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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目的观点学说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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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目的作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之一,在国外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法学界,一直受到法学家们的特别青睐。它与诉权、既判力等形成了民事诉讼的三大理论。作为一个现存于我们生活中的与我们生活紧密相联的法律制度体系,对其目的进行研究将是一种理念的探讨、形成与实践相结合的过程。

一、民事诉讼目的的概念界定

通说认为,民事诉讼是纠纷解决的一种公力救济方式,它是人类基于社会存在待解决纠纷的现实需要进行认识活动的一种特殊产物。据此,结合目的的概念,可以将民事诉讼目的定义为: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基于统治阶级的需要以及对民事诉讼本质属性和特点的认识,预先设定的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所期望达到并以观念形式表达的理想结果或目标。这一概念揭示了民事诉讼目的的如下特点:

1.民事诉讼目的的主体是国家,其反映的是一种国家意志

国家通过对多种民事诉讼价值目标的评价、估量和选择,以观念形态将符合其意愿的目的预先设计在民事诉讼法律规范中,以作为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各项制度的出发点和归宿,进而对审判机关及一切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产生羁束力。虽然每个诉讼主体在诉讼各阶段实施的诉讼行为有其具体的目的,但是这些诉讼主体进行民事诉讼的目的只是对个案诉讼程序的发生、发展和终结起到一定的作用,而不能最终决定大概念下的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

2.民事诉讼目的是国家对民事诉讼本质属性和特点认识的结果,必然反应民事诉讼制度的特有属性

民事纠纷解决的方式有多种,国家选取民事诉讼作为纠纷的最终解决方式,主要在于其相对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而言具有高度的程序保障性。这种终局性特点,也必然要求在纠纷的解决过程中能够提供充实和完善的程序,使得当事人“已经被给予充分的机会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提出证据,并且又相信是公正无私的法官进行了慎重的审理,所以对结果的不满也就失去了客观的依据而只得接受”。因此,民事诉讼这种特有的程序保障性必然会反应到民事诉讼的目的中。

二、民事诉讼目的诸观点的简述和评析

1.权利保护说

权利保护说,又称为私权保护说。此说主张,国家作为禁止自力救济的代价,应负有保护私人权利的责任,于是就产生了民事诉讼。因此,民事诉讼的目的就是保护权利,而诉讼只不过是保护权利的手段。权利保护说从被夸大的法治国家理念出发,以实体法规范的实现为其着眼点,片面强调法官应严格遵循实体法,以致忽略了诉讼制度的设计、使用,常常受到诉讼成本的制约。其结果是依该学说设计的诉讼制度给人以无视诉讼经济,违背诉讼自身规律的感觉,易造成程序上利益之损耗。

2.维护私法秩序说

维护私法秩序说认为,国家为了“维持基于其自身制定民法、商法等私法而产生的私法秩序,并确保该秩序的实效性”而设置民事诉讼,该学说的出现表明其摆脱了“所有权利存在于既存法典之中”之观念的束缚。但是这种学说,它既忽略了诉讼制度应平衡兼顾实体利益与程序利益的基本宗旨,也违背程序主体性原则。依该学说设计和运用民事诉讼程序制度,将无法保障甚至会严重阻碍当事人实体处分权和程序处分权的行使。

3.纠纷解决说

纠纷解决说认为,从历史沿革来看,首先存在的应是诉讼,而作为诉讼积累的结果,导致了权利及私法的产生并趋于完备化。因此,民事诉讼的目的仅仅在于私益纠纷的解决。该学说没有充分认知,对程序利益的维护将直接关系到诉讼外基本权利(如自由权、财产权)的保障,应同时成为诉讼目的的重要内容。依该学说设计或运作程序制度,就会让人担心实体权利怎样才能不受程序上利益的耗损或危害?

4.权利保障说

权利保障说从宪法上权利保障的角度阐述了民事诉讼的目的,认为诉讼制度基于宪法所保障的权利实为实体法的实质权。即实体法规范的贯彻应为民事诉讼的首要目的,而没有将视野扩展到诉讼法领域。其结果必然是无法认同实体利益与程序利益的平衡追求,难免造成诉讼各项权利保障不力或受无端损耗。因此权利保障说与权利保护说一样有待商榷。

5.程序保障说

程序保障说认为,民事诉讼是以程序保障的赋予为目的。国家设立诉讼制度,就是为了确保当事人双方在程序过程中法律地位的平等,并在诉讼构造中平等拥有主张、举证的机会。同时以程序保障论为起点,进一步认为“只有正当的程序才是使判决或和解获得正当性的源泉”。程序保障说漠视民事诉讼制度目的与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间的直接关联性,因而否定了依照宪法理念平衡追求实体利益与程序利益的可能性,与上述诸学说犯了类似错误。

三、笔者对我国民事诉讼目的的认识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将现阶段我国的民事诉讼目的归纳为两点:纠纷解决和程序保障。

1.确立“纠纷解决说”作为民事诉讼目的内涵,是当前社会主义中国经济发展对民事诉讼制度的必然要求。国家之所以设立民事诉讼制度,其决定因素之一是认识到民事纠纷所危及的不仅仅是当事者本身的利益,而且也涉及到社会,危及或可能危及到统治阶级的秩序和利益,必须予以解决。因此,解决民事纠纷是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之一。然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大量的新型纠纷的出现,给法院提出了新的命题。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过于强调诉讼的受理必须有实体法的直接利益。对于这些新型纠纷,法院往往以缺乏可诉性为由不予受理或驳回,大大损害了当事人的权益,不利于纠纷的解决,进而不利于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因此,不能仅仅以现有的实体法作为民事案件的受理依据,必须将化解纠纷,最大限度地消除矛盾作为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

2.确立“程序保障说”作为民事诉讼目的又一内涵,是社会主义中国对民事诉讼制度固有属性认识的必然结果。一方面,民事诉讼的推进是当事人行使诉权和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并且相互作用、同步制约的结果。当事人通过行使诉权提出诉讼请求或主张,在诉讼过程中进行全面陈述并证明与案件有关的事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依法对付枉法裁判;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代表国家依法对案件事实加以确认,正确适用法律对有关实体问题作出裁判,引导、指挥诉讼活动的顺利运行。因此,为了使诉权和审判权在各自适度的范围领域内运作,就需要通过合理科学的程序来保障,从而使整个民事诉讼良好的进行下去。而程序保障就是纠纷解决这一诉讼目的的前提价值目标。另一方面,程序保障的目的可以将诉讼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明显地区分开来。除了民事诉讼之外,社会上还存在着许多其他解决民事纠纷的有效方式,如仲裁、调解、和解等。这些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方式在保护当事人权利、维护社会秩序和解决纠纷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如果仅以“维护私法秩序”和“解决纠纷”等作为民事诉讼目的,就难以将民事诉讼与上述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方式明显区分开来。如果以“程序保障”作为民事诉讼目的,这一难题就可以迎刃而解。正是这种程序性保证了民事诉讼作为一种强制性和最终性的纠纷解决方式应有的权威和效力,从而成为保护公民合法民事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

四、结语

总之,确立一个正确的民事诉讼目的,才能在对民事诉讼目的与诉权,与民事诉讼解释等其它一些理论的关系进行研究时确立一个正确的研究起点并进而形成目的论的理论体系。对于民事诉讼目的的研究,把我国民事诉讼目的究竟是什么这个“根问题”搞清楚了,其它问题也会迎刃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