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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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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是联系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纽带,自愿性信息披露对我国上市公司的发展和缓解资本市场信息不对称均有较为积极的现实意义,但当前仍存在诸多问题,本文分析形成问题的原因,并从市场监管者、上市公司及投资者的角度提出了应对策略,以期供信息使用者作为借鉴。

自愿性信息披露内部治理外部治理

一、引言

在中国资本市场不断完善成熟和信息日益高度透明化的当代社会,自愿性信息披露无疑已经成为各大上市公司管理层中的一种必然战略选择。而此处的自愿性信息披露是公司管理层在自愿性信息披露之外,主动公开披露与信息使用者投资决策密切相关的公司财务或非财务方面的信息。其目的是为了满足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水平和质量的多样化需求,最终实现公司价值增值。我国深圳证券交易所在2003年4月推出的《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研究报告》中首次正式提出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概念:是指除强制性披露的信息之外,上市公司基于公司形象、投资者关系、回避诉讼风险等动机主动披露的信息。但是,由于我国证券市场仍属于弱式市场,发展历史较短,政策法规不尽完善,目前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行为存在着种种问题。

二、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现状分析

(一)披露缺乏规范性

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证券监督委员会(SEC)和美国的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都对上市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行为了专门的披露规定或指引,而我国关于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规定散见于行政法规及证监会的部门规章和解释性文件中,如1993年证监会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2006年8月深交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以及2007年证监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等。而且这些文件规定都是在要求强制性信息披露中附带提到的,没有专门规定要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

(二)披露意愿和内容的有效性有待提高

目前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战略信息、财务信息以及非财务信息。上市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并不是硬性规定,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自愿性信息披露不充分的情况,在我国目前的市场和法律环境下,上市公司对自愿性信息披露持消极态度。许多上市公司为了一己私利而忽略长远的大局利益,对外信息披露打球,对一些重要的信息避而不谈,甚至在当前缺乏有效市场监管的大环境下,公司管理层很可能为谋取自身利益而“积极主动”地披露一些不可靠甚至虚假的信息。目前自愿性信息披露制度还不够完善,但不管是强制性披露还是自愿性披露,其应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自愿性信息披露也不能想披露就披露,不想披露就不披露,甚至刻意打球。

三、提升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对策

(一)引导和监管双管齐下

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建立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的基本监管体系,对自愿性信息披露和强制性信息披露给予不同的标准进行管制。但在中国证券市场的特殊环境下,单纯依靠政府和市场等的监管是不能很好的达到预期的效果,这就呼吁我们建立一个多方联动的全方位引导体系,通过“软”政策以正向的影响我国各大上市公司做出更好更有价值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引导措施将在监管体系之外间接的影响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效果。同时值得我们注意的是,监管和引导两大体系并不是相互独立完全没有交集的,这两大体系是相互补充,相辅相成,共同作用于积极促进我国上市公司更好的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大环境下。

(二)加强证券中介机构自身建设

证券中介机构主要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证券资信评估公司、证券公司和证券咨询公司等。而其中尤以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发挥的作用和担当的责任重大,他们是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把关者”,对确保我国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可靠性、准确性以及有效性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证券中介机构应当在证券发行、流通的过程中严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相关程序进行监管,确保上市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质量。这就要求各证券中介机构应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能力和职业素养,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人才队伍以满足不同利益群体的多样化需求,更好的为我国证券市场服务。

(三)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由于公司的治理结构不完善将会导致自愿性信息披露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反作用被淡化,因此为了提升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质量,必须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在股权结构方面,虽然大股东具有限制经理层牺牲股东利益、谋取自利行为的经济激励及能力,能够有效监督经理层的行为,但在我国上市公司中股权高度集中且利益不一致,尤其在国有企业“一股独大”现象尤其明显,这会导致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各项指标偏低。因此各上市公司应朝着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方向发展从而激发管理层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动力;在董事会结构方面,应保证董事会结构的绝对独立性,明确界定公司董事会与监事会、独立董事与独立监事各方的职能,各司其职,不得越权行事。另外,更大范围的促进国有股流通,改变我国一股独大的现象,从而增强资本市场的监督力度,促使公司管理层提高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程度及其质量;第三个方面就是加强职业经理人的培养。建立有效的经理人激励机制,将经理人薪酬与公司经营绩效挂钩,激励管理层注重公司长期发展,注重社会公众评价对于企业形象的影响,从而重视自愿性信息披露。同时为了使公司长期更好的发展和保证及时有效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应不断加强职业经理人的建设和公司的会计文化建设。

参考文献:

[1]李维安,等.现代公司治理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2]周勤业.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监管研究.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学报,2008(3).

[3]王惠芳.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现状及政策建议.财会月刊(综合),2007.