏程度高的渔具,如小网目刺网、三重刺网等,增列为休渔对象。③加强休渔期科学性和实施效果研究,依据研究结果适当调整休渔期的时间长短和起始时间。④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采取有效的管理手段,做好休渔期间的渔业管理工作。⑤认真做好渔民的转产转业工作。在做好休渔宣传的同时,举办各类培训班和文化、普法学习班,提高渔民文化素质和守法意识,尽可能为转产转业渔民找到新的出路,使部分渔民成功转产转业,巩固休渔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